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連市機動車輛報廢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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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機動車輛報廢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報廢管理,淘汰老舊車輛,防止大氣污染,美化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大連市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的報廢管理。
第三條大連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機動車輛報廢工作,其具體業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大連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汽車更新工作。
市經貿委、工商局、環保局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機動車輛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的,應予報廢。
第五條機動車輛報廢,其所有人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將擬報廢的車輛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車輛的發動機、變速器、車架、方向機、前後橋、車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簡稱六大總成)必須齊全。
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依據車輛檔案對車輛整車(含六大總成)及使用年限、行駛里程等進行認定,符合報廢條件的,批准報廢,發給《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
第七條報廢車輛所有人持《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將車輛交給有資格的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回收處理,憑回收(拆解)企業簽字、蓋章的《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領取市經貿委《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八條報廢車輛所有人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到養路費征稽部門辦理停繳養路費手續。
第九條機動車輛因故需要延緩報廢的,其條件、審批程序和檢驗,按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汽車報廢標准,不得給已報廢的汽車辦理注冊登記;對延緩報廢的汽車不準辦理過戶、轉籍登記。
第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將上月已報廢或下一年度應報廢機動車的有關情況向市經貿委通報。
第十二條市經貿委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監督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對報廢汽車發動機、變速器、車架、方向機、前後橋(簡稱五大總成)作破壞性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應予報廢的車輛超過3個月未辦理報廢手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滯留車輛,限期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屬於非經營車輛的,處500元罰款;屬於經營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辦理的,強制報廢。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應嚴格執行《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票款分離和罰沒收入實行罰繳分離暫行辦法,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於律己,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駕駛、倒買倒賣已報廢車輛或五大總成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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