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通過法律程序或與債權人協商,對債務償還的時間、方式、條件等進行重新安排和修改,以改善自身財務狀況並減少經濟風險的行為。
詳細解釋如下:
債務重組的概念及目的
在商業活動中,當債務人面臨財務困難或需要改善長期現金流狀況時,可能會選擇進行債務重組。其目的在於通過調整債務的條款和結構,幫助債務人恢復盈利能力或提高償債能力,並減少債權人的潛在損失。這一過程通常需要法律程序或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商來實現。
債務重組的方式和內容
債務重組的方式多樣,包括但不限於延長還款期限、修改利率、部分償還本金、轉換債務為股權等。通過這些方式,債務人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其現金流和資產,以應對短期內的財務困境或長期內的流動性問題。此外,債務重組還可能涉及對擔保品的重新安排或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債務人需要坦誠地與債權人溝通,提供詳細的財務計劃和預期收益預測,以達成共識。
債務重組的法律程序和影響因素
債務重組通常涉及法律程序,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法律程序有助於確保重組過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此外,債務重組也會受到宏觀經濟環境、行業趨勢、企業運營狀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人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制定出最合適的重組方案。同時,債權人也需要充分評估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重組方案的可行性,以做出明智的決策。
總的來說,債務重組是幫助企業和個人解決財務困境、恢復經濟活力的一種重要手段。通過合理的債務重組,不僅可以改善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還可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風險。
B. 什麼是權益性交易
《國際會計准則第27號—合並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以下簡稱IAS27)第30段對權益性交易給出如下定義:權益性交易是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
美國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五號「商業企業財務報表的確認和計量」第55段對資本性交易有如下定義:資本性交易是指與所有者進行的影響主體權益的交易。AICPA下屬的PITF(職業問題任務小組)發布的2000年第1號實務提示公告「特定的權益性交易會計」中,將資本性交易視作權益性交易的不同表述。
可見,對權益性交易進行定義,應關注的要素是交易的對象及其特殊身份。交易對象的特殊身份是界定權益性交易的主要依據,並導致交易的結果直接影響個別財務報表或合並財務報表中的權益。
權益性交易的特點
權益性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一)權益性交易的主體為會計主體及其所有者。
權益性交易作為特定的經濟交易行為,要有行為的主體,即行為雙方當事人。會計主體是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單位或組織,既可以是個別主體(法人企業),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並主體(若干個法人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從個別主體角度看,由於個別財務報表(法人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只反映權益總額.而不反映所有者各自所佔的權益份額,因而.基於個別主體的權益性交易表現為個別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交易,如個別主體收到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以及資本收益的分配等。從合並主體角度看,依據實體觀念所編制的合並財務報表不僅要反映所有者權益的總額,同時要區分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權益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權益.因此.基於合並主體的權益性交易既包括合並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交易(如母公司向集團外部增發普通股),也包括合並主體內部母公司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交易(如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權益)。
(二)權益性交易的客體是資本或者權益。
資本和權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一般是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實收資本和資本溢價,後者則是指所有者在主體中應享有的利益,不僅包括投入資本,還包括留存收益以及直接計人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從交易的客體角度分析,權益性交易可分為兩類:資本交易和權益交易。資本交易是會計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所發生的有關資本投入及收益分配方面的交易,是一種增量或減量交易;權益交易則是會計主體的所有者之間轉讓權益的交易,是一種存量交易。
(三)權益性交易的結果導致會計主體的權益發生變動。
會計主體的權益變動可能源自權益性交易.也可能源自損益性交易及其他事項或情況。損益性交易對權益的影響是通過計人損益(綜合收益)而最終影響權益的.而權益性交易則與之不同,其中,會計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資本交易直接導致權益的變動.不影響損益:所有者與所有者之間的權益交易對權益總額沒有影響.但會導致權益內部結構的變動。就個別主體而言,主體所關注的只是資本交易所導致的權益總額的變動。對於合並主體而言,合並財務報表不僅要反映權益總額,還要列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各自所佔的權益份額(即控制性權益與非控制性權益的份額),因此,會計主體應同時關注兩類交易的結果,即資本交易所導致的權益總額的變動以及權益交易所導致的權益結構變動。
權益性交易的判斷依據
在實務中,對權益性交易的界定存在困惑。權益性交易與關聯方交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關聯方交易不一定是權益性交易,但那些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單方面向上市公司輸送利益的有失公允的關聯方交易,屬於權益性交易。權益性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關聯方交易。對權益性交易的界定,應當關注所有者是否「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交易。如果不是所有者這種特殊的身份就不會發生的交易,不屬於權益性交易。
例如,一般的關聯方之間公允的購銷交易,就不屬於權益性交易。又如,控股股東為了改善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條件和財務狀況,使其恢復持續經營的能力,豁免其所欠巨額債務,應視同控股股東對其的資本性投入,認定為權益性交易,但如果控股股東與被投資單位的其他債權人從盡可能減少債權損失的角度出發,共同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並非一一對應的豁免,則控股股東不是以所有者身份參與的該項債務重組就不屬於權益性交易。
權益性交易報告主體的界定
界定權益性交易的報告主體,是指受到權益性交易會計處理影響的會計主體。該主體或者是作為被投資單位的公司,或者是包括該公司在內的企業集團。權益性交易按交易對象劃分,可分為公司與所有者的權益性交易和所有者之間的權益性交易。
對於公司與所有者的權益性交易,雖然交易各方都要從各自的角度反映該項交易,但需要界定是否屬於權益性交易並受到其會計處理影響的報告主體,通常是作為被投資單位的公司。是否屬於權益性交易,關繫到其對有關利得或損失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直接計入權益。
對於公司所有者之間進行的交易,則應從合並報表主體的范圍來界定其是否屬於權益性交易,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例如,母公司轉讓其對子公司擁有的部分股權,在該子公司個別報表范圍內,除部分權益的業主發生變更外,不涉及有關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在母公司個別報表范圍內,該項交易是母公司主體自身的投資處置行為,未涉及母公司與其所有者或母公司所有者之間的交易。該事項從母公司所編制合並報表主體的范圍看,如果母公司因轉讓股權而喪失控制權,原子公司不再納入合並報表,不存在母公司以其所有者身份出現的問題;如果母公司轉讓部分股權但未喪失控制權,該子公司仍然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就合並報表主體而言,母公司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應作為權益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所以,同一項交易在個別報表和合並報表中的處理可能不同。
關於所有者之間的權益性交易,其會計處理方法受到合並報表理論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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