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 合同法 》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法》第48条和第49条也对无权代理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权代理将会因不同情形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 债务 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其次,《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然而,按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有解没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未作追认表示或者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可见,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对于这一问题,由于《合同法》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民法通则》既是普通法又是旧法,因此无论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要看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情况。如果无权代理人并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单方法律行为的,对于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的事实而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就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也即视为被代理人同意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此情形,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认,该代理行为都确定有效,相应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此时作为被代理人,如果进行了追认的话,那么此时无权代理还有可能发生效力,否则的话就是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自然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失的话,那就应该由代理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Ⅱ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或违规操作的后果
一、合同有效。
(1)从小王的行为来看,其属于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但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
(2)本案中,小王擅自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是越权代理行为,在未得到某公司张经理的追认前,其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阶段。当小王回公司后交出合同,张经理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主观上貌似对此合同表示拒绝,但当货物到货后,张经理将货拉回并上柜销售,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表示了追认的态度,是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公司追认之前厂家并未以通知的方式向某公司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有效。
二、厂家能够胜诉。
(1)从上述回答可以确定厂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即小王属于越权代理,但事后公司在行动上作出了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另,从厂家的角度来看,即便小王没有代理权,即无权代理,但因为小王是公司的业务员,其身份足以使厂家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能够行使代理行为,故小王的行为又构成表见代理,事后经公司追认,合同还是有效的。
(2)因为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公司应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公司不能以小王未经公司同意及协商擅自签订合同、属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公司在收货后将货物上柜销售,在行动上作出了追认,是同意合同的意思表示。如若按照公司的说法,合同属无效合同,那么其之后的收货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其销售收益属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货物、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总之,厂家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能够胜诉。
以上属个人意见,不当之处还望海涵指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Ⅲ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或违规操作的后果
如果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会起诉代理人的。一般小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追究的。
Ⅳ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法律分析:1、越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属于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Ⅳ 代理人越界越权代理对我们的启示
代理人越权代理,其后果是怎样的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 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 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 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超越代理权,应当自负民事责任。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 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 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 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 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Ⅵ 越权的后果
法律分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Ⅶ 我被授权代理人去招投标,之后如果有问题会不会有法律责任
如果是在合法的情况下,之后如果有问题,代理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是违法行为,仍然进行代理或者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合法的情况下,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7)越权代理会有什么后果扩展阅读: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Ⅷ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1、代理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2、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3、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4、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