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区分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债权债务关系 只能约束 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 (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 行使代位权 ,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因此它与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同。(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过诉讼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保全债权。
Ⅱ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什么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2)代位权和代理有什么不同扩展阅读: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Ⅲ 法律中的代理权和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理权是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一个人在取得代理权限(方式为委托与法定)后,以另外一个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这个时候,甲就是乙。
代位权不同,是债法或者保险法的内容,就是在特定事由发生后,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权利,直接行使此权利,这个时候,甲还是甲,乙还是乙,代位权人依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最大的区别就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