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2. 民法中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师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法律分析:代理,作为民商领域一项历史悠久而不断传承的法律制度,其扮滨的角色在当今国际分工与合作日益趋强的经济背景下愈发显得重要。然而,代理这一法律制度由于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略显独特,从而在法律如何适用方面一直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由于诸多涉外因素的加入,加之各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造就了各国的法律制度各异,从而造成各国的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相似问题上更是千差万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4. 商事代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主要适用于: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5. 代理包括什么代理和什么代理
法律分析: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就规定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亲属充当。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充当。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也可以充当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 代理是什么 代理的法律要件以及代理权
代理是什么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称本人;二是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再有就是代理关系之第三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当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项代理。例如证券买卖代理,非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商事特别法人,不得从事该业务。
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尔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点把它与行纪活动区别开来。行纪活动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担负费用和给付一定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行纪人的名义,去进行一种或多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活动,而且代理不似行纪,可以是无偿的。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均不承担行为的效果,就此一点,不难看出,法人代表制度源自于代理制度。
(二)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项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如请他人代拟合同文本、询价等,只委托事务,这些事务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而不产生代理关系。
(三)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这一特征把代理与传达人、居间人的活动区别开来。传达与代理均是辅助行为,但两者的法律关系迥然不同: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传达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传达错误由传达人负过失赔偿责任;而代理人是自己为意思表示,即本人是借代理人的脑袋为自己服务,代理人行为就是本人的行为。简而言之,传达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还包括“借脑”。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而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中并无居间人自己的意思,而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
(四)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即使是由于代理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被代理人也必须承受下来,这是稳定代理关系所必需的。如果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也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一)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四)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7. 代理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啊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经济学里的定义!
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种类: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