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的公司債券都可以上市交易嗎
發行的公司債券並不是都可以上市交易,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須滿足三個條件。
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公開發行;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債券的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累計發行在外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
債券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承認並接納某種債券在交易所市場上交易,債券上市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上市制度。
與股票不同,企業債券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而且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因此,債券上市的條件與股票有所差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債券交易的流動性,證券交易所在接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後,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企業債券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
《證券法》第61條規定,公司債券終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況: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或者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種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在這些情形下,應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債券上市,並由相關各方辦理善後事宜。
B. 債權債務交易轉讓的程序是什麼
債務 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中可以進行轉讓售賣的東西,一般的就是在雙方高拍之間債務債權關系的改變,一般的債務債權的關系是在合同中會進行規定的,所以在保障合同的規定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進行 債權人 的變更,所以一般的, 債權債務 交易轉讓的程序是什麼? 債權債務交易轉讓的程序是什麼? 債權轉讓 (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的方式有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採用通知轉讓。 其中債權轉讓有以下幾種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 債務人 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 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准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友戚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 連帶責任 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 抵押 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合同法 》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債權債務交易 轉讓的程序是什麼?一般的轉讓的類型是包括有自由轉讓的,還有同意進行轉讓以及通知進行轉讓的三種形式,都是需要通過上方之間戚告羨進行協議的簽署,然後將債權的人進行變更轉讓的程序的進行,一般的債權的形式還分為非貨幣型的轉讓好友就是有負債型的轉讓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