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诉讼律师代理业务有哪些
1、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公司业务(1)、为企业(公司)设立注册、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2)、办理免3C认证。(3)、办理商标注册。3、证券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4、金融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5、知识产权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着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6、招标、投标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7、建设工程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8、投资接受中外法人、公民委托,提供实现其投资项目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服务。9、房地产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10、涉外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等涉外业务提供法律服务。11、保险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保险业务的咨询和代办,代理索赔、理赔、追偿等事宜。12、税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关于中国税收环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税收申报、减免税申请等。13、消费者权益接受委托,为消费者权益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14、私人律师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15、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为确保当事人实施某项重大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提供律师见证。16、法律咨询、调查、代书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项法律事务的咨询或调查、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17、其它
❷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哪些业务
一、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是什么❸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网店代理、酒类代理和产品类代理三种。
1、网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
一般来说,网店代销人将批发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图片等数据放在自己的网店上进行销售,销售出商品后通知批发网站为其代发货。销售商品只从批发网站发出到网店代销人的买家处,网店代销人在该过程中看不见所售商品。网店代销的售后服务也由批发网站行使。
网店代理是为了避免囤货而产生的供货形式。
2、酒类市场尤其是白酒市场拥有者很好的市场前景,已经迎来了第四次涨价浪潮。这为一批商家带来了机遇,众多的投资者,创业者纷纷进入这一市场,做起了白酒代理商。
一个优秀的酒水品种是创业者和投资者获得回报的关键。所以,白酒代理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质量,品牌,推广和潜力四个特点。此外,作为一名优秀的代理商,拥有较多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做到这几点,把握时机,赢得最大的利益。
3、产品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产品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产品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3)代理业务有哪些项目扩展阅读:
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❹ 财务代理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 代理记账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7、代购帐薄及记帐凭证(费用由业主自理)
8、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9、根据业主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
10、记帐及结帐;
11、编制会计报表。
❺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商旅服务、信息咨询、广告服务、公关服务、教育培训、特许经营、金融服务、保险理财等二十几个行业。只要不涉及审批的项目都在经营范围内。
一、商务服务业包括
1、商务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
2、商务服务业是符合现代服务业要求的人力资本密集行业,同时也是高附加值行业。
3、商务服务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加速商务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开发新服务渠道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服务成本,扩大服务消费规模,提高服务业的比重。
4、有效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5、我国近年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都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二、业务涵盖
1、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2、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维修、经济贸易咨询;
3、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企业策划;
4、市场调查;
5、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6、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7、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钢材、建筑材料、工艺品、珠宝首饰、服装、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❻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代理记账业务主要包含帮助委托人进行记账、完成纳税申报和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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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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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
代理记账
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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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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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有哪些方面
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主要包含了纳税申报和财政税务咨询,以及企业要求的其他代理业务,例如所得税汇算清缴、个税汇算清缴等工作,这些属于额外的合作项目,接下来我具体向大家介绍一下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范围包含哪些内容。
一、会计和纳税申报服务
关于记账和报税服务,代理记账公司将提供以下服务:
1)整理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2)出具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和年度所得税;
4)新公司的国家和地方税务报告等。
二、财政和税务咨询服务
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财税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日常财税知识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在线咨询等;
2)指导或者协助企业处理日常涉税事项;
3)协助或指导企业开展财税知识培训,免费参加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会议;
5)向企业提供最新的财税政策信息,并进行专业解读;
6)委托企业要求的其他财政服务。
三、工商业务
1)提供日常财税知识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在线咨询等;
2)指导或者协助企业处理日常涉税事项;
3)协助或指导企业开展财税知识培训,免费参加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会议;
5)向企业提供最新的财税政策信息,并进行专业解读;
6)委托企业要求的其他财政服务。
❽ 代理业都有什么拜托了各位 谢谢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
❾ 银行都办理哪些代理业务
有代理保险、代理支票以及存款证明业务
1、代理保险。银行受人寿保险公司或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通过所辖储蓄所代办寿险种类的业务。您可选择某种险种,填写保险合同书,开立或确定按期划款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划转应交款项。涉险项目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直接与保户进行理赔。理赔金通过您的储蓄户划转发放。目前工商银行各储蓄所均开办此代理业务。
2、代理支票。代理支票是储蓄机构对个人支票代为结算,并将款项划转到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储蓄机构受理的个人支票,其用途仅限于“工资”或“劳务费”两个项目,且劳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其它用途不予受理。
3、存款证明业务。存款证明是银行根据储户的要求,对其存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开具证明的业务。
拓展资料:
分类: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