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同市私有房產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買賣房產必須到大同市房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市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禁止私賣私買房產或利用房產交易進行牟利等非法活動。第三條私有房屋交易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售房者房屋自住有餘,產權明確,並具備合法的產權證件。凡售房者已居住公產房屋的,其私房不準出售。
2.買方應具有大同市常住戶口證件,以自用為目的。買房後三年之內一般不得將所買房產出售。後若出售,須扣除折舊費後方可進行交易。
3.出售經有關部門批准改建、擴建的房產,產權人應向房產登記部門辦妥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出售。
4.凡屬繼承、贈與、交換和分家析產的房產,必須提交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和房產所有證。
5.經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後產權發生轉移的房產,必須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和房產所有證。
6.遺失房產所有證者,出售其私產房時必須提交申述原因的報告,街道辦事處證明,並經房管部門核實無誤方可成交。
7.出售本市建城區和郊區鎮建城區內由個人自籌資金、投工投料興建的房產,賣方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經審查無誤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
8.凡出售已出租的私有房產,賣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9.凡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建造的房產需出售時,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進行房產交易:
1.產權有糾紛未經確認為合法的私產房;
2.已出租給他人居住因出賣逼遷其住戶的房產;
3.已批准為城市改造或擴建地域內的房產;
4.拖欠國家房地產稅的房產;
5.已列入規劃拆遷范圍、戶口凍結的房產;
6.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房產;
7.臨時房屋、違章建築的房產。第五條房產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紹買賣雙方商談,也可由買賣雙方自行商議,嚴禁黑市經紀活動。第六條房產交易的價格,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協商,不得隱瞞真實價格,不準投機鑽營任意抬高房價。成交後必須如實向市交易所申報成交價格,經市交易所審查批准後方能辦理過戶手續。第七條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產。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如因新建或業務擴大等特殊需要,確需購買私房的,應事先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市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報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出售私產房時不準將原佔地皮作價出售或變相作價出售。第九條私房交易的買賣雙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產所有權證到市交易所申請填寫《大同市房產交易申請書》,親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有合法的資格證書。第十條房產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應按成交總價的3%向市交易所繳交易手續費;契稅按房產成交總價的6%繳納,由買方負責。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二、五、六規定,私買私賣房產,利用房屋交易進行牟利活動,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隱瞞金額外,並按其非法所得總額、隱瞞金額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第十三條房產買賣成交後,如發生產權糾葛時,由原賣方負責。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什麼是房地產限售
房地產限售是一種限制房地產交易的政策措施。
詳細解釋如下:
房地產限售主要是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防止過度投機和炒作,政府會採取限制新房或二手房在一定時間內不得上市交易的措施。
具體說來,當房地產市場出現過熱、房價上漲過快等情況時,政府可能會實施房地產限售政策以進行調控。這項政策的核心在於限制個人或機構在購房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將房屋進行出售。這個時間期限可以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有所不同。通過這種方式,政府旨在穩定市場預期,抑制投機行為,鼓勵長期持有和真實居住需求。
實施房地產限售政策的城市,其目的多在於為房地產市場降溫,抑制投資客的炒作行為,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這對於保護普通購房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穩定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限售政策也是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
總之,房地產限售是一種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目的是穩定市場預期、抑制投機行為、鼓勵真實居住需求,以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