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无权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失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因为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律只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承认有效。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② 无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③ 无权代理的含义及种类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其二,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其三,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有效要件。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枝橡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差竖,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猛庆旁
④ 合同上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合同上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简言之,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从无权代理的含义来看,它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生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1)无权代理的生效。无权代理的生效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以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只须被代理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追认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过追认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2)无权代理的无效。无权代理的无效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作追认,从而使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的是善意第三人享有撤回权,即第三人通过行使撤回权来确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经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不得再作追认。
⑤ 什么是无权代理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是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或超出其代理权限与代理时间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行为对其产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的,则该行为不对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⑥ 无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⑦ 什么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 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 表见代理 ,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一)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所以在实践中,许多无权代理行为既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仅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范畴。
(二)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茄歼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一为无权代理,一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仅指前者。区别:1、发生无权代理,纯因行为人之过失,本人并无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而发颤或冲生表见代理,系本人过失所致,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而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团凳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⑧ 什么是无权代理人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人是指没有取得代理权就代理氏纳被代理人实施行为的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源雀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雹核早。
⑨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类型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类型;无代理权,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指获得链陆授权,但代理行为不再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权已终止,获得州唤芹被代理人授权册毕,但在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仍实行代理的行为
⑩ 经济法里面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经济法里面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无权代理,顾名思义,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拥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首要条件,无权代理虽然具备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独欠缺代理权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例如:甲厂委托乙某代理其向丙厂购买电视,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项后见空调市场前景不错,遂擅做主张以甲厂名义与丙厂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此时,乙某擅做主张与丙厂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第三种无权代理就是代理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的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