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利代理是个什么样的概念跟股利代理成本理论有什么区别
代理成本现金股利股权结构股利政策现金股利问题历来受到关注。公司股利代理成本理论认为,现金股利的支付通过减少治理层自由现金流,并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接受更多的外部监督,从而能够达到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根据代理成本理论,对连续派现公司的代理成本特征进行分析,从实证数据上验证稳定的股利政策是否和较低的代理成本存在着为正的相关性。我们选自1997-2003年每年均支付现金股利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沪市和深市1997-2003年末为止,连续7年派现的上市公司一共仅22家,分别是:申能股份、南京新百、春兰股份、北人股份、伊利股份、新华股份、人福科技、同仁堂、重庆啤酒、佛山照明、粤电力、深科技、深南电、深长城、新钢钒、武汉总百、漳泽电力、长城电脑、盐田港、新华制药、盐湖钾肥。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将较低的代理成本特征定义为:较高的外部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好的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和有竞争优势的主营业务,较强的董事会独立性。股权结构特征绝对控制权特征通过将连续派现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描述型统计同市场平均相比较,可以看出连续派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普遍较大(平均为45%)。表明了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越大,他们越倾向于以现金股利的形式从公司获取利润。并且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较大(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8%),说明第一大股东往往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此外,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的公司有18家,占82%;仅4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法人股,占18%。从股权结构看,由于这些公司仍然是以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占主导,而国有股权往往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模糊、实际监督者的缺位,往往无法很好地监管上市公司,无法有效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因此,尽管这些公司连续派现,但股权结构方面却不能反映其较低的代理成本特征。相反,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变现,股价又与流通股的价格相差悬殊,控股股东还不能排除通过高派现行为来获取控制权收益的嫌疑。高管持股比例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平均是万分之0.08364,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必然导致股东监督成本和剩余损失的加大,由此推断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相对较大。而对22家连续派现的样本公司来说,其高层持股比例大大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平均为万分之6。6,是市场平均数的80倍左右)。有关代理成本的理论说明,高管持股有利于抑制现金股利政策中的非理性行为,能有效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当高级治理人员完全持有公司股票的时候,代理成本为0。
经营业绩特征现金流量:几乎所有连续派现公司当年现金流增量均为负,说明这些公司有比较充足的现金储备,或者对将来的现金流入较为乐观,即使当年现金流增量为负,也要保持一贯的股利政策,向股东进行利润转移。每股收益:有16家(73%)公司的每股收益都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有很多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的超过市场平均水平。每股净资产:有16家(73%)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反应一个公司业绩最综合的指标,连续派现的公司中15家(68%)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主营业务与董事会的独立性营业利润比重:几乎全部公司的营业利润都占了利润总额的绝大部分,几乎都在80%以上,说明这些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优势竞争力,确保其利润的产生。主营业务种类:连续派现的公司中大部分都主业突出,并且相对集中在能源电力和一些资源性产品行业。突出的主营业务有利于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因为多元化经营往往成为治理层不顾公司利益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独立董事:这些连续派现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绝大部分均在10-12人之间,独立董事人数在3-5人之间,刚好达到公司法的人数限制,这同其他上市公司是完全一致的。并且22家公司中,每家公司都存在董事兼任高级治理人员的现象,说明这些公司一样存在内部人控制,而内部人控制能够降低代理成本的同时,也会加深大股东或者内部人对中小股东的掠夺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少有的形成自己稳定股利支付政策的22家上市公司,这些稳定股利政策的公司在经营业绩方面大大优于市场平均,高管持股比例也较高,主营业务较为突出。这些特征都是代理成本低的表现形式,这可能跟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一股独大”现象相关,是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指出的是,这里只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连续派现的行为,还稍微有所欠缺。我们应该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注重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培育市场的力量对现金股利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切实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建立健全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现金股利政策成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控制代理成本的有效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的派现行为才会更加理性。
㈡ 股利代理成本理论的股利代理成本理论的评价
现金股利代理理论实际上是对“MM理论”假设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无利益冲突”的放松,研究了在放松该假设的情况下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政策,使理论研究更加向现实靠近了一步。
首先,现金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将公司代理理论引入现金股利政策的研究,认识到经营者不是股东完美无缺的代理人,与股东存在着利益冲突,开创了现金股利理论研究先河,代理成本与自由现金流量概念的引入,为以后现金股利代理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金股利代理成本理论摆脱了现金股利是对股东回报的囿圊,不再将现金股利看作是一种“利益均沾”的利润分配,而是把公司高现金股利政策看作一种缓解代理问题的机制,把低现金股利政策视为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侵占。这一内容成为现金股利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从而也使现金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的研究结合了起来。
但是,现金股利代理成本理论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第一,该理论的研究背景是股权被广泛持有,即股权高度分散,并假定股东是同质的。所以,它关注的是经营者与全体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并没有注意到由于多数决定机制使股东对公司决策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和不同身份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关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尤其是,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时,这种局限性更为突出。
第二,它把法律完备和监管严格作为问题研究的既定条件。没有考虑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程度会影响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使代理问题发生演化。例如,当对股东的法律保护较弱时,可能引起股权的高度集中,使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从经营者之间转化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所以,它没有把法律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纳入研究的视野。
第三,它以市场的监督机制完全有效为前提,即市场能够较迅速地识别股利政策本身所传递的信号,并进行合理的定价,向股东传递有效的信息。当股利政策向市场传递“坏”信号(如高代理成本),市场可以通过降低公司价值来“惩罚”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而近年来市场上的一些事件表明,市场不能积极有效地识别上市公司中的高代理成本行为,比如,安然、世界通信、泰科事件中,管理层虚增利润、鲸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市场及时发现并通过价格进行反映,而是因为非市场因素所引发的。
第四,该理论没有更好地解决经营者发放高现金股利的动力和能力的一致性问题。既然高现金股利是监督经营者的一种机制,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控制权旁落在经营者手里,股东由于“搭便车”和监督及行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很少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动力和能力,那么,在无监督的情况下,经营者如何才能支付较高的现金股利,接受监督呢?这一问题的存在,使高现金股利作为一种监督经营者的机制效能受到质疑。尽管有人提出了声誉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最后,该理论过分依赖于管理者需要从外部市场筹资的前提。把经营者从外部资本市场上筹资的需要作为发放现金股利的前提,是非常有局限性的。
㈢ 代理成本的分类
(1)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产生的代理成本;
(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代理成本;
(3)公司和非投资者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但是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还会产生第四种代理成本,即为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
从所有者结构(资本结构)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两类: 权益的代理成本
假设:
X=企业经营者获取非货币收益的所有因素和行为的矢量集;
C(x)=提供X所引起的成本;
P(x):由X给企业所带来的总利益价值;
B(x)=P(x)一C(x)是不考虑X对经营者的均衡工资影响下能给企业带来的净利价值。
最优要素和行为矢量由下式给出:
dB(X*)/dX*=dP(X*)/dX-dC(X*)/dX*=0
若经营者按自己偏好的活动选择X> X*,则可用F≡B(X*)-B(X)来表示(X-X*)给企业带来的成本。用V表示F=0、X=X*时企业产生的最优现金流量的市场价值,它的位置取决于假设决定的企业规模和经营者货币收入合同。VF表示不同投资水平和不同工资水平上的预算钱,它限制可以从企业支取的非货币利益,VF的斜率为-1,表示经营者从企业每支取一元钱现值的非货币利益,企业市场价值和现值就相应减少一元钱。由此,所有者兼经营者的效用既取决于V,又取决于F,V对F的边际替代率递减,效用最大化的所有者兼经营者在比如F*V*处达到均衡:牺牲V—V*财富以获取非货币收益F*。
如果原所有者出售(1 -a)部分股权(o<a<1)给外部人,本人只保留a部分股权,那么,他就只承受F的aF部分成本。此时,外部人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为(1-a) V*。然而,如果所有者兼经营者有机会自由地选择非货币利益的消费水平,鉴于在非货币利益消费中,他只是损失作为部分所有者份额在内的财富,所以,所有者兼经营者势必会通过增加非货币利益消费使其个人效用达到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詹森和梅克林证明,股票市场的交易者会理性地预计到所有者兼经营者这种非货币消费倾向,股市也会作出对这种理性估计的无偏差反应。因此,为了避免自身权益的损失,对于购买(1-a)股权,股东不会支付(1-a)的V*价格,只是以(1-a)的比例支付低于V*的企业预期价值V,这意味着企业的整个价值下降(V*-V),这个下降值是由原企业所有者承担,即由所有者兼经营者承担。这个由于代理关系造成的企业价值的下降值,就是权益代理成本,它是一种剩余损失。 债务的代理成本
与债务有关的代理成本,主要是因债务对企业投资决策影响所引起的财富损失的机会成本。假设企业可以在两个等成本的相互排他的投资机会中进行选择,每个投资机会的收益均为X,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两种投资机会的收益都呈正态分布,预期总收益分别为E(X1)和E(X2),两者的方差关系是σ12<σ22如果所有者兼经营者按先定投资机会,再定是以股权还是以债权的方式投资这样的顺序进行决策,那么,这两种投资机会对他来说是无差异的。但是,如果所有者兼经营者能够有机会先借债后选择投资机会,最后再决定出售他手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这时两个投资机会就不再是无差异的了。因为,所有者兼经营者可以通过低风险(σ1)项目作承诺来发行债券,而进行高风险(σ2)项目的投资,从而实现财富从债权人向所有者兼经营者手中转移的。
令Bi、Si分别为选择投资机会I后企业现有债务的市场价值和权益的市场价值,i=1,2。因为σ12<σ22,E(X2)<E(X1),V是企业的总价值,显然有,V2<V1,进而可设:
△V=V1-V2=(S1-S2) (B1-B2)
两个投资机会所造成权益价值的差别为:
S1-S2=(B1-B2)-(V1-V2)
等式右边,(B1-B2)表示从债权人那里转移出来的财富部分;(V1-V2)即为代理成本,是一种剩余损失,它是因为企业通过借债进行投资所引起的企业财富损失。
此外,债权人的监控成本和所有者兼经营者的担保成本也是与债务有关的代理成本。为防止上述所有者兼经营者过度负债而导致的“剩余损失”,债权人将对契约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控,由此产生监控成本。另一方面,所有者兼经营者为使其投资决策获得债权人通过,他须采取各种方式为自己的行为担保,因此产生担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