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下列哪些種類機動車禁止交易
為了規范二手車交易市場秩序,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准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
㈡ 二手車里,禁止交易的「九種車輛」 ,分別是
為了規范二手車交易市場秩序,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下列車輛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 (一)已報廢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未經海關批准交易的海關監管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明、憑證的車輛; (八)在本行政轄區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