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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取消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23 06:44:36

1. 招标后项目取消甲方该负什么责任

虽然法院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并认定,招标人对投标人未中标的后果不承担合同责任,但是该判决结果只是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角度做出的判决,而招标投标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等以行政管理为导向的程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现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为,招标人可能会承担较非招标方式而言更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招标人在启动和终止招标活动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在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随意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也就是说,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均属违法行为。资金问题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在本案中,招标人因资金问题而终止招标应属违法终止招标情形。虽然现行法律没有直接就违法终止招标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但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法院没有判决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行政监管部门仍可能依据上述规定对招标人进行处罚。
(二)招标人如因特殊事由(但并非不可抗力)终止招标的,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及法定退款义务,以争取减少或降低被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投诉和涉诉的法律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取消了招标人违法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条款。但这一调整并不意味着招标人获得了任意终止招标的权利,相反,23号令修订的结果强调,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否则招标人的终止行为均属于违法终止招标。即使合法条件下的终止招标,招标人也应及时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通知,退还已购买招标文件者的相应费用;如已经收取(潜在)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投标人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提示
(一)根据招标法律现行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即使是合法的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对于投标人提出的赔偿缔约损失的要求未予支持,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多数法院均判决招标人在违法终止招标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招标人在开标后确需终止招标(非因不可抗力),考虑到投标人已为本次招标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为更好地安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避免引发投诉,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包括在被终止的项目具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时免收此前参与厂商的招标文件费用(如有)等。
(二)本案中,投标人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一同告上法庭,且法院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本案的被告并无不妥。《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确立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基于委托事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有可能因委托关系的成立而与招标人共同对不当受托行为(包括违法终止招标)所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实操中招标代理机构应争取在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因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招标)给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如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要企业加强实力。
1、顺应政策变化,强化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意识。
2、适应客户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
3、把握行业趋势,创新服务手段和加强深度服务。

3.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如何进行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业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今后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信用约束、行业自律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中,对此予以明确:
1、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
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2、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
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4、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11)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2)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会被认定为存在“串标”嫌疑。情节严重的,住建部门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 单一来源采购结束后项目取消,代理服务费怎么办

单一来源采购结束后项目取消,代理服务费可申请退回。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成交人无论因何种原因放弃成交或无法履行合同或经依法取消成交资格的,其招标代理服务费均予退回。

5.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怎么办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5)招标代理取消了怎么办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6. 招标师取消之后,该怎么办呢,

国务院已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2018年度招标师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
招标师虽然被取消了,但是招标师证书的含金量将会得到提高。从简政放权这个角度考虑,因为政府退出了,招标从业者职业化机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机制,行业服务组织和企业单位才能真正放手去建立符合市场化需求的从业者职业技能水平考核评价体系,而以此为基础的招标采购职业教育才能真正满足企业单位培养人才的需求。
拓展资料:
1,招标师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提高职业素质,而且对整个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前景意义更为深远。由于招标投标行业内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很多人将招标采购简单地理解为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忽视了其中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内容,招标代理发展前景一度受到了质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通过统一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有力地增强了行业凝聚力,夯实了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有助于促进开展行业理论创新研究,增强行业发展后劲;通过职业水平考试,提高专业实施能力,有助于招标投标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
随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深入贯彻实施,招标师必将为中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且就发展形势来看,其含金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相对稳定,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我们的金牌职业、俗称的“金饭碗”。
2,招标师主要工作: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方案、招标采购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其中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编制),组织现场踏勘、开标和评标活动。

7. 国家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后谁都可以注册吗

法律分析:鉴于招标代理业务是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虽然招标代理的资质认定取消了,但对于行业来说,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招标代理业务仍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展。为了避免取消资质认定后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的无序现象发生,行业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8.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后可以自行招标吗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据招标代理资质本身的目的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素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质管理已经束缚了市场主体的竞争。例如,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凭借资质就可以垄断招标代理业务,还对其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挂靠。
随着资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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