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约经销商和独家代理是怎么定义的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经销商:1、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 2、经销商可以与厂家有直接联系,也可能与某个大的代理商有直接联系。 3、经销商对从厂家或代理商手中买来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处置。赚的就是买进以及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利润。 4、我感觉特约经销商和代理商非常类似。 5、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代理商:1、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2、传统意义上的代理商对产品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他们不是买断厂家的产品,而是替代他们卖出去。 3、但现在随着代理商概念的扩展和代理商规模的扩大,代理商是否只是收取佣金不能确定。 分销商:1、分销的概念和批发是相对的,就是“分着卖”,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 2、“分销商”,一般是企业,多用来指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他们对市场渠道有比较深的了解,往往面向的是一些有固定消费群、客户群的公司商店,很少直接卖给消费者。 3、分销商往往代理(此处代理应该不只是收取佣金)很多类型或品牌的产品。 总之, 1、经销商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中的特约经销商就是代理商,经销商中也可能是分销商。 2、代理商可能被称为经销商,也可以是分销商。 3、经销商和分销商很类似,只是分销商一般和提供产品企业的关系更加牢固稳定,他们的市场目标和渠道也更加明确,比较的专业和对口。代理商一定是受到企业授权的,分销商往往受到企业授权(类似特约经销商),而经销商中除了特约经销商外,一般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 4、经销商一般对产品拥有所有权,代理商则一般没有,但现实情况也很难说,有的高级别的代理商,也称为特约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而低级别的代理商也被称为经销商,但是没有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默认为: 称自己为经销商的,为自由贸易商,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但是买断产品后有产品的所有权。 称自己为特约经销商的,有企业的授权,但有没有产品所有权不一定。 称自己为某某企业的代理商的,有企业的授权,但有没有产品所有权不一定。
❷ 一级代理商跟二级代理商的区别 特约代理又是什么个意思
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 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
普通的汽贸只负责销售 卖完就OK 有什么问题都不管
高级汽车建议到4S店购买 多花几千元钱买个保障的售后服务
经济型汽车就没有必要到4S店了 因为4S店的汽车比普通汽贸贵一些 而经济型汽车的维护保养都很便宜 普通修理厂都能够维护保养
代理有城市总代理、地区城市总代理、县级城市(含县级市)总代理、特约经销商(特约代理) 区别就是上面三个代理是一层对下面一层,特约代理是面对客户
特约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
❸ 代理商和特许经营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 代理商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前者从事商业行为, 后者可以随意设立于变化。
(二)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也拯、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 品牌和技术是核心, 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 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三)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 而代理商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四) 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 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五) 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 而代理商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六)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 总部) 和被特许人( 加盟店) 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亚起关系, 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七)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计, 特许人( 总部) 是转让方,被特许人( 加店) 是接受方, 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 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 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 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 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 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法律依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❹ 代理和特约的区别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特别约定或约请,其实就是某个品牌指定的维修地点.又比如某个牌子电器的特约维修站,指这个维修站是这个品牌指定的,维修质量有保障,但是不一定这个牌子只在这一个维修站特约,在大型城市,比如上海可能有几个特约维修站.当然这个维修站也不一定只是一个牌子的特约维修站,可能是很多牌子的特约维修站.如果是某个牌子自己出钱设立的维修站,那就不叫特约了,那就是自己官方的维修站,只能修自己这个牌子.
❺ 一级代理商跟二级代理商的区别是什么特约代理又是什么意思
一、一级代理商与二级代理商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一级代理商指的是厂家产品外销的第一级代理商,也就是第一层代理商它是厂家的直接联系方。
通常,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以国家为单位的代理商为一级代理;对于主要业务在国内的企业来说,各省的代理即为一级代理。
二级代理商处于一级代理商的下一层级,一般是一级代理商的分销处,成为整个销售渠道中的一环。
二)处于不同的销售环节。
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没有二级代理的销售模式:
制造商→一级代理→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
2)有二级代理的销售模式:
制造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
三)与制造商的关系不一样。
一级代理商直接与厂家接触,与其签订代理协议,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二级代理商不直接与厂家联系,没有获得厂家的代理授权,而是与一级代理商签订协议,分销商品。
二、特约代理指的是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
❻ 总代理与特约代理的分别
代理有城市总代理、地区城市总代理、县级城市(含县级市)总代理、
特约经销商
(特约代理)
区别就是上面三个代理是一层对下面一层,特约代理是面对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