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解除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解除合同的条件
现在市面上租房子的人特别的多,大家在租房子的时候都会和房东签订一份合同,后期出现什么情况的话,直接按照协议内容来解决就可以,但是,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要提前解除,不过,大家都还不知道解除合同纠纷的代理词该怎么写。
现在市面上租房子的人特别的多,大家在租房子的时候都会和房东签订一份合同,后期出现什么情况的话,直接按照协议内容来解决就可以,但是,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要提前解除,不过,大家都还不知道解除合同纠纷的代理词该怎么写,而且,也不清楚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一直没做决定。
解除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解除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代理人。现本代理人依案件事实、相关法律及庭审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争议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
原告所举证据
1、房产证;
2、《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
3、原告代理人对该房产所有人之一杨xx的调查笔录,均可证明原告对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明的一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关于这一点,被告在庭审辩论过程中最终予以了认可。至此,原、被告就双方所签合同的标的物的权属问题已无争议,那么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争议了,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此点意见,敬请法庭予以确认。
二、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原告的房屋,以及拖欠原告购房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完全认可。既如此,那么被告长时间拖欠原告的购房款不予支付的行为,已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那么原告即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被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关于原告无合同解除权的说法无理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出售给被告的房屋,是原告翻新重建的的民房,其实质是一般性的个人住宅,绝非被告认为的商品房。因为商品房的开发与销售均需相当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开发商与销售商也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该两项要求,原告显然均不具备。因此,原、被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绝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就不能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解决。所以,被告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辩称原告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原、被告所签合同虽然约定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何时一次性付清,亦未约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对方何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亲戚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表示暂无能力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时。
原告出于亲戚情谊同意被告可不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可以慢慢分期支付。为此,被告在支付少许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已用自己的事实行为修正了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解除合同的条件?
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
相信你们看过这篇文章的介绍之后,已经知道了解除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的方法,上文给出了你们一篇正规的范围,你们按照文章里的格式去写就可以了,里面的一些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参照着这个内容去写,与此同时,也看了一下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解除。
⑵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代理词怎么写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代理词怎么写: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庭前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事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们的意见,供法庭参考。然后对原告意见进行相关的罗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⑶ 民事代理词和代理意见有什么不同,最好有格式
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时职业代理人发表的。
代理意见是非法庭审理阶段的意见。
⑷ 合同纠纷代理词要注意什么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分析该案中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合同的效力,因为未生效和无效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与有效合同是不同的,这是选定请求权基础所必须的一个分析过程。(2)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通过证据的分析来形成法律事实,并根据法律事实来正确适用法律,从而获得法官的支持。(3)合同纠纷代理词应当随着证据的完善不断修改,及时补充你的观点和意见。(4)要注意对方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有针对性的反驳对方错误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到“有的放矣”。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
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
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
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⑸ 代理词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一方当事人不服。这样,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提起上诉,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一。
答 辩 状
答辩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
在原告高佩环诉被告高佩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答辩人作为原告追加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发表以下两个方面的答辩意见:
一、原告追加第三人以及原告要求确认答辩人(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要求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的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只是参与到原、被告一方的诉讼中来,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义务,否则就不属于第三人,而应作为被告应诉了。本案将答辩人作为第三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履行,该房屋(已经倒塌)在开发建设范围之内,答辩人也已将补偿款给付给被告高佩金(后面的答辩对此有详细阐述)。所以,答辩人也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本案中来。
二、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答辩人。
首先,该房屋登记所有人是高佩金,并没有变更到其他人名下。
按照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高佩金是法律意义上的.该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原告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证书可以通过保管、寄存、拾得等方式取得,高佩金只要登记公告,就可以领取新的证书,因为证书无论在谁手中都不能有改变高佩金是所有权登记人的事实。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尤其是处分权专属于所有权人,这种权利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除了进行形式审查外,对于有些实体权利也要进行审查,并且颁发所有权证书。被告高佩金取得该房屋的初始登记从形式到内容均没有瑕疵,在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前就是唯一的合法所有人。
原、被告之间即使存在买卖关系,也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尚不能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被告依然是该房屋唯一的处分权人。
其次,该房屋坍塌多年,已经废弃,没有实际的居住人,不存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答辩人按照棚户区改造划定的建造范围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只能找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答辩人在对被告进行拆迁补偿时,已经对该房屋所有权状况询问了被告,被告告知答辩人该房屋不存在买卖关系。那么被告既是登记的权利人,也是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人。
且被告自愿承诺出现其他争议时由他进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因此答辩人才与被告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期间被告未提起与原告有买卖关系,而原告也从未向答辩人提出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从原告反复变更追加第三人主体错误即可以证实)。
最后,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由于答辩人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后,实施的是商业开发行为,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登记部门注销即可。
答辩人除留二万元作为被告履约保证外,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那么毫无疑问答辩人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会再由原告取得;又即使原告依据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答辩人提出要求,由于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有买卖关系,答辩人亦无法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只能与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不能依据契约、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上,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答辩人。即使原告主张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行使的是债上请求权,而不再是物上请求权。
答辩人:XXX责任公司
代理人:单既才
20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