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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合同如何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5-08 09:15:36

代理合同有什么危险性

代理合同没有保障,不是正式合同。签订代理合同注意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代理权限要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❷ 合同签订中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如何加以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启弯察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悄茄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闹毕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❸ 风险代理合同主要规定有哪些

风险代理合同主要规定有哪些 一、风险 代理 的含义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 律师 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部咐伏隐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厅燃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二、费用标准 《 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 继承 案件;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 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 禁止 刑事诉讼 案件、行政 诉讼 案件、 国家赔偿 案件以及群衡厅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风险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风险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名称 2、代理事项包括:通过发 律师函 向 债务人 主张债权、与债务人谈判和解、申请并参加调解、向有 管辖权 的法院起诉、代理法院民事 一审 阶段诉讼、代理法院 二审 阶段诉讼、代理申请 强制执行 、代理执行和解、代理执行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款项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应款项的事项。 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双方签署的委托书。 4、责任划分 5、特别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 打官司 等问题,因为自身法律观念或者处理方式的不了解,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自己在法律面前不会吃哑巴亏,很多的企业或者个人,都会求助于专业的律师或者律师机构进行解决。风险代理合同就是约定双方的主要事项的一份法律文书,具有保护双方利益的作用

❹ 合同风险有哪些

合同的风险主要是一些不讲诚信使用欺骗行为所造成的不确定因素。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消喊闹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拿罩,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渗洞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❺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的风险有什么提示

法律分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的风险有以下三点提示:

第一,明晰合同内容,严格履行说明义务;

第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调解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❻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 风险 代理合同 注意事项有哪些 风险代理合同是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是它,既保证了执行人的权利,又保证了律师能够得到他们的劳动所获得的利益,但是风险代理合同是很详细的,我们需要注意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这些注意事项保证了协议存在的正确性: 一、注意律师风险收费的告知程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 代理 的,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这里包括有两层含义: 第一,风险收费方式必须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该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从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断定,风险收费必须是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必须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告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风险收费的,律师才可与当事人协商风险收费的其他条款。如果当事人宣称是在不知道、不明确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风险收费要求的,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仍然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二、注意禁止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案件。 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列举了“不能采取”和“禁止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如果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 合同无效 。 (一)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婚姻、 继承 案件;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 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知道,风险收费,在律师附加胜诉收费的条件后,收取的费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导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类性质的案件如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势必超过当事人所能承担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这些弱势群体因支付律师费而导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二)刑事、行政、 国家赔偿 案件及群体性 诉讼 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 刑事诉讼 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前三种案件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防止无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赔偿案件则是解决错案依法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安慰性质的补偿,而非对造成的损失完全赔偿。显然不适宜搞风险收费。至于群体性诉讼案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也不适宜风险收费。 上述不适宜风险收费的各种诉讼案件,律师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会效益。律师所付出的额外劳动,只能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获得更多的回报。 (三)在明文禁止风险收费的案件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1、要注意上述两类案件,无论是代理哪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不能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 2、群体性案件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颁布的关于敏感案件的规定。在界限模糊认定上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要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三、注意合 法规 避风险收费最高比例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按照这一规定,超出合同约定标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确实为疑难案件、工作量确实大,必须超出30%这个界限,可以考虑如下方式: (一)该办法规定诉讼“标的”是可以允许双方约定的。 这意味着:收费标的不一定按照常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标的数额进行约定,然后按照约定标的的约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不过,在实行约定标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双方约定计算标的与通常计算标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采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办理案件。代理协议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因此,同一个所不论聘请多少个律师,其风险收费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当事人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分别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收费协议,则尽管与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收费数额不超过30%,但总体上仍然可以超过这一限定。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超标”,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综上所述,这些看似是细枝末节的细节往往是重要的存在,毕竟“细节决定成败”,因此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就很重要了。而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况下关乎着执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监牢中度过,或者能否 减刑 。如果有更加专业的问题想要咨询,联系专业人员。

❼ 怎么区分是不是风险代理合同啊

风险代理合同就是律师和当事人就有关诉讼案件中的风险事项约定情况签订的合同,对于相关内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行为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 法律规定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
风险代理合同是指律师在和当事人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打赢官司之后,当事人在支付律师费用。这类的合同里,明确的规定了双方需要承担的风险,毕竟律师也不可能100%的赢得官司,如果没有赢得官司,律师可能是没有任何费用的。虽然这类合同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律师可以和当事人约定收费方式或者是按照合同的所约定的金额来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所以很多律师都愿意签订风险合同,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尽可能帮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但是我们也要注意按照律念腊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律师签订的风险合同,律师最多只能收取所签订合同的目标额的30%。
二、哪些案件不适合签订风险合同
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仔陆滑中,规定了律师不能签订的风险合同有,禁止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或者是群体性诉讼案件。在第12条也说明了律师所签订的风险合同只能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也分很多类型,有下列情况的,律师也不能签订风悉橘险合同。
1、 不能签订婚姻和遗产继承的案件;
2、 不能和生活贫困或者是低保户签订风险合同;
3、当事人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
4、 工伤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的赔偿案件中,不能签订风险合同
5、 农名工或者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传统代理和风险代理的区别
1、 在签订风险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非常的高,要求也比较严格,因为请的律师直接关乎案件的金额。
2、 律师在签订风险合同的时候,可以和当事人协商风险代理约定的收费比例,劳动报酬较高,律师在帮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时候,也是在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
3、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候,当事人一般也会和律师约定,如果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人不会支付任何代理费,那么就相当于律师白干了。
4、 风险合同对律师的能力要求较高,因为风险代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很难打或者是很棘手的官司。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需要对有关法律服务情况进行协商认定,特别是对于风险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诉讼行为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风险事项的认定上,还需要结合案件所涉及的种类和类型来进行处理。

❽ 委托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委托他人签合同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没有约定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不清楚,代理人销轮超出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同样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委托人必须承担因此导致的后果。对于另一方当哪团事人来说,如果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可能受到欺骗。或者因代理人超亏缓信出委托人的委托范围签订合同,而导致 合同被撤销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❾ 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法律分析:通过下列措施防范合同风险:1、了解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2、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施行分级管理。4、实行承办人制度。5、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物枝余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搭晌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罩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❿ 受委托代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法律主观:

委托他人签合同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没有约定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不清楚,代理人超出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同样对委托人有歼数凯约束力,委托人必须承担因此导致的后果。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可能受到欺骗。或者因代理人超出委托人的委托范围签订合同,而导致 合同被撤销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氏唤》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毕桥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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