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师对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②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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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委托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32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理由:1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律师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除非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否则,律师不得随意解除委托合同。2随意拒绝辩护直接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其亲属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后,需要律师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做很多事情,而且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从时间上讲不是很宽裕。如果律师随意拒绝辩护,迫使委托人更换辩护人,就会损失律师开庭前的工作时间,直接损害了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权益。3律师可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同一案件中得双方当事人,正是由于利益相对不能调和才发生争讼,律师接受互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就很难保证公道的从事代理事务。2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不能作出有损于或者可能有损于委托人权益的事情。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不得同时或先后为双方担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其理由可参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方面。(2002年2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并经司法部批转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章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争议而执行职务的,律师不应当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2律师应当克尽职责,忠实为委托人服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往往会导致律师背弃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不能公开的事项。
2商业秘密:指不为他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个人隐私:指与公民个人声誉有关的,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
4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期限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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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

民事诉讼代理案件是诉讼律师的主要业务,律师从接到案件开始,就要做一系列的准备,从听当事人讲述基本事实,到各种案件的对比,还要写各种法律文书,准备代理意见,直到开庭应诉等,都是对诉讼律师的考验,那么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有哪些呢?下面随小编来看下吧。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1案件的拓展;
2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
3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
4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
5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
6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
7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
8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
9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1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2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
3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4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屡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1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
2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3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
4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
5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
6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1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
2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
3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
4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1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
2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
3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
4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对相关事实一概否认,往往事与愿违,即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又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丧失调解机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1熟悉、精通、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及法理是律师的基本功,而且要搜集对案件有重要参考影响价值的规范性文件和判例;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开庭前,要准备充分,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法规都要有所准备和全面吃透,以免措手不及。
7、当事人面前无小事,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1要讲职业道德,认认真真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不接另当别论,一旦委托,不论收费高低,就应当兢兢业业的做好代理工作。高收费认真做,低收费行忽攸,砸自己的牌子;
2当事人交付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并且要有证据材料移交清单,责任分明。尽量不收原件。
3开庭时间和传票、庭上配合、判决后的胜、败分析等等,都要主动及时的和当事人沟通商讨,以免延误开庭时间、法庭上矛盾百出、超过上诉期限等;
4执行款项尽量不沾手,沾手移交要留有字据等。
8、沉稳冷静,忌情绪波动当事人有时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代理律师应当冷静,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配合适度,提高庭审效果。
9、言简意赅,简单明了,不可重复_嗦要尊重法庭,围绕主题、抓住重点、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语言精炼。
1避免用习惯性套话开头,发表代理词应当直逼主题;
2语速适中,击中要害;
3切忌洋洋万言,离题千里,不得要领,不知所云;
4切忌高谈阔论,口若悬河,咄咄逼人,故弄悬殊;
5翻来覆去重复一个观点,极易受到审判长的打断和制止;
6简练发言包括两个方面,即包括在法庭上,也包括在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代理意见中;
7法官最看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或书面的代理词中,有层次的事实和理由,让人一目了然。观点不明、层次不分、理由杂乱、重复_嗦、书面意见10页以上,切忌翻来复去就是那么几个问题。
10、庭前庭后,善于沟通,做到心中有数以上十条是一般情况下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作为一名诉讼律师,要以事实为基准,用证据辩是非,即使遇到不利事实,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不能随意编造,更要尽职尽责,败诉不只是对律师有影响,对当事人更是影响巨大,如果能在庭前就调解成功的话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④ 律师和委托人进行交易,会存在哪些风险
《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4)律师的不勤勉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行为。如不慎将委托人提交的重要材料遗失,错过了委托人的上诉期、举证期、申请执行期等法定期间,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该争取的权益未能争取到,不该输的官司输了等,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5)律师对所办业务把关不严,或对新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不严谨、不真实,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这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较常见,如有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有关材料未认真核实,便出具了"经审查,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这在近几年开展的律师为银行个人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容易发生,主要是对申请贷款的个人真实身份、实际收入的审查方面,律师大多仅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能做到实质审查,这就很容易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因为银行审查是否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因素。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与某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而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过分相信当事人,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二)律师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就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再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执业纪律差,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三)管理方面的原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现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创收的多少作为评价律师优与劣、强与弱的唯一标准,不重视对律师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重视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没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缺乏对律师必要的监管。据了解,有的律师事务所几个月不开一次全所律师大会,有的律师几个月不到事务所,直到违了纪、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事务所才清楚明白。当然,个别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监管不力,也是致使律师执业风险增大的一个原因。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再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认为律师既然是当事人花钱请的,那么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就应当无条件满足,因此,当一些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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