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效代理合同的情形
无效代理合同情形如下: 1、 无权代理人 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 签订的合同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 ,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 确认合同无效 。
2. 代理合同有哪些法律责任
代理合同可以享有销售权利和再放代理的权利。而代理销售合同,只能享受销售权利。
这两类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樱答汪所销售物品转移给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因此,脊仔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有个清楚的约定,如属代销合同,就应约定代销费用、代销条件等内容。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举纤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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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合同当事人若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3、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若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代理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写起诉状,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
2、法院立案,法院发送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材料;
3、法庭辩论质证,对于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等各方面在法庭进行辩论;
4、法庭辩论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分析,定案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4. 代理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1.合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无存在以上的情形,仅是合同某些条款显示公平或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民法典规定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
1、 无权代理人 订立的未经被键芹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 签订的合同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庆消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稿差毕有 法律约束力 。
6. 合同纠纷几种主要类型是什么
法律分析:综合分析这些导致合同纠纷的直接原因,并结合其具体表现,合同纠纷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因合同订立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合同的订立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保 护等,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有很多时候也是当事人争 议的焦点;这类纠纷在整个合同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
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在合同签订后,一方 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由此而发生纠纷。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是 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
因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 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后,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单方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或者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变更和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就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等,都可能由此引起合同纠纷。
因代嫌贺理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4条第2款之规定,被代由于授权的权限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常常 因此引起争议,发生纠纷。也有的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或者超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 进行“代理”,由于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往往也容易发生纠纷。还有的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与第三人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擅自将被代 理人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人模者氏加以代理,导致发生纠纷。 以及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等等。
因担保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担保作为一种法律制 度,在经济生活中已经被普遍运用。但随之而来的因担 保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因被担保的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有关担保的纠纷、因担保合同本身而 发生的纠纷等,都属于这种情况。旦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 代理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代理合同发生的原因有: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 代理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解决代理商合同纠中衫纷,通常有几种办法,包括双方协商、找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及提请民事诉讼等。对于双方来说,最好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合同条款不清的,可以签一份补充协议。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改历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核培搜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9. 加盟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在加盟维权领域,加盟者退费的理由一般是多种多样,退费的情形也是个案不同,但是对于退费的情况,基本上可以分为未开店经营和已经开店经营两种情况。未开店经营前面已经讨论过就很多次,那么实务中,很多加盟者实际上是已经开店经营的,客观上来说也只有实际开店经营才能具体了解到加盟企业的品牌资源、服务能力等情况,那么很多加盟者困惑,特许加盟后已经开店了,还能够主张退费么?
目前特许加盟在我国主要城市其实已经比较繁荣,因此也产生很多纠纷,笔者看到很多律师也在做这方面的业务,对退费问题往往持非常乐观的态度,其实笔者作为较早从事这一领域办案的律师,在办理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客观的说:已经开经营的加盟者退费还是非常困难的,需要有基础的法律事实,也需要有专业的诉讼经验的律师才有可能成功退费。一般而言,笔者认为在开店经营后要想退费,一般有如下情形:
1、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认定是比较苛刻的,很多加盟者认为掌握了加盟企业的某些违约情形,就可以退费,这是错误的,一般而言根本违约,应当是违反主合同义务,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根本违约来主张退费,往往需要专业的合同催告和解除程序,否则很难主张,笔者在合肥办理的三起特许加盟纠纷案件,就是利用根本违约来主张退费,最终诉请都得到法院支持。
2、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且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理由,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一般是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多的城市的法院更倾向于适用,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有一些地域的法院裁判思路比较保守,是不轻易轻易适用的。这里也要纠正一个误区,很多加盟者甚至笔者看到很多不负责任的律师宣传,认为加盟公司只要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就可以退费,这也是错误的,这里有一个严格的限制,就是需要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才可以。比如笔者在天津办理两起的案件,就以加盟公司未能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加盟者产生错误判断,影响合同履行从而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
3、出现和僵局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客观现实情况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了僵局,一般而言,这种情况的出现,适用于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比如余律师在 山东青岛办理的酒店类加盟案件,法院支持了合同僵局不利于经济原则的观点,从而判决解除合同,支持退费。
4、是存在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形。
5、是不可抗力因素。
6、不具备成熟的经营资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加盟后已经开店经营再主张退费,此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笔者一般不建议轻易提起诉讼。
合肥余智明律师在国内是较早一批代理加盟案件的律师,在全国各地代理过大量加盟案件,具有专业的办案经验,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余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