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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间接代理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13 20:05:44

⑴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什么意思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区别: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⑵ 委托人和代收行的关系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托收是指银行按照委托人(一般为出口商)的委托指示办理金融单据或/和商业单据以便得到付款人(一般为进口商)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付款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属于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托收”系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第2条b款定义的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3)根据其他条款及条件交付单据。
二、托收当事人
在一般的托收业务中,涉及以下四方当事人:
委托人,系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
托收行,系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代收行,系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系托收指示书向其提示单据的人,它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
三、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评析
(一)无直接合同关系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托收关系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仅仅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人,根据代理的一般原则,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ofcontract)。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只能通过托收行对其起诉。这是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的传统观点。此学说虽然简单明了,不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但这是最不利于纠纷解决的一种学说。显然该法律后果与托收实务中委托人直接面临收款风险的状况不相一致,而且委托人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如果简单地认定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就剥夺了委托人直接向代收行追偿损失的权利,从而导致失误操作的代收行游离于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之外,这显然有违商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间接代理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委托人与代收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其以我国《合同法》第402条为理论依据,该条规定如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间接代理关系须符合三点构成要件:1.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为了本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2.第三人明知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合同只约束这两名当事人。
这一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该条针对的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在合同表面并不显示出委托人。但在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通过“托收指示书”可以看出托收行的委托人是明示的。其次,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已明确规定托收行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向代收行进行追索。
(三)复代理关系
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
第一,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属于托收行利用代收行的服务执行委托人的委托(URC522第5条d款、第n条a款)。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后,并未退出代理关系,其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URC522第3条a款)。若代收行所在国的国内法或者惯例对代收行设定义务和责任,托收行应予以承担(URC522第11条c款)。
第二,托收行接受委托人之委托后,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代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URC522第4条a款),尽管托收业务有赖于代收行的参与,但是托收行仍然对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托收行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或是得到委托人的明示授权(委托人指定代收行);或应默示推定委托人同意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代为收款。在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委托处于付款人所在地的代收行才能完成托收,否则托收行无法履行其托收业务。事实和法律表明,委托人办理托收,可以跳过当地的托收行作为中介,而直接委托处于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此即所谓的“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反之,位于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则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若无该银行的参与,托收是无法进行的。所以,对于任何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可以推定其理解托收行必须委托代收行办理托收业务;可以推定托收行指定代收行办理业务是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和认可的。此外,委托人与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通常均约定适用URC522,依据URC522托收行有权自行指定代收行。代收行在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以托收行的代理人身份出现。
持此观点的学者显然没有分清代理与委托之间的区别,代理系对外为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果,而此处则解决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间的关系,显然不能用复代理的理论。
(四)侵权关系
除代理关系之外,在委托人以代收行未收款(D/P方式下)就放单给付款人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可以基于侵权的理由向对其造成损失的代收行主张权利。其原因在于委托人交付托收行寄给代收行的单据中包含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这一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当事人还可以将提单作为权利证书而设定质押。对于此类单据,代收行承担了法定的善管义务(Duty of Care),而非仅仅是“托收指示书”的合同义务。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以及URC522所规定的“善意和合理谨慎”之责,其结果便是损害委托人对货物的占有权。代收行的此种过错类似于国际运输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形。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关于浙江桐乡进出口公司诉亚洲银行案中,法官在其判决词中亦隐含了以侵权行为认定代收行的责任——“不论其为疏忽抑或故意,均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犯”。这是典型的侵权诉讼中认定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用语。
该说观点可值赞同,有学者指出提单上不一定记载有委托人的名字,无法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然笔者认为,此乃诉讼法上举证的司题,菲实体法上在分析法律关系时所应考虑的,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提单所表彰的物权,所受损害的利益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只要委托人可以证明其受有损害,且与代收行之间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转委托中的法定债务关系
那么传统大陆法系是如何处理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的呢?
首先需要明确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为除委任契约外还赋予其代理权,至于是否赋予其指定次受托人及复代理人根据托收指示书记载的事项,或者URC相关规定及商业惯例来判断。在托收法律关系中,托收行是享有复任权及授予复代理权的,因为一般托收书中含此项内容,即使没有记载根据URC的规定托收银行也享有该权利。
其次托收行与代收行间系存在另一委任契约,然次受任人对于委任人不代替受任人之地位,其间不成立契约关系,次受任人对于委任人无请求权。此乃契约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之例外的规定,故为法定债务。此时,托收行可基于契约请求代收行对于自己履行债务,委托人直接请求代收行为给付,因而成立一连带债权之关系。这样便解决了当托收行怠于请求代收行赔偿时如何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当然代收行同时为委托人的复代理人,其对付款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如移交提单即移转向船方提货的请求权,即同时构成货物所有权之移转直接对委托人生效。但此不构成委托人请求代收行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因为代理权非债之产生原因,代理权之授予并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论是间接代理还是复代理均不能解决上述司题。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并未区分委托及代理,在解决类似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只有对于复代理的规定,而没有转委托的规定。那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只能采取侵权之诉请求代收行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在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中,委托人享有单据项下所表彰的货物所有权,此时单据的丧失侵害了委托人的所有权,且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代收行违背了URC中的善意和合理谨慎义务,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⑶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
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意义,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
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⑷ 请问什么叫间接代理 麻烦举个例子说一下

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是否显名分类: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我在外出差,把钱给一同事,委托他帮我把欠楼下商店的钱付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间接代理:我欠同事钱,同事欠楼下商店的钱,我出差前把银行卡给他让他去还钱,在这里,我委托同事刷我的卡,同事为了还商店的债,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本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⑸ 什么是直接代理什么是间接代理

是直接代理?什么是间接代理?顾名思义就是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打个比方,你是源头厂家,你为了你生产出来的商品卖出去,那么你就要找人帮你卖,你找的这个人就是你的直接代理,你给他的价格属于是批发价,就是第一手的价格,你在你的成本上面加上一定的利润,然后卖个他,而他再去找帮他销售的人,他就是你的间接代理,他拿到的价格是高于你给的价格的,因为中间人也要赚取一定的利润。

不管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他们不赚钱是坚决不会做的,所以真正掏钱还是我们消费者,因为我们是食物链的最底层。以上就是小编的个人观点,希望可以帮到您。

⑹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直接代理具有针对第三人意义间接代理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1、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给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订立这个合同,或者从合同订立的情况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⑺ 间接代理有代理权吗

代理一般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但是许多人对他们之间的区别有一些疑惑,那么什么是间接代理,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典》(生效)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代理
《民法典》(生效)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此种代理不同于《民法典》(生效)所规定的直接代理。它的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二、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民法典》(生效)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律师咨询。

⑻ 间接代理

法律分析:间接代理构成要符合三个要件:

1.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⑼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什么

法律分析:代理是与自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是与自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均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⑽ 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

间接代理的特征: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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