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这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进行的划分,也是我国《目法通则》对代理所进行的基本分类。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代理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的概念 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代理权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2.法定代理权的行使 基于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质,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具有概括性。法定代理权不是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其代理权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因此,法定代理的权限不是一时一事的代理,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需要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代理,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只能是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其不能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只能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如《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另外,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时,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③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权的责任。法定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弃代理权,也不得怠于行使代理权。实质上,法定代理权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及社会应尽的义务。
3.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代理的产生和存续,不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灭或由于代理人的原因不能行使代理行为时,法定代理权应终止。引起法定代理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婚姻关系或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解除;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等。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2.委托授权行为的性质及其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 委托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授权于代理人的行为。一般认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向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权。对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代理人有权拒绝,这种拒绝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权是直接由委托授权行为产生的,而委托授权行为总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些法律关系被称为基础法律关系,如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及职务关系等。
3.委托授权的形式和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可见,代理授权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方式两种。以书面授予代理权时,应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既是授权行为成立的方式,也是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可以是一次委托代理、多次委托代理、专项委托代理,也可以是总括委托代理即授予代理人实施与某一特定事务有关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对于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单位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还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根据代理人选任和产生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 复代理,也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他人所进行的代理。 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信赖而授权于代理人,一般来说代理人是不能随意未经被代理人同意再委托他人进行代理。但在特定条件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承认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紧急情况”是指:“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0条)可见,代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委托,但这种转委托是有条件的。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只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复代理中,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的地位不变,而只是由复代理人分担了代理人的部分职责,在选任复代理人后,代理人仍可继续行使代理权。由于复代理人是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解任权,可取消其代理权。
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有权选任复代理。一般认为,由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范围非常广泛,代理人难以完全代理,所以应该承认代理人有权选任复代理人。
;Ⅱ 民事代理行为有哪些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法行为不属于代理制度范围,法律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属于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代理记账行为,虽然会计法有明确的代理记账业务规定。
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
一是法律规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企业国有资产法46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等;
二是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比如演艺;
三是法律性质应由本人实施的,包括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协议确定监护人等。
Ⅲ 代理性质怎么填
关于代理行为性质,我国民法理论领域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 本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代理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实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是本人的意思。在代理行为中,真正的行为人不是代理人,而是本人。
(二) 共同行为说。共同行为说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能分割开来,而是相互合作的加以实施。在代理行为中,本人的授权行为已实施了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又实施了部分意思表示,由此本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了代理行为。
(三) 代理人行为说。代理人行为说,又称为代理行为独立说。其认为,代理行为就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不过因其明示以本人名义,旨在将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Ⅳ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①本代理;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Ⅳ 代理有何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漏帆冲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返歼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轿誉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Ⅵ 委托代理有哪些形式
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一是亲自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通过代理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涉及民法中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竖纤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有哪些形式?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Ⅶ 民法中代理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跟民事行为什么关系为何放在民事权利变动一编
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当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在一些教科书上表述是民事权利变动。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其实还有一个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就是通过委托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委托法律关系。因此,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孝链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配谈为。我国将原始的法律行为称为成为民事行为。
简而言之,代理只是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只是造成法律关系培慎碰变动的一个原因。
不懂可以继续追问,深入探讨法律关系变动与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关系可以加Q 874742662
Ⅷ 什么是代理行为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代理的必须是民事行为。事务性行为的代理,如替别人抄写作业,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再比如,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因为其不依附于委托人,也不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因而也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决策。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西红柿。在购买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西红柿、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代理人自己确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为自己开展活动,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发生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产生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即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
Ⅸ 委托与代理有什么区别,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您好,
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运宏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
2、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旁芦册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哗虚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Ⅹ 代理行可以经营完全的银行业务吗
可以。代理行可以经营完全的银行业务,不能经营非银行业务,受母行所在地和经营地法规的双重约束,代理行是指与其他国家的客户建唤备立往来账户并代理对方的部分业务,同时为对方提供服务的让链拆银行。代理行是执行银团贷款协议的管理者。在直接坦枣银团贷款方式下,贷款银团指定一家银团成员银行充当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