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以下情况不能风险代理:1、婚姻以及继承的案件;2、请求给抚养费、工伤赔偿、赡养费以及抚恤金的案件;3、请求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4、请求公司支付劳动工资的案件。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风险代理禁止范围有哪些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吵散迹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掘禅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注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升并式、收费数额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