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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14 16:40:31

⑴ 代理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方向。虽然网购市场潜力巨大,但是竞争也非常激烈。现在在网上出售东西,
客户决定是否购买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靠感觉来判断的,因为在网上,客户不
能像在实体店那样亲眼看到、亲手触摸这个商品。
1)、如果虽然是代理商品,但是不要让顾客知道你是代理商,首先调整自
己的心态,心理上不要把自己作为一个空对空的店家,在销售的时候要自信的
树立自己的品牌,把自己的上家,就当成自己的仓库管理员。自信的面对顾客,
时刻记住,上家的仓库就是你的仓库,上家的客服就是你的库存管理员。
2)、即使是自己屯货发货,在商品种类数量比较繁杂的情况下,也会出现
库存断货而不自知等状况,所以销售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跟上家的沟通,先询
问是否有货,做到心里有数再销售。为了让自己不时刻提心吊胆担心断货,大
大方方的在商品说明中加上,“网上网下同时销售,如果遇到付款后发现断货
的现象,第一时间退款并郑重道歉,请予海涵。”这样,即使买家付款后断货,
也不会投诉你收款不发货,因为他们拍下商品的同时就已经允许了偶尔断货的状况。
3)、在商品图片上加上自己的店标,不要用自己的店铺图片给上家做广告,
在商品说明中使用自己的口吻,时刻注意树立自己的店铺形象,让顾客记住你,
而不是你的上家。
4)、在顾客询问商品发出状况时,不要询问上家,这个是你自己的工作任
务,因为上家发货后会填写支付宝信息,也会给你快递公司的查单地址,自己
去查比询问来得快得多,不要让顾客因为你的懒惰或者不自信总是等待,也不
要因为自己该做的事情自己不肯做,而导致上家对你的不满。
5)、注意所在城市填写,如果只做一个商家的代理商,索性就把自己店铺
商品发出地和店主所在地不是一个城市了。

⑵ 委托他人代理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委托他人代理首先要注意代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以代理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得代理的。其次,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代理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被代理人要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⑶ 做白酒代理(白酒加盟)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猜你是新手或者是准备创业。

创业首先要做的不是找好项目,说实话你现在在这发帖,说明你并没有一个创业方向,那么第一个就是防骗,不要被所谓的网络兼职给骗了,钱包被掏空,也颓废了精神。

其次,如果你是白手起家,尽量选择前期投资小的行当,相信你会选择一些代理什么的,在选择代理的时候不要被厂家忽悠了,动不动代理费加盟费几万十几万的,这个经济环境,一旦你入坑,没个两三年爬不出来。

最后,如果你能吃点苦,干活够踏实,可以考虑和我们做酒,前期我也不要你的什么费用,买了样品自己回去试试,不要给我直接打钱,我们有淘宝店,上面直接下单,你放心我也省心。低端酒最容易卖,前期我建议你只拿低端酒,最容易让你赚第一桶金,我们酒水小品牌,靠的就是质量和口碑,利用口碑在小群体里传播,获取客户黏度,这也是我们最依仗的本钱。

关于利润,白酒经过了四五年的低迷期,今年开始渐渐地开始恢复,茅台股价飙升就是个典型。而且白酒一直以来都是所谓的暴利行业,一瓶售价四十多的白酒,其中二十块钱的利润是保证的,这个价格不算高,但是能够帮你卖的更快,既然做就好好做,而且都是卖给朋友及朋友的朋友,个人信誉永远比一时地赚块钱更重要,白酒属于快消品,一旦人家认可你,就会一直在你这拿货,做人很重要。

最后给你看下我们的招商条件。
1、加盟费10万、首批进货5万、保证金3万……都不需要。当然了,我们也不是雷锋,只希望每一个你都能赚点小钱,然后我们再赚大钱。
2、我们只要生意精,尤其是那些被网络兼职骗子中介坑过的无头苍蝇,让你们感受下靠谱的公司是怎么做靠谱的事情的。
3、卖酒可能是这个世界技术含量最低的行当了。只要你身边有喝酒的朋友,如果不巧还有那么几个说得上话的,或者是厂里养了一堆工人的好基友,那么你的第一桶金会来得非常快。
4、想赚大钱很难,但每个月多点三瓜两枣交交房贷车贷,带老婆孩子下几次馆子还是有希望的,说实话我也不看好你前期能赚大钱。
5、当下的经济环境很糟糕,你的工资不算多,我的销量要增长,咱们抱团取暖。

创业不易,不要相信天上会下馅饼,踏实做事才是成功的唯一途径。

联系方式就不在这发了,打了这么多字被封了就太不值,需要进一步交流追问即可。

⑷ 招代理吗,代理政策是怎样的,需要囤货吗

现在代理已经不需要囤货了。
代理政策:
1、要做直销代理,首先需要找到靠谱的上家,然后直接就可以从上家低价拿货,然后直销代理,不过对于没有经验的朋友,在选择代理时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有比较实用的东西做代理,这样朋友们会喜欢,自己的生意也会被光顾。直销代理无非就是卖东西,让顾客买你的东西。
2、不能欺骗客户。做代理是要切记不能欺骗消费者,对于代理比较重要的是人脉,如果欺骗了她们,那么自己的代理路必定要受到阻碍。
3、选择自己喜欢的东西做代理。自己都不喜欢的怎么可能原因去分享呢?同时自己不喜欢也就没有兴趣,这样生意会做不长久,代理是一个漫长的路,一定要守得住寂寞,她需要我们积累经验和人脉,这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但是一定不要放弃。
4、坚持就能够取得胜利,做代理一定要注意货源,别弄到假货。
直销代理是这两年来非常火的一种营销手段,可以让很多没有资金的学生或者在家的主妇赚取一定的零用钱,门槛低,利润高。对于想要创业又没有资金的朋友们可以考虑先加盟这个。

⑸ 代理政策

法律分析:1、遵守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则,在签订《代理经销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售后服务承诺书》;2、代理者必须为独立的法人,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企业;

3、有一定的社会销售网络,有销售类似产品经验;

4、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完成年代理任务,信誉好;

5.对公司产品、文化、经营理念充分认同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⑹ 代理商注意事项有哪些

总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代理事项要合法;
2、代理权限要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的起止时间;
4、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⑺ 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主观: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升衫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雹笑族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源弊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⑻ 委托代理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授权的形式可以有书面滑毕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困委托书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同时负连带责任。

4、无代理权的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人可以在事后予以承认,也可以表示否认,如本人对此既不承认,也不作否昌余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5、被耐让滚代理人如果知道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⑼ 代理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代理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经销商政策应刺激市场消费

企业的一切行为是满足市场需求,刺激市场消费,经销商政策也是一样,尽最大限度地让经销商赢利、让消费者得到实惠是对经销商政策的基本要求。由于经销商在市场通路中有极为重要的纽带作用,厂家在制定经销商政策时往往只顾中间这块跳板,而忽略了另一端的消费者,能否把厂家、经销商与消费者这三者的利益连在同一条生死链上,是经销商政策发挥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从一定角度讲,经销商既是厂家的合作伙伴又是顾客,是表现企业品牌行为、战斗在市场最前沿的生力军。经销商在按厂家给予的市场政策执行渠道分销时,能否最终让消费者满意,是衡量经销商政策的标尺。那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就是否就达到了经销商的利益呢?回答当然不是!不过,只要我们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基础、为核心,就能逐步深化制定一个促进市场发展的经销商政策。

二、与经销商共同进退
市场变幻莫测,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同担,是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开发、维护好市场的保证,只有在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条件下,才能达到双赢之目的。从传统的经销模式来看,经销商利益得不到保障,缺乏品牌创新的自主性:一方面是市场不规则、不严谨而导致恶性竞争,竞相杀价、跨区域窜货等现象严重,使经销商本来很微薄的利润也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经销商的一些要求、建议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厂家的支持,使顾客利益不能最大化;第三方面市场逐渐成熟、品牌有一定竞争力之后,厂家开始摆阔讲价,或以各种理由取消其经销权,甚至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当然,厂家经常遇到的资金回笼困难、控制分销渠道困难也是传统经销的一大弊端。而近几年兴起的OEM贴牌加工模式,代理商需承担巨大的风险:其一,聪明的厂家不是收保证金就是要求现款现货,不管品牌能否成功推出,都必须支付这笔庞大的购买资金;其二,产品包装、品牌营销、广告宣传等市场费用过高,产品质量亦难得到保证。同时,贴牌经营会使厂家产销方面脱节,虽然落个只管生产的轻松,但却导致了在营销人才、营销战略、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匮乏,代理商一旦失败,自己就无所适从。
因而,把经销商的利益与自己紧密联系一起,与经销商共同进退,是经销商政策应该表达的重要思想。

三、渠道选择要准确
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渠道方式加速产品流通是制定经销商政策的前提条件。那么,首先要弄清楚在产品流通时,是选择直接渠道还是间接渠道,是长渠道还是短渠道,是宽渠道还是窄渠道,只有渠道分明,才能决定如何利用经销商的驿站功能。
1、直接渠道与间接渠道
厂家通过在区域市场的销售机构直接把产品卖给消费者,这即是直接渠道,这种工业用品常采用的销售方式如今在快速消费品行业也逐渐增多,如一些新鲜熟食产品。而经过中间买卖而形成的销售渠道则是间接渠道,间接渠道较为普遍,是厂家利用中间商促进产销、加速流通的有利方式。厂家主要根据产品特性、顾客需求选择某种渠道,也有两者兼备的,像双汇等产品就是把这两个渠道相结合。从作用上讲,直接渠道便于企业收集产品信息、节约流通时间、降低销售费用;而间接渠道能拓宽流通领域、简化交易关系、提高品牌价值。
2、长渠道与短渠道
在产品流通过程中,经过的买卖环节越多,则流通渠道越长,反之,渠道越短。比如:生产商→代理商→零售商→消费者与生产商→总代理商→二级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相比,则前者为短渠道,后者为长渠道。渠道的长短是厂家在结合产品特点、权衡市场利弊的基础上进行决定。
3、宽渠道与窄渠道
宽渠道为密集分销方式,即生产厂家通过多个流通环节(如批发商)推销其产品;而窄渠道主要是侧重分销或独家代理方式,是生产厂家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间商负责某一个区域市场的销售,如代理商就属于此列。
从市场竞争角度分析,企业要提高品牌竞争力,就要尽量避免与竞争对手使用相同的销售渠道,分销渠道一经确定,就应加强调控管理,和经销商共同维护。因而,制定一个满足中间商的要求,减少供求矛盾的经销商政策亦显得尤为关键。

四、分析竞争对手
生产厂家一旦选择了目标市场,确定了销售渠道之后,应该认真研究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在该领域所执行的经销商政策。一方面要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有何特色,包括性能比、价格比等因素,另一方面要了解顾客对竞争对手的产品的满意程度,第三方面要了解竞争对手在该市场的产品推广方式,如媒体广告、终端促销等,同时要了解该市场有代表性的经销商的反应状态。这样通过全方面与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定位,在找一个合适的市场机会,就能避实就虚,攻其不备。

五、保证金该不该收
激烈的市场竞争已使经销商的利润愈加微薄,交纳保证金是经销商常担忧的投资风险。那么,厂家该不该收保证金呢?顾名思义,保证金是对经销商信誉的保证,合理收取保证金是应该的。关键是:如果经销商达不到预期销售目标,我们的厂家是否该退还保证金?笔者认为,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谁又能担保一定能成功呢?况且市场多变的因素,难道就没有厂家自身的原因吗?只要是产品滞销,在一定的保质期内,厂家都应该无条件地换货、退货及退保证金。而保证金的收取宜低不宜高,有实力的企业不收最好,把经销商的风险最小化,应是经销商政策的主要体现,而厂家要提高招商成功率,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一个优秀的代理商也很重要。

六、如何防止窜货
跨区域窜货是导致相互杀价、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在产品包装上注明某地区专买,也难说绝对保险。从市场窜货的原因分析,主要是各大区域市场的到岸价差别大,在利益的驱使下,谁又能安分守己呢!所以,除了建立健全分销渠道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外,建议厂家不要承诺任何返利点,并采用统一到岸价,这样能有效防止经销商因高的反利而私自降价,避免因价差而引起的窜货,能最大限度保护各自的利益,如北京厨大妈食品就是按此策略收到很多的效果。执行统一到岸价,是厂家以点连面,基于均衡整体市场利益的作法,即虽然在某个区域市场增加了产品推广成本,但却巩固了市场次序,获取了整体市场的稳步发展。那么,少了给经销商返利,其奖励政策又该如何体现呢?这里厂家首先要弄清楚,除了返点或现金奖励等,我们的经销商还需要什么?所以,投其所需亦很关键,现列举一例:经销商实现年度销售600万元,厂家按1.5%返点奖励,经销商应得9万元。如果厂家把这9万元用于该市场电视广告、终端促销等方面,或满足经销商在配送车辆等方面的实际所需,或许所产生的收益不只9万元。当然关键厂家要诚心回报,把经销商该得的钱花在刀刃上。

七、协助支持经销商开拓市场
一个好的产品需要好的营销策略,更需要厂商相互间的协力开拓,尽最大努力协助经销商,这样既能减轻经销商的负担,又能促进厂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调整产品结构和改进推广方式,从而以达到市场的宏观调控。
1、委派训练有素的营销代表进行市场跟踪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帮助经销商解决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代表厂家指导其开展渠道扩张、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工作,及时为经销商提出可行性建议,在厂商之间发挥一个沟通、协作的职能。
2、协助开发终端市场:
在产品导入期,厂家可通过先做好终端市场再逐步影响经销商的产品分流。如超市、零售店、餐饮店等,主要在终端开发、终端铺货、终端促销、终端宣传方面,由厂家严格培训的DM直销队伍去完成,经销商只负责商品配送,这样通过加强产品在终端的影响,借消费者的口碑传播促进渠道环节畅通。
3、费用支持:
根据不同区域市场情况,给经销商一定数量的免费铺底产品,同时在终端进场费,堆头费等市场推广费用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不要为了小钱而影响大局。
4、根据有利的市场时机,进行区域市场的媒体宣传支持:
如电视、报纸广告等,在促销活动时期,免费发放些POP广告、促销礼品。
5、协助经销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平时应积极配合解决代理商与下级经销商或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与问题,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个区域市场开展售后服务,了解产品售后及使用情况,收集市场反馈信息。
6、加强营销培训:
不定期组织经销商参加一些厂家举办的各种联谊会与培训活动,以提高经销商的知识水平、强化经销商对品牌的情感。
言此,虽然经销商政策不可能尽善尽美,完整无缺,但只要从消费者的需求、经销商的利益、品牌的持续发展出发,就能发挥其应有的战略保障作用,否则每战皆北,向隅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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