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贸船舶代理流程
船舶抵港前 1 确定代理委托关系 2 估算备用金、发送并确认 3 索要船舶规范资料,船舶吃水及ETA等 4 索要货物资料(是否是危险品)、联系货主报关,提单格式,提货及货主的联系方式等事项 5 向VTS中心申报、分送联办确定海关银念编号 : 6 申报靠泊和引水 7 申报卫检检疫申请/取得回执(重点)落实好船舶锋早困的除鼠证书有效日期,签发港 8 制作海关书面舱单 9 传送睁悔海关电子舱单(进口24小时内) 10 联系靠泊计划(总调/作业区) 11 备妥联检表格、船舶单证 12 落实好船东船舶委托事项(备用金,加水,更换船员,申请吨税,更换船舶证书等) 13 货物危险品申报及递送 14 速谴协议、搬捣费的落实 15 货物绑扎、垫舱、平舱等事项的落实 16 落实港方的作业时间及作业效率等 17 输入“远威系统”船舶资料 船舶抵港后/靠泊前 1 发送抵港电、动态电 2 联系靠泊计划,上引水时间 3 告之船方进港计划及注意事项 4 追查备用金是否到帐 5 办理登轮证 6 与卫检联系确认好检疫方式(外勤 ^ 7 跟踪出口货发货情况(进口货商检情况) 靠泊后/离港前 1 每日向计划调度抱装/卸进度 2 办理船东船方委托事项 3 船员更换、家属住船、船东代表等 4 向港方递交分担通知单/舱单 5 船舶下一港的落实 6 准备开航单证/联检表格 7 船上证书(海员证,吨税等)的归还情况 8 事实记录等文件的签订 9 完货后公估等商检的安排 10 制作B/L和出口舱单 船舶开航后 1 向委托方发离港电 2 到理货公司拿理货报告、大副收据、舱图等单证 3 根据大副收据传送海关电子舱单 4 传送N/R S/F B/L M/R S/PLAN 等副本 5 应货主要求做提单或者电放(出口货) 6 清洁提单保函的确认 7 纸面出口舱单送往海关出口科 8 收集审核港口使费账单并支付 9 做航次结算单/邮寄委托方 10 做个航次报告给船东 11 整理归纳船舶档案袋
2. 船长、船东、船代、货代和货主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呢有谁帮忙解答一下啊!
船长是开船滴.
船东是船的所有者.
船代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船公司的代理.船代仅代理与船舶有关的业务,如办理引水、检疫、拖轮、靠泊、装卸货、物料、证件等。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物代理的简称,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
货主就是货物的所有者,发货人.
更多货代知识咨询:http://hi..com/0sir/blog/category/%BB%F5%B4%FA%D6%AA%CA%B6
3. 学习出口货代要掌握哪些具体的知识
亲爱的楼主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这本书很全面。如果搞定这本书,别的书就不用看了,因为大同小异 具体内容如下,有空看下《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
[编号]: 8137
[册数]: 全三卷(附光盘) 16开精装
[作者]: 汪洋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9月
[市场价]: 798.00元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 内容简介: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 详细目录:
第一篇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关系
第四章 提高货代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公司经营与管理
第六章 国际货运市场与代理业经营变革
第七章 货运相关的国际贸易条款与信用证业务
第二篇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
第二章 国际海运货代业务
第三章 国际空运货代业务
第四章 国际铁路与公路货代业务
第五章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货代
第六章 国际货代业务费用计算与结算
第七章 出口单证的种类、制用及各种单证格式
第八章 通关概论
第九章 海关
第三篇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我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培训制度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第六章 货运业务电子化及其支撑体系
第七章 货运业务质量管理
第八章 仓储商品的保管与安全
第四篇 国际货运代理贸易地理
第一章 地理环境与国际贸易
第二章 世界居民、国家类型和国际关联
第三章 世界贸易市场的分布
第四章 世界经济特区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的交通运输
第六章 亚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七章 欧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八章 非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九章 北美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十章 拉丁美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十一章 大洋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十二章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区
第十三章 境、国外口岸出入境货运监管与通关介绍
第五篇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六篇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案例及评析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案例及评析
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其他类型的案例及评析
第四章 仲裁与国际贸易争议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手册》
【册数】 上下卷+1CD-ROM 16开精装
【主编】 王振华
【出版社】 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
【商品价格】 定价:498.00元 现价:249.00元
第一篇 国际贸易与国际货运代理基础
第一章 国际贸易运输概论
第二章 国际贸易运输代理
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第四章 国际货运保险
第五章 国际营销基础知识
第六章 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第七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八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
第九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关系
第十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十一章 货运市场分类
第二篇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分类与业务流程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
第二章 国际海运进出口货代业务
第三章 国际空运货代业务
第四章 国际铁路与公路货代业务
第五章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货代
第六章 国际货代业务费用计收与结算
第七章 出口单证的种类、制作及各种单证格式
第八章 通关
第三篇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第二章 提高货代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货运代理企业申办条件与程序
第四章 货运代理企业仓储业务运作
第五章 货运代理企业的运输业务运作
第人章 货运代理企业合同管理
第七章 货运代理企业设备管理
第八章 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管理
第九章 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第十章 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业务管理
第十一章 我国人世承诺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产业升级
第十二章 国际货运市场与代理业经营变革
第十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llA)
第十四章 货运业务电子化及其支撑体系
第十五章 货运业务质量管理
第四篇 国际货运代理贸易地理
第一章 地理环境与国际贸蝗
第二章 世界居民、国家类型和国际关联
第三章 世界贸易市场的分布
第四章 世界经济特区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的交通运输
第六章 亚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七章 欧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八章 非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九章 北美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十章 拉丁美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十一章 大洋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十二章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区
第十三章 国外口岸入境货运监管与通关介绍
第五篇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与国际集装箱货代业务
第一章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二章 备用金
第二章 班轮运输业务流程
第四章 租船运输业务流程
第五章 海运出口
第六章 海运进口
第七章 其他增值服务
第八章 集装箱运输基础知识
第九章 集装箱货运代理市场营销
第十章 合同
第十一章 船舶离港工作
第十二章 接受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
第十三章 缮制装卸时间事实记录
第六篇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
第一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
第二章 包舱包板运输
第三章 特种货物运输
第四章 国际航空快递货物运输
第五章 航空运价与运费
第七篇 国际多式联运
第一章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章 经营国际货物联运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集装箱大陆桥运输业务
第四章 国际货物仓储业务
第五章 公路汽车运输
第六章 国际陆桥运输业务
第七章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程序及运输组织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述
第九章 边贸陆地口岸运输组织
第八篇 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管理
第一章 国际物流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物流的性质和作用
第三章 国际物流及其影响因
第四章 国际物流的战略目标
第五章 国际物流的系统优化和系统运作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仓储业务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
第九篇 FIATA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与单证管理
第一章 货运代理与客户的关系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章 合同解释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FITA单证:联运提单和运单
第五章 航空运输的集中托运
第七章 无船公共承运人
第八章 作为代理的货运代理与FITA的示范法
第九章 其他FIATA单证
第十章 货运相关的国际贸易条款与信用证业务
第十篇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我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培训制库
附录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业术语
4.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
(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
(二)准备经营的项目;
(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
(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
(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第七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才能开业。开业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执照影印件报交通部和公司所在地及省级交通主管机关备案。第八条交通部可以根据船舶代理公司的规模、资金、能力、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范围。
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
(一)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二)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三)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四)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五)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六)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七)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八)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九)办理其它的船舶代理、服务事项。第九条船舶代理公司开业后,需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船舶代理公司应当依据下列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一)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国家权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按照委托,克尽职责,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履行承担的义务;
(三)指导被代理的船公司、船只和船员遵守中国有关的法令规章,并协助主管当局处理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违法、违章事宜;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第十一条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第十二条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第十三条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一)外国的军事舰船;
(二)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三)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四)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五)其它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第十四条船舶代理公司的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应分别于当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向交通部报告,同时抄报该所在地交通主管机关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财务收支损益;
(二)分国别代理的船公司、船舶名单和船舶的艘次数;
(三)被代理船舶装运的进口、出口货物流向统计,并分别列出我方派船和对方派船承运货物的数量;
(四)交通主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5. 船东,船代,船务,租船经济人,货代都是什么关系啊
船东:船的主人(既船主)船代:办理船舶联检手续、码头手续等租船经济人:本身没有船,但掌握许多船只信息,与船主签有代理出租业务,负责向用船人提供各种船只,来赚取介绍费。货代:办理货物订仓、报关、报检、码头手续等。
互相什么关系:货代是进出商的代理,即货主的代理,货主向货代订仓,货代负责海关报关的一应销举手续。货主和船代不直接接触。
船代是船东的代理,货代帮船代揽货。
到中岁首国船乎斗数员联盟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6. 港口中码头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哪些
港口中码头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有:货主与港口公司之间的委托过港关系,一般通过货代公司来进行;船舶进港手续与港口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委托船代公司来完成;港口公司与协力作业队伍之间的委托劳动承包关系;港口与设备检修单位之间的委托检修和委托检查保驾之间的关系;港口公司与拖轮公司之间的委托助航协议;与引航站之间的引航委托协议;与疏港队伍之间的技术运协议等。
7.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贸易往来,中间的货代 内陆运输 船代 船公司 之间是怎么个关系
货主委托货代出货,货代向船公司订舱,但有些地方船公司不接受货代直接订舱,他们有自己的船代,此时货代只能向船代订舱。
订舱完毕后,货代会找车队或拖车行帮忙进行内陆运输,再找报关(检)行进行报关报检,然后跟船代或船公司确认提单。当船公迅斗蚂司或船代发提单确认件给货代后,货代再传给货主,等货主确认回传后,货代再回传给亩埋船公司或船代。
等开船后,货代从船公司或船代那里拿到提单,跟货主结算费用后再寄销培给货主。
8. 船舶代理的委托地位
按照代理期间的长短划分,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代理关系。但是,在中国,由于船舶代理业务长期以来都是独家经营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习惯上会委托同一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代办有关业务。也就是说经常出现民法上所说的“双方代理”的情况。虽然从代理的法理上说,这种“双方代理”是无效的可是从中国船舶代理的现实考虑,却不能不承认这种现实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主次地位划分,在中国还存在着所谓第二方委托代理的代理关系形式。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请代理故则照管委托期间内所有到港的属于委托方或由委托方经营的到港船舶的在港业务,这种代理关系称为长期代理。长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托。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通常可以成为长期代理关系终止的事项主要有:由于政治原因不宜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企业倒闭等财务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或委托人长期无船来港而要求终止长期代理关系。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可以简化委托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就班轮运输而言,在固定航线上,船舶经常往返于航线的固定的挂靠港之间,当然以建立代理关系稳定、经营可靠、操作方便的长期代理关系更为合理。这种代理关系的建立,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采用以委托人书面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托,经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来建立,而业务实践中以后者更为常见。长期代理往来账目一般定期结算。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委托,请其办理在港有关事宜形成的代理关系。主要是租船或特殊情况下到港的船舶使用。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航次代理的情况下一般须预先索汇备用金。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需要按航次委托代理的船舶,一般有承运FOB出口货和CIF或CFR进口货的国外派船;承运FOB进口货和CIF或CFR出口货的该国承租人租用外籍船舶的航次租船;来港办理交接手续的买船或卖船;办理交船和还船交接手续的定期租船;以及专程来港修理、避难、船员就医,添加燃料、淡水、伙食等项事宜的船舶。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以书面向船舶到达港的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业务,了解运输合同,审核船舶规范、货运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对于一些经常来港的船舶和业务合作关系较好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有时在发来的函电中并不一定要有强调委托代理的字样(如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即可建立航次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只需要电告船名、预抵期、来港业务,或来电要求电告所需备用金额,或直接寄来货运单证,代理人即可根据来点要求,向提出委托或要求的船公司索取船、货资料和备用金,即可视为航次代理关系已经建立。
但是,对于首次来港或不经常来港船舶以及业务合作关系的船公司所属船舶,则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才能代办委办的事项。如果船公司与代理人事先并无任何联系,虽然船长来电告知船舶预抵日期,甚至是提请代办委办事项,也不能认为是委托。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尽快与该船所属的船公司联系,取得对委托的确认,索取有关资料和备用金,并明确船舶来港任务,然后才可以认为已经建立航次代理关系。 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办事项委托同一代理人时,按照代理关系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港口费用的委托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办同一艘船舶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
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而第二委托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货主或其他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为他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向船舶所有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代理人作为第二委托方代理同样应根据代办的业务向第二委托方索要代理费。
不过,并不是所有委托方之外的其他要求代办事务的委托人都是第二委托方。如果委办的事项非常简单,而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承担什么责任,比如查询船舶在港动态,或代转信函等,都属于代理人应尽的责任。因此,单纯委办这些事项的委托人就不能作为第二委托方。如果委办事项比较复杂,而且代理人对委办事项的差错、疏漏要承担责任时,要求代办这些事项的委托人都作为第二委托方。比如货主或其他有关方委托办理接受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要求提供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提供船舶的各种装货单据,提供船长宣载通知等,除委托方外,均为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其提出书面委托。而且,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办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但是,如果租船人和船东共用一个代理,可能会有一点问题,那就是代理人所代表的不同委托方,有时会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代理人偏向哪一方,就不很明确了。因此,在目前一个港口存在多家船舶代理公司的情况下,既然委托方可以有选择的条件,那就完全可以选择不同的代理人。
9. 您好,请问船公司和船代之间,是个啥关系
LZ可以这样理解:
船公司:就是自己拥有船舶,全国或者全球范围内进行海上运输货物。
船代即船舶代理:就是当船公司的船行驶到全国或者全球各个港口时给船舶港口方面进出口手续的代理。
----------
船公司自己有船,主要需要揽货,有货后,按照租家或者货主的指定行驶到相应的港口拉货
而船代就是专门给船舶到港口办理船舶在港进出口手续的代理。
10. 船代与船公司的关系
船公司就是拥有船的公司。例如:MSK 川崎。。。
船务和船代就是类似如中介的单位,是属于船公司的代理,为货主和船公司服务的。由于很多船公司在中国并没有被授权,所以他们自己并不能参与经营,他们必须找中国的船代来做它的代理。
例如:XXXXX物流 XXXXX船务代理。。。。。
如果你有一条轮船,你就叫船主,现在有人把你的船租下来去做船运,租你的船的人就叫船代,如果有人要运货,他一般要先买票,有货要运的人叫货主,但货主一般不直接找船公司买票,他们会找中介,让中介去帮忙订票,那么这个中介就叫货代,有点类似于火车票订票点。货主的货一般要先用集装箱装好,然后运到码头的堆场放两天,那么,这个放集装箱的地方就叫场站,港务局就是负责轮船的进港离港,货物的堆放等事务的部门。贸易就是货主把货物卖给买家。舱单就是货代找船公司订的票。一般是货代提供给货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