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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理权

发布时间:2022-02-15 23:39:12

㈠ 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你好,可理解为,委托律师打官司。

㈡ 什么叫做代理权。代理权分别包括有那几种

[编辑本段]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编辑本段]二、代理权的发生(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二)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3)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编辑本段]三、代理权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权范围
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二)授予代理权之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编辑本段]四、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之类型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编辑本段]五、代理权的终止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三)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㈢ 什么是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㈣ 什么是招商代理权

招商代理一般分为
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

方式
中介招商
所谓中介招商,就是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委托方)通过专业机构或中介人(受托方),将招商项目推向国际相关投资市场,受托方经过开展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活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为招商方选择最理想的合作伙伴。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合作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可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委托方按期支付给受托方一定的活动费用,当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再按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要亲自“操办”,得到项目后“转让”给委托人,类似一种买卖关系。
委托招商
委托招商,也称招商代理制,是指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为发展本地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需要时由委托方出面签订,受托方是实行分成制的项目推介人员。委托方在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按照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只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类似一种“雇佣”关系。受托方一般是专业的投资中介咨询机构或个人。
委托招商的报酬一般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0.1%--2.5%计付,各级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投资项目,报酬由同级财政负担。中介招商的管理办法和报酬计付比例未见报道。无论是中介招商还是委托招商,都是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运作模式,操作规范,可以提高招商引资的有效性。但从实践看,对于境外资金来说,中介招商作用一般要比委托招商的作用大一些。

㈤ 商品代理权是什么意思啊举一个例子

代理食品有一定的风险,因为食品有安全性和保质期的问题。你不好控制。大一点的公司产品代理权都要交给有实力的商家代理,如果你真不怕苦,我建议你先代理一些新奇小商品,一般这些厂家都是要求你一次进多少货就可以成为当地的代理,进货后在规定时间内销量要达到一定数量,否则取消代理权。你成为当地代理后,厂家不能再在这里设第二家代理商,这是你利益的保障。厂家对代理商都差不多是一个模式,所以你的谈判只能是在价格上要求厂家让利了。这是最简单也是目前最通用的代理方式,也不用办什么手续。

㈥ 什么叫代理权,怎么样才能拿到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㈦ 关于 销售代理权

1\销售代理权:就是指你在(或你要)在一个地区经销一个产品时,要得到该产品生产厂家或该产品总代理商(公司)的授权,只有有了该产品的授权,你才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可以进行正常的经营;签署的销售代理是一种法律生效的合同行为.
2\销售总代理/独家代理: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全国或某省/市)由你独家经销的代理权限,你可以在自己的区域内进行二级或三级市场的分销或分代理,该市场只能由你独家经营.但厂家可能要对你有一定的销售额或其他的要求.
3/一定要有对方的许可,否则你没有进货渠道,或者是没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因为品牌产品,尤其是国际品牌的产品,对自己的经销商和经销渠道十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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