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专业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在哪儿
全国保费收入中保险中介占比高 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
现代保险业中,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保险营销员;而保险专业中介又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㈡ 保险公估前景如何
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问题
保险公估人,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技术、管理经验力量,在实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缺陷。
缺乏社会认知,市场业务受阻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在国内保险业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相较于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经纪人制度,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由此也导致其市场业务的展开受到局限。这里所说的认知缺乏包括两方面:
大众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属于保险公司体系下的业务结构,因此对其独立于公平属性特点产生错误认知;
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赔评估业务的专业分工好处。由于保险公司自有勘察定损业务,主观上排斥保险公估人的市场业务。
缺乏技术、人才力量积累
由于客观的业务操作要求,首先,保险公估人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与较成熟的业务经验能力;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则必须拥有领域范围较广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市场明显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力量积累。
保险公估制度管理问题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备案的保险公估公司共有353家。相较于最初发展阶段的几家,在数量上有着巨大的突破,但相应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如2019年5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六家保险公估公司开出13份罚单,这在保险公估监管领域还是很较为少见。罚单问题主要集中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这对素以“公平”“权威”着称的保险公估机构,是一个沉重的信誉打击。
此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也屡屡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的现象。这都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
综上,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重视,探索解决其暴露的缺陷问题,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无疑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重点问题。
保险公估人这一特殊的保险市场角色,其市场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值、风险评估与理赔认定,与保险市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能够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其制度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行业意义。
㈢ 保险中介行业的内容及发展概况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分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人。直接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再保险经纪人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保险公估人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快速提高,随着中国保险业的不断改革、市场化趋势不断深入,可保资源不断丰富以及保险需求大幅增长。2005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4928.4亿元,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为2.7%。预计到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将比2005年翻一番保费收入突破1万亿大关同时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750元。但随着人们对保险认颂野识逐步深入.并对自身生活品质提高以及对未来的保障有较高期望,依靠单一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已滞后于人们需求,迫切需要采用方便、快捷、无忧的综合配套保险服务体系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采取新的商业模式来整合整个保险行业资源,将行业内各大保险公野雹司的保险产品予以优化组合,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网络平台,用最方便最个性化的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可以说这将是未来对用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最佳解决方案。
时野脊喊下,因为各大保险公司各自的利益点不同,很难让这些大鳄们放下包袱协同作战,也许这种现状给保险中介机构带来了新的机会。中国保监会有意扶持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提出“要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并在2006年推动保险中介业的整合,扶持有实力的公司,打造出集保险经纪、公估、代理于一体的行业旗舰。这些政策和行动为中介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释放了巨大空间。
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政府和保监会为中国保险行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有效监管,将促进中国保险行业的迅速腾飞。有理由信相,中国保险中介将会有很大的发展。
㈣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干嘛?要考试了啊???
告诉你定义和简单的东东其他的自己搞定吧,我把在学校学的基本上也还给老师了啊!!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让姿答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册耐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不同点很多的:代理人是接受坦慧保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他是和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在他合同的范围之内行使代理权。
经纪人他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也就是为投保人服务,他的合同是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而公估人他可以接受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委托,更倾向于中间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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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2015年,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三类从业人员(以下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取消后,全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为推进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期我局发现,部分公司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上出现了新增人员培训不到位、执业登记数戚乎据不准确、所属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拟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和执业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代理人(指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做好所属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所需的专业能力。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上为所属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向其发放悔稿执业证书,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其执业证书。
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与其签署代理协议的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的,新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为其变更执业登记。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碧仔孝未持有本机构发放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业务。
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切实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展业行为,要求其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在执业证书记载的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离职或者其他原因需回收执业证书的,除及时回收执业证书外,还应在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公司应抓紧时间梳理和排查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并于2016年5月5日前将执业管理情况排查报告上报我局。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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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险公估人的前景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㈦ 保险经纪公司创新发展
未来五年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业仍是高速成长的经济行业
过去的5年间,中国保险市场年平均增长率为22%,为同期GDP增长率的2.66倍。入世后的5年,保守地推算,可望保持15%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
入世以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不合理的业务结构将得到调整。传统业务加上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及其他围绕高技术产业所设计的保险项目,将使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保险费总量稳中略升。人身保险业务在未来5年仍然可以保持枯枣悉较高的增长规模,而且可望超过过去5年年均近40%的增长率。
民族保险业仍然控制市场的绝对份额
目前,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仅占总保险费的1%,即使在上海市场,外资保险公司也仅仅控制了10%左右的市场份额。尽管外资和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数量在绝对数上大大超过民族保险公司,但由于历史、网络及业务范围限制等原因,加上入世头几年我们将实行不同程度的市场保护措施,境外保险资本的业务扩张规模仍将受到限制。
入世3—4年全面取消对境外保险资本在中国市场的各项限制措施后,外资对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影响力肯定将日益扩大,但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社会土壤所形成的保险市场上,民族保险业仍将是左右市场大局的决定力量。
保险中介市场将出现批发与零售并举的局面
今后,在代理人群体中,除了营销员之外,保险代理公司将成为市场代理业务的主流,兼业代理将被逐渐削弱或限制发展。在面向自然人提供的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服务方面,目前存在的空白将被弥补。可以预料,在不远的将来,专门为社区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将会形成,已经形成规模的保险中介机构也将介入零售市场,批发与零售并举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在入世后的2~3年内将逐渐形成。
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流
保险产品的创新,如通过约束责任免除项目的技术手段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相链接。又如将标的性质接近或相同的产品设计在同一张综合保险单上等。总之,保险产品的创新将在围绕如何将保险产品的设计、管理和控制的难题留给自己,将方便和效率留给客户上做文章。
服务创新是保险服务的一个永远的主题。入世之后,外资公司将带给我们各种服务理念,其中无缝隙或无断层保障服务将是我们可能面临的—个重要冲击。未来的保险市场上,市场竞争的主流并非保险费率和佣岩梁金折扣,相反,那些注没乎重市场品牌形象的外资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采取费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佣金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经营策略,从而使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成为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竞争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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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研究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本文已作为国际经济学作业上交至导师处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李拍友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贺歼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哪槐,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着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参考文献:1.乔桂明:《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2-012.3.魏华林、俞自由、郭杨: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及其监管。《保险研究》,1998(7)、(8)、(9)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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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保险经纪人敏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联系: 1、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 2、解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 3、使保险经营者从搭茄繁重的展业、检验等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场调研、险种开发、偿付能力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以及住处传递迅速、系统运转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4、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知拿察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5、 他们都是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㈩ 如何理解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市场功能
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公司)的产品,通常个人寿险、家财险、一般的团体险等都是通过这一渠道进行销售的;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受雇于投保人,通常大型集团企业需要一揽子综合保障计划,包括企业资产、员工福利、退休年金等,尤其是跨国企业,需要专业的保险经纪人为其规划并寻求具有竞争力的,能为其服务的保险人。在出险后的定损过程,经纪肢坦人同样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渗袜;保险历喊桐公估人是中立方,一般在保险理赔定损时,特别是有争议时,司法机关需要公估人出具权威报告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