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师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区别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 权利和义务 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陆樱雀森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早岁丛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㈡ 律师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包括:(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视为只能对被代理人的非实体性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开庭时委托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发表涉及实体性权利出分的意见和陈述。特别授权代理指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办理授权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上“全权代理”,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由于没有具体授权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按照一般授权代理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㈢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区别
特别代理,“一般代理”的对称。又称“非全权代理”、“有限代理”、“部分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代为进行某些特定的诉讼事项或行为敏扰。那么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有什么区别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㈣ 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如何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㈤ 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羡运脊般代理兄渗与特别代理的区悄唤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㈥ 律师的“一般代理”和“特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一般代理和特权代理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独家代理专营权的代理,即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对同一商品可同时委托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行为。
2、特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在某一地区独家销售委托人商品的特殊权利的代理。享有此种特权的代理人称为“独家代理人”或“特权代理人”。
二、特征不同
1、一般代理特征:一般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所以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
2、特权代理特征是:凡是在划归独家代理人掌握的地区内销售的商品,他都应得到报酬,而不论商品是由他或是由其他人(包括委托人)经手销售的。
(6)一般代理和特珠代理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协议的性质。
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2、授权范围。
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
3、佣金条款。
主要包括:计算佣金的价格基础是CIF还是FOB,计算佣金的方式、佣金支付的时间和结算方法、佣金率及其计算方法等;
4、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通常规定,代理人必须经常就销售情况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或市场报告,有的协议则对代理人对商品售后服务的义务权限作出规定,并对此义务的相应报酬及支付方法作出规定。
为了更进一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有的协议明文规定代理人担保客户按期支付货款,委托人支付代理人保付佣金;代理人的有关代理业务及其帐目应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收受贿赂并参与委托人的竞争活动;代理人有将有关帐目提供委托人审核的义务等。
㈦ 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羡握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哗派谨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1、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撇回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乱基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㈧ 特别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困掘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法律依据:《汪好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袜烂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㈨ 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
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代理桐哗内容不同。具体如下:
1、定义不同。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代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代理内容不同。特别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一般授权代理内容包括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缓轮租,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扰兆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㈩ 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2、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