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聊天記錄能不能作為起訴證據
起訴時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網路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路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路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起訴時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
網聊屬「視聽資料」類證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網路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證明婚外情,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路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路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路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系,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路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路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聊天記錄是可以當作證據,但是不可以單獨存在。意思就是說們可以當作輔助證據,一定要有其他的實質證據。聊天記錄的證據不可以泄露他人的隱私,取得聊天證據前提是必須是合法的的取得,不可以威脅利誘,否則不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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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㈡ 只有工資轉賬和微信安排工作的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嗎
可以做證據,可以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微信轉賬單若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具有證據效力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雙方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妥善保管好,經由人民法院查證屬實,這樣的微信轉賬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首先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必須是完整且無刪減改動。因為刪除或者截取部分聊天記錄是不具備完整性的,無法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也無法完整地表達真正的事實,所以這樣的聊天記錄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
聊天內容必須真實。網路聊天屬於一種虛擬的東西,所以須要證明這個聊天記錄中的主體就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本人。現在微信都要求綁定手機號碼,並且要求手機號碼是實名認證的,因此,手機機主的姓名必須與訴訟中的當事人姓名是一致的,這樣才能證明該微信用戶的身份,才能進一步證明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目的在於為了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但若所提供的記錄與待證事實不具備關聯性,即使該證明是當事人本人的聊天記錄,也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因此也就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