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汕頭經濟特區市級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機制,提高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效益,預防腐敗,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集中在汕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對集中在各區(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被授權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特區范圍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機關及單位。第四條公共資源集中交易遵循管辦分離、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統籌推進的原則,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第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是特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研究解決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下設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的統籌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設、管理的指導和協調。第七條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以下統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辦理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相關審批、核准、備案(以下統稱「批准」)業務,依法對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行業管理。第八條市交易中心負責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綜合服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場內活動的秩序管理,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和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見證、信息咨詢等服務,協助相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第九條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有關監察對象實施行政監察。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所取得的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易中心履行職責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第十二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包括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中的下列類型: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
(二)金平區、龍湖區、高新區、保稅區范圍內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
(三)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市屬、金平、龍湖區屬企業國有資產;
(四)市級及金平區、龍湖區范圍內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
(五)市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的特許經營權;
(六)國家、省、市規定應當集中交易的其他公共資源。
前款第三項國有資產中如涉及單一房產的,按有關規定既可以選擇在市交易中心也可以選擇在市房產交易中心交易,不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編制范圍。第十三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編制、審批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於政府集中采購通用類的部分,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經依法批准後,該部分自動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二)屬於本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部分,由市公管辦會同市相關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依法批準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管辦統一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申請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應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有權機關批准交易文件、委託交易文件以及符合法定交易條件的證明等資料,市交易中心校核後,對資料齊備的,應當依法受理。
市交易中心對依法受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組織開展交易活動,並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應當依許可權或者按照有權機關的決定宣告中止交易,並組織採取應急措施:
(一)因交易系統故障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三)交易期間發現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爭議且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正在處理的;
(四)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㈡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哪個部門管理的
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管理。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責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一個集中管理公共資源的機構,其職責主要包括組織、協調和監督各類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公共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政府投資項目等。交易中心通過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規范交易流程,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管理部門與層級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部門因地區而異,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負責。在國家層面,可能會有相應的指導和監管政策,但具體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通常由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承擔。因此,不同地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能隸屬於不同的管理部門,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等。
三、管理內容與要求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交易活動的監管、交易規則的制定與執行、交易信息的公開與披露等方面。管理部門要求交易中心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制定並執行公平、公正的交易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及時公開交易信息,保障各方知情權;同時,還要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督和檢查,防止腐敗和不當行為的發生。
四、管理效果與意義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有效管理對於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政府透明度、防止腐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規范交易行為,可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公平、公正分配,避免資源的浪費和濫用;同時,公開透明的交易過程也有助於提升政府形象,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綜上所述: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由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管理的一個機構,負責公共資源的交易和管理工作。其管理部門因地區而異,但一般要求交易中心遵守法律法規,制定並執行公平、公正的交易規則,及時公開交易信息,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督和檢查。有效的管理對於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政府透明度、防止腐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資源交易法》
㈢ 如何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
(一)對開標過程主要應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1、參與開標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身份是否合規,參與投標的投標人代表身份是否合規。
2、開標程序是否合法、規范,是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開標時間與接收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是否在同一時間,開標地點是否按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4、是否按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終止招標文件的接收,是否當場檢查投標單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5、是否公開唱標,所有應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部公開。
6、是否允許投標人當場提出異議,對提出的異議是否當場給予合法解釋,仍有爭議的是否提交評委會研究決定。
7、是否對所有標書採取保密措施,監督標書向評標室移送工作。
(二)對專家抽取過程主要應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1、評標委員會組建和人員構成是否合規,抽取片區是否符合省、市有關規定,是否按招標人提供的專家抽取方案抽取。
2、改變抽取方案是否經監督人員同意。
3、專家抽取工作的操作人員和監督人員是否關閉通訊工具遵守保密規定,在專家進入評標室前參加專家抽取的所有人員是否受到全程監控。
4、所抽取的評委名單是否保密。
(三) 對評標過程主要應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1、對參加評標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廉潔、保密、遵章守紀的教育。
2、進入評審區的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遵守評審紀律,隨身攜帶的手機、錄音機、計算機軟盤、電子記事本等通訊工具和電子產品應自行存放到儲物櫃。
3、對評審區實行監控,嚴禁人員進出;嚴禁私自使用通訊工具,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電話的,必須有現場監督人員在場,並做好電話記錄。
4、評標程序是否合法,評標辦法與招標文件是否一致,評委是否客觀公正地評標。
5、評標報告中評委會成員、現場監督人員簽字是否齊全。
6、評標工作結束後,監督交易服務中心對評審區進行清理;對現場廢棄物品、紙張、電腦軟盤和硬碟資料等進行保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