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争取到一个新品牌的代理权
得到他们的总部电话,或是中国总代理的电话,再进一部商谈要什么条件
1:做过类似的招商代理。如果有客户愿意做我们品牌代理的东西,一般会邀请来公司参观。并且提供公司的合法运营的证据。如果有产品,那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带去参观的工厂或参观我们的仓库,证明有生产产品或有提供产品的能力。
2:要做代理首先要看做什么代理,是做这个城市的1级代理还是这个城市的区域代理抑或做网络代理。一般来言实体店代理费用相当高,而且代理级别越高,不但代理费高而且要完成的年度指标也非常高,当然,如果他产品不是很热门,你可以以这个为条件去压价。网络代理就显得相当便宜,可以自己进货,也可以让他们给你代发货。但是你月出售的数据量决定你拿货的价格。而且这价格相对于小本买卖差价之间还是很高的。
3:在你和人家谈代理之前,别搞的像个什么都不懂的外行人,那样容易吃亏。首先你要了解这个行业的进货价格,包括和他同类产品的价格,价格来源你可以先打电话问(不要问自己想代理的那家就可以)根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他们对外的代理价格来评断 你需要代理那家产品的代理价格(主要是让自己谈代理费的时候有筹码),再者你不是做服装么,那么你就要对服装的面料 和流行款色最相对应的了解,到时候和他们谈代理价格的时候也是一个不错的筹码。
4:不同的代理级别 ,在人家出新品的时候,你的代理级别越高,你拿新货品速度越快,特别是季节性消耗品,譬如服装。这也是厂家保护大代理的方式。所以了解你能拿哪些货物拿货速度怎么样也是必谈的。
接下来就是谈他们为你提供的服务有哪些了,开实体店基本上包括 包括 的产品培训 和实体店的装修 ,你是做过网络店的 ,网络店我就不说了。注意:实体店发货的钱要谈好了谁付(这费用很高的) ,过时产品有什么处理方式等等。你要做这个行业注意点肯定比我知道的多。
5:接下来就是签合同。记住,合同一定要看3倍以上。
6:人家很高兴你能代理人家的东西。别把自己当成个乞讨的,记住你是他们的客户,你是上帝。
具体怎么去做。其实没做过的人都觉得无从下手
7:最菜鸟的方式就是,你打电话去问 ,直接找他们的渠道部门。谈代理就可以了。一般他们会跟你说代理的流程。
② 如何拿到国际贸易的独家代理权
是否答应客户要求获得独家代理权,这更多的是一个业务考虑的问题。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户独家代理权或者一般代理权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应得由贵司根据自己的业务以及对独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对方独家代理,意味两点最核心的:一是贵司不能再与该地区的其他进口商订立代理协议,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贵司自己开发的客户,也需要向对方支付代理费。二是贵司出口到该地区的货物都需要通过该独家代理商进行。 在是否授予对方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贵司需要考虑如下问题:第一,该客户的进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贵司出口该地区的量不是绝对性的大,则可以考虑不授予。第二,该客户对该地区该商品进口市场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显然不能成为独家代理商,毕竟贵司今后一段时期内在该地区的促销工作都寄托在该客户身上了。第三,贵司对该客户的信赖程度如何?代理权的授予都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独家代理的信赖程度就更高于一般的普通代理。并且,今后在处理该地区的销售事宜、促销、商标等等,均需要依赖该客户。 和客户订立独家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到如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授予代理权的期限。原则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长,这样可以便于调整,不至于发生问题无法终止协议。第二。代理权的区域。代理权的区域要明晰,这涉及到竞争范围。第三,对客户的考核指标,也就是客户作为独家代理商应当完成的最低销售量(额)。完不成的处理方式。第四,贵司在该地区可否自行开发业务?如有该地区的客户自己找上贵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费?第五,代理费的确定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种情况下,贵司可以提前解除独家代理协议?等。 总之,独家代理协议的订立,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问题,贵司需要根据贵司的业务需要,根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我国的法律来确定。并且,由于独家代理协议是一个较长期的、需要持续履行的协议,因此越细致越好。至于很多网站登载的独家代理协议,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因为这些协议只是规定独家代理的一些基本问题,欠缺全面性,更为重要的是,该些协议的针对性不强,不能个性化地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建议您就此咨询有经验的从事国际贸易律师或者咨询人员。 ■用户评论:■不要轻易给客户独家代理权利 如果你给了客户独家代理权利,你会发现你会处于不利局面,如果万一客户哪天突然和你翻脸,你就一下子失去了整个印度市场。另外,你给了客户独家代理权利,你就失去开发新客户的机会。所以我建议不要轻易给客户独家代理权利。 比较特殊的问题■独家代理引发的思考 独家代理是一个关系到每家公司海外业务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独家代理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选择不好的话就会使公司在该地区的业务很被动。国内一家知名的家电集团在中东地区就因独家代理的问题而无法有效的开拓市场,丧失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当初该集团在选择这个地区的独家代理时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进行考察,而是感动予该代理商一次次的电话和三番五次到中国企求独家代理的执着而与之签定了长期的独家代理协定。结果在多年以后,该集团发现当初选择的独家代理尚并没有做独家代理的实力也没有认真开拓市场的愿望。这时该集团想收回独家代理权时,独家代理却提出以1000多万美元为撤消独家代理权的条件。但谈判失败,至今独家代理的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对独家代理的问题会有更加谨慎的考虑。现在我们加入了WTO,外国公司蜂拥的进入中国,而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残酷而又现实的问题呢?所以我们不仅要在国内与这些实力雄厚的公司竞争,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国际环境中与它们竞争,并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种汽车制造商,现在要在中东合资建工厂。在此期间我们也遇到了独家代理的问题。中东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们的独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诺的太多。所以通过这些事情,我们针对这一问题正在找寻合适的解决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个想法就是如果要在当地办公司或建厂的话,不妨可以和独家代理的候选人商谈,让它们出资金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来确定独家代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实力不够资格的候选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但他们的出资比例不应太大。代理协议的期限也要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既然是独家代理商, 那么他拿货的价格当然是批发价。可以划定一个表格,当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量时,给予一定的折扣。 因为是独家代理商,那么就必须给予技术上的绝对支持,需要派专人对对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注意分寸,一般的商品知识就可以了。太专业的技术还是留在自己手上吧。 特别注意:如果是专利产品请先到印度申请专利保护。同时要给予代理商销售权的许可。 ■印度客户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所有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南亚客户都会提出这种要求,请一定慎重考虑。■独家代理的优惠!各位前辈: 我有一个客户想独家代理我公司的产品,他想知道我们能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条件。我想请教你们一下,一般独家代理商我们能给予什么样的优惠: 比如说价格、服务、广告支持等等。请不吝赐教!谢谢! ■我的看法 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还应考虑到以下问题: 1独家代理商对我方产品的推广力度? 2我方产品在期所有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处的地位。 如果我方产品在其公司销售中属于附属产品则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独家代理。 3独家代理商在目标市场可以提供的各项售后服务 4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我方所提供的服务质理是否相同 *比较特殊的问题:现在很多公司都采取全球采购,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国向贵司采购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独家代理商的利益?? 这个问题最好事先明确,否则象我一样发生问题后再协商,真的很麻烦。■独家代理 专家说的很全面,我司的经验是:如果企业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弃该市场的其他潜在份额时,可以与对方签定一个短期的独家代理协议,而协议的内容则取决于双方公司的实力.
③ 争取代理权的技巧
先拿到代理权!不知道怎么拿??各公司或厂家的规定都不同。如果是好的牌子。一般要求交为数不少的保证金还要你有办公地点和人才。然后他们会根据你作出的市场推广计划选择合适的人选。有些是刚推出新产品。那么也许你只有一个人。但你有很好的思路去推广或人脉。都能很轻易的拿到代理权。记住了。关于代理产品的回扣或返利都要仔细和对方讨价。争取最大利益。
拿到代理就要开始招兵买马。不过首先你要调查一些基本情况。比如。该产品适销对象。消费人群及其特点等等。一般总公司或厂家都会有这样一份报告。或者有一些资料知道你去做。当你明白要卖给谁怎么卖。那么就开始去做吧。当然。总的指导带有一定意义。但具体推广你还要根据你所在地的情况有所变通。
理论上。批发好过零售。但有时候零售未必不是好办法。这是同一个道理。有一天你推广中遇到什么程度的困难再具体磋商吧。大体情况就是这样而已/
④ 如何拿到一个品牌的代理权
首先要分清楚代理和经销的概念区别。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
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代理与经销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人会错误地将代理与经销混为一谈。
经销商 :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⑤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法律分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⑥ 代理需要哪些条件
代理需要哪些条件
代理需要哪些条件,现在很多人都是想着自己去代理一些品牌的,而且对于一些好的品牌,很多商家都会争夺产品的代理权,品牌代理权有一定的条件,下面看看代理需要哪些条件及相关资料。
代理需要的条件包括代理的行为本身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以及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需要的条件如下:
1、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过被代理人的书面委托。
3、代理的行为本身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需要的`条件包括有: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经过被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代理的行为本身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做代理需要的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2、从事商旅行业者优先,有销售渠道者优先,代理商了解当地的市场,在当地拥有丰富的人脉和资源,具备一定的公关能力、策划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3、能诚信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者优先,代理商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能够认同并接受所代理品牌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遵守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愿意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且能时刻维护品牌的声誉;
4、有经营场地者优先,投资者在当地拥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店铺的位置好,周边人流量集中。
5、启动资金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财务能力,其资金足以满足投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厂商之所以要招收代理商,是为了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让销售业绩能够得到增长。但是如果盲目招收代理商,就很有可能找到一些并不具备足够经营能力的人,导致货品卖不出去。所以每个厂商在招募代理时,都会提出一定的条件。
不同的厂商,所设立的加盟条件的具体内容肯定是不一样的,大体上来说,有这么几点是不可缺少的:
1、代理者对于本厂商的经营模式、理念、规章制度是认可的,且愿意去遵循;
2、代理者有合法的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等证书;
3、代理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因为有些厂商是需要代理者先进购一定量的货物,或是缴纳一些定金的;
4、代理者有着合格的团队协作精神,不会做出有损品牌声誉的事情;
5、代理者对于当地市场该产品的行情有着一定的了解,具备了经营管理、销售能力,对于厂商在当地的宣传推广销售能起到不小的用处。
怎么选择一个合适的厂商?
厂商为了提高/增加自己的效益会对代理者进行筛选,希望能挑选出条件合适的。同样,代理者也会从自身的经营出发,选择更可靠的代理厂商。
一般来说,代理者应该挑选的厂商是这样的:不是那种很大的公司,因为大品牌产品的市场已经稳定了,收银空间较小;是正规企业生产的,了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增加长期的经营;产品的独特性要强,门槛不能太低。过于大众化的产品,容易被跟风仿造,假冒伪劣品太多,合格品的利益就会受到很严重的侵害;尽量不做二手、三手的代理商。
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当创业者选择做某个厂商的代理时,需要达到的,就是该厂商所规定的一些条件,大致的内容,本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当然,代理者在选择厂商时,也要带着一些条件作为参考,这样才能提高/增加自己可以从中赚取到经营。
⑦ 谈代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理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发货问题
买家拍下了,您去下单了,可什么时候才能给您发货呢?发货时间卖家最不好把握,对于店铺的发货速度绝对有所影响。寻找代理之前最好问清楚所有可能会影响您店铺运营的问题。
2、库存问题
代理不只招您一个,页面库存有上千件,可有时您有订单的时候他断货了,要注意关注热卖产品的仓库数量。
3、图片问题
搜一下同一品牌的产品,清一色的同一张图,做不出自己的特点。建议要学会图片处理软件,对主图进一步加工处理
4、商品详情
新手卖家一般拿到数据包之后就直接上传,里面的商品详情甚至自己看都没看过,建议合理安排上架时间及数量对详情页做相关调整。
5、质量问题
这个自己看不到摸不着,发货时质量不好把握 。如有买家遇到质量问题建议一定要拍照核实,然后再到代理那里个核实说明。还没成为代理之前可以先自己买几件来试下。我就是这样子做,自己先买了五条内裤一件背心回来,包装,质量等都不错,然后才去申请做代理。不然如果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同学等,质量不好拿不出手,卖给其他买家更是没有回头客,甚至引来差评。
6、价格问题
同样的产品,那么多家在卖,难免会有杀价。建议取同产品的平均值,没必要太高或太低。把宝贝标题优化好,排前才是硬道理,因为您不只在跟同代理竞争,而且是跟整个淘宝卖相同产品的卖家在竞争。
⑧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履行哪些义务有哪些限制
代理人依其代理身份的产生不同,分为三种: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直接由法律规定;指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由法院判决指定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委托代理人,其代理身份来自本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可根据其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分为本代理人和复代理人。本代理人,其代理权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权;复代理人,其代理权不是直接来源于本人的授予,而是代理人基于其复任权而授予。
代理人负有的义务和限制: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代理制度的设计是为本人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限时不是为自己利益计算,而是为本人的利益计算,应考虑如何实现本人的最大利益。代理人在代理中,必须勤勉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并应遵从本人的指示。
(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代理人应当自己处理委托事务,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义务。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在本人要求报告或代理人认为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无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不得将在代理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本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用来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5)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⑨ 民法总论中,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规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代理行为应当合法。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无论何种性质的代理,代理人都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进行。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争夺代理权要考虑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关于代理权滥用的含义,王泽鉴教授认为,“代理权滥用指代理人未注意其基于内部关系所生代理权范围的界限。其应区别的是代理权的外部关系与存在于本人及代理人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权涉及外部关系上的“法律上的能为;法律上的得为则来自内部关系”。
的确,在意定代理的情况下,根据拉班德所提出的“抽象性原则”,代理权的范围所涵盖之“可为独立于其内部关系之义务拘束的“应为”。代理权与其基础关系的相互独立,使“应为”和“可为”的区分成为可能。
⑩ 行使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代理范围要明确 、代理性质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代理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么,滥用代理权的标准应该如何认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
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即自己代理,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置呢?可以借鉴外国有关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另外进行指定,从而变法定代理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进行赔偿。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人应负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
而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不应负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有关机关或法院则应负有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
以上种种有关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情况及其滥用的法律后果,实则是对于处在失衡状态的代理关系的一种纠正,力图使围绕着代理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趋向于稳定,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顺畅,在最大极限上发挥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 (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
i) 授权代理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
2.2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经考核可转为一级代理商。
3.0 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4.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工程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甲方作为华北,西北区总代,在所管区域内不对最终用户销售。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同时甲方向乙方销售情况和库存。
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5 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 (品牌)内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与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换机竞争业务。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5.4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5.5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飞利浦通信产品及服务。
6.0 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6.1.2 (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6.5 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 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十五个月(15)的保质期,从货物发出当天始算。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
6.5.2 如由于产品的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软件瑕疵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
6.5.3 在保质外,甲方将收取不高于产品代理价格百分之二十(20%)的维修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等,维修后的硬件将享有六(6)个月的保质期。
6.5.4 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质期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板子后检查损坏情况,在三十天(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于退还有关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对送修的板子作出处理,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
6.5.5 对于不能修复的板子,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30)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板子,乙方无权追究。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0 商标使用
未经飞利浦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飞利浦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
8.0 保密责任
8.1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8.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8.3 乙方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
8.4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
8.6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7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10.0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0 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3.0 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