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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代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2 15:48:56

A. 如何处理多家代理商所引起的渠道冲突

利益是联系经销商与厂商的纽带,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在不损害厂商利益的同时,保证经销商有足够的利益空间。
第一,充分保障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利润是利益的根本,要保障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厂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手:首先,通过季度奖励、年终奖励等政策,既可以调动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又可以为经销商带来额外的利润,但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以防止经销商片面追求奖励而大量积压货物;其次,通过提供合理的产品组合建议,增加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这样做同时也可以避免经销商代理竞品给厂商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4S 店利润空间一度缩水,代理商势必寻求其他利润来源,那么 4S 店兼营什么最赚钱呢?答案肯定不是竞品。相反,厂商可以建议代理商兼营一些互补产品,比如不含酒精的啤酒、防困口香糖,等等。这样既不会损害厂商利润,又能增加经销商收益。最后,厂商还可以与经销商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合作经营,共同创造更多效益。
第二,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经销商积极性。传统的返点、折让、账期等方式,一方面会减少厂商利润或增加厂商风险,另一方面也易导致经销商为完成指标而大量积货,造成不利影响,而通过间接激励方式满足厂商利润之外的其他需求,往往会起到更好的效果。首先,厂商可以定期召开经销商大会,经常走访经销商,通过沟通,了解经销商需求并帮助解决,比如规定销售代表 SR 必须每周至少四次到经销商处与经销商销售代表 dsr 开碰头会,指导和督导 dsr 的客户拜访工作,解决客户问题等。其次,厂商应该定期对经销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训体系。再次,对于经销商的个性化需求,厂商也应该尽可能地关注,比如经销商子女课后辅导等生活方面的问题,如果厂商能给予一定的关心,可以有效提高经销商的忠诚度。最后,在考核评估方面,厂商除了制定既具有挑战性又合乎实际的指标外,还必须定期考核,比如规定经销商合同半年一签等,一方面形成竞争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取消不达标经销商的资格,提高经销商的整体水平。
第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管理,减少冲突。首先,经销商之间存在的窜货等水平冲突,要求厂商制定统一的价格和促销活动,平衡各地区差异;其次,对于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的回款等方面的垂直冲突,厂商可以针对回款时间给予不同的扣点,激励经销商及早回款;最后,厂商还可以通过控制经销商数量的方式,有效避免经销商之间的冲突。比如,某着名卫生用品生产商规定,同一城市一般采用独家经销,如果业务发展迅速,需要覆盖新的渠道,厂商需给原经销商 3 个月时间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才可以考虑增加经销商来覆盖新的渠道,这样做有效避免了经销商间的蚕食。与之相反,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利华,它曾经引进印度的管理经验,在中国大力发展经销商,以增加市场覆盖率,最多时曾在一个城市建立 7 家经销商,最终导致经销商间冲突不断,管理混乱。
第四,管理好经销商的下线客户,有助于经销商管理。关注经销商的下线客户,可以帮助厂商从微观上找到销量增减的原因和产品与市场的结合度,从而有针对性地为经销商提供营销建议。宝洁、联合利华、尤妮佳等知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管理分销渠道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分销体系中商品、信息和资金流动的高效集成管理。通过建立企业与经销商的关联作业系统,可以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现企业与经销商间的资源共享和协同作业,了解经销商下线客户信息,从而有效提高经销商的管理水平。相信没有哪个经销商敢轻易与对自己下线客户了如指掌的厂商叫板。
总之,经销商作为企业与市场连接的中介,在价值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厂商除了加强自身管理外,还必须关注并尽量满足经销商的需求,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厂商与经销商的共赢

B. 代理服务器出现问题,或者地址有误。这是为什么怎么解决

可以试试这样的方法

C. 如何解决民营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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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老板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源于两大问题:一是双方的目标追求不一致,二是双方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方法,既不是呼吁职业经理人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也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而是有效的监督和建立在监督墓础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民营企业的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企业委托人(所有者)希望以尽可能少的薪资水平使得企业经营代理人(职业经理人)尽全力工作,以实现企业委托人的最大整体利益。而企业经营代理人(形哑经理人)则在个人利益一定的情况下,选择尽可能少的努力,并尽可能多J也占有或占用企业委托人(所有者)的企业资源。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套剩余收益的分配机制。如果这套机制能够实现双方理想的激励互容,那么企业的健康发展就有了一个坚实的荃础。但是在企业的现实运行中,双方理想的的激励互容情况往往难以实现,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对国有企业而言,所有者缺位是其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其委托代理机制的委托人主体不明确。

D. 电信封了代理,怎么样解决上网代理的问题

代理什么?你们用个路由器就可以几个人同时上网啦又不是很贵,一般就100块钱左右

E. 如何解决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问题

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产生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成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双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成本必然产生,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
拓展资料: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F. 公司制企业是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是诚邀代理吗?一般工厂招代理模式:1.拟定代理协议;2.拟定合作方案;3.发布

G. 如何处理委托人代理问题具体例子

关于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着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问: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
我的意思是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的请求权。理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为画廊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与张某,与画廊无关。但是有培训机构的权威老师,说这个合同是画廊与张某所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不能对张某行使请求权
合同是有相对性。但是作为隐名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之一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喜全诉梁忠梅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9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评析]
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辩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据此,配偶为第一顺序,梁忠梅应为田喜全的法定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仅依法对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而且还要尽到扶养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依法不具有监护权。《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而,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也就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就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诉讼。陈素芹与李涉萍代理田喜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体资格,属无权代理。
其次,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超出法定监护范围,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范围(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份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二)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四)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据此,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权中的婚姻权益,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本案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但他的婚姻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田喜全之母与姐以田喜全名义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超出了监护范围,不但没有维护田喜全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形成了“包办离婚”。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所以,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民事行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本案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田喜全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也无法实施),而是田喜全之母与姐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田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田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本案田喜全之母既然不是依法设定的监护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不具备合法的实体和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如其坚持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代理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0日南京A电脑公司委托南京B快递公司运输价值10999元东芝Satellite M18笔记本电脑一台,B快递公司将上述货物丢失。A电脑公司多次要求B快递公司赔偿损失,B快递公司拒绝赔偿。于是A电脑公司委托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庭审期间,被告承认丢失了一件货物,但坚决否认丢失的货物是笔记本电脑。原告律师随即追问被告丢失货物的两笔快递详情单编号是否为XXXX691,被告予以承认。快递详情单记载内件为M18,也就是本案第一个焦点应围绕M18究竟是否为笔记本电脑展开。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无锡讯创的网上订货单、友通快递公司货运单、B公司XXXX691快递详情单、无锡讯创情况说明等四项证据,证明无锡讯创曾向A公司订购20台华硕M3笔记本电脑,其中有一台电脑开箱不合格,无锡讯创就托友通快递将这台电脑运送给A公司更换,A公司换货后又交给B公司运给无锡讯创,但无锡讯创没有收到货物。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在录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丢失了原告一台笔记本电脑,只是就赔偿问题与原告达不成一致。以上5项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所丢失的是一台东芝Satellite M18笔记本电脑。庭审中,被告又提出应按其快递详情单的背面条款规定的标准,每台笔记本电脑赔偿200元。其快递详情单的背面条款第6条规定:“运输的货物丢失毁损、灭失的,按以下标准之较低者赔偿:(1)200元;(2)货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如丢失的货物实际价值高于200元,赔偿200元;如丢失的货物价值低于200元,则按实际价值赔偿。原告主张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22199元。因此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赔偿的标准问题。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某报刊载的一个案例。该案例中快递公司丢失了客户6份重要文件,导致客户损失几万元,由于客户没有选择保价,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只赔偿200元。原告认为,某报刊载的案例与本案有很大不同之处,案例中快递公司就快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发运人选择:如无保价,最高赔偿额为200元;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并选择保价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而本案中,被告在格式条款中只规定了一种赔偿标准,即无论保价与否,最高只赔200元。显然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被告还提出按快递详情单背面条款第8条规定,原告已放弃索赔的权利。第8条规定:“托运人应在货物毁损、灭失后15日内向B公司提交书面申请,B公司才赔偿其损失,否则视为托运人放弃索赔的权利。”原告律师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行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评论:在南京市珠江路上,存在着诸多从事电脑等计算机产品销售的公司,如客户在外地,销售公司则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运输给客户。在填写货运单时,双方工作人员往往只写货物的简称,如M3、M18等,甚至“内件说明”一栏是空白的。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托运人很难证明托运的货物是笔记本电脑还是其它东西,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在本案中,律师巧妙的利用了间接证据,证明了丢失的货物为笔记本电脑。但笔者还是提醒珠江路上广大从事计算机产品销售的公司,在填写货运单时要写明货物的全称和型号,如东芝Satellite M18笔记本电脑。托运单的背面条款非常重要,在背面,快递公司往往规定了一些对托运人不利的条款,如赔偿限额、索赔期限等。虽然本案中,法院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但并非对托运人不利的格式条款都无效,所以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

H. 代理问题

通过代理应该可以快一些,但是毕竟距离太远,你的机器跟异地代理连接速度也不会很快

如果代理能解决问题
游戏运营商就不用煞费苦心全国各地建立服务器了
多贵啊

开几个代理才几个钱

I. 代理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了,我该怎么解决

我代理某一品牌木材拼板胶负责销售,现在有一客户在使用我代理的木材拼板胶粘接木材时出现粘接不牢固,开胶等问题。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用户一口咬定是产品木材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粘接不牢固开胶,与他生产木材拼板的生产工艺无关,用户要求我与生产厂家协商对其赔偿。我与工厂协商此问题,工厂否认工厂生产的木材拼板胶有质量问题,咬定是此用户在生产木材拼板时工艺有问题,并且没有按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木材胶,在使用木材胶粘接木材时涂在木材粘接面的胶水量不够。导致木材粘接不牢固开裂。协商未果。现在此用户要到法院起诉我,我对他说我只负责为厂家销售此产品,并不参与制造此产品,有关于产品技术质量的问题,技术问题,责任问题,你找厂家协商。可他非要起诉我。 现在我与工厂达成一致,工厂也是希望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用户直接找工厂商议,工厂为了维护产品的声誉,既然用户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此问题,工厂愿意于用户对薄公堂,现在的问题是我不想夹在工厂和此用户之间,现在此用户要起诉我,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直接起诉工厂,或者工厂给我出具一个什么样的合同或者证明,能让用户直接起诉工厂,不起诉我来自:辽宁 沈阳 皇姑区 发表时间:07-02 13:09

J. 什么是代理问题企业的代理问题如何去控制

代理记账的成本主要是办公室租金、人工、水电费、办公用品,还是很好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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