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資者需防範經濟分析
一、系統性風險 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是指由於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股市上所有股票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系統性風險主要是由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等宏觀因素造成,投資人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來化解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1、政策風險
經濟政策和管理措施可能會造成股票收益的損失,這在新興股市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如財稅策的變化,可以影響到公司的利潤,股市的交易策變化,也可以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格。此外還有一些看似無關的策,如房改策,也可能會影響到股票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
2、利率風險
在股票市場上,股票的交易價格是按市場價格進行,而不是按其票面價值進行交易的。市場價格的變化也隨時受市場利率水平的影響。當利率向上調整時,股票的相對投資價值將會下降,從而導致整個股價下滑。
3、購買力風險
由物價的變化導致資金實際購買力的不確定性,稱為購買力風險,或通貨膨脹風險。一般理論認為,輕微通貨膨脹會刺激投資需求的增長,從而帶動股市的活躍;當通貨膨脹超過一定比例時,由於未來的投資回報將大幅貶值,貨幣的購買力下降,也就是投資的實際收益下降,將給投資人帶來損失的可能。
4、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股票投資活動中最普通、最常見的風險,是由股票價格的漲落直接引起的。尤其在新興市場上,造成股市波動的因素更為復雜,價格波動大,市場風險也大。
防範策略:
系統性風險對股市影響面大,一般很難用市場行為來化解,但精明的投資人還是可以從公開的信息中,結合對國家宏觀經濟的理解,做到提前預測和防範,調整自己的投資策略。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一般是指對某一個股或某一類股票發生影響的不確定因素。如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市場銷售、重大投資等因素,它們的變化都會對公司的股價產生影響。此類風險主要影響某一種股票,與市場的其它股票沒有直接聯系。主要有以下幾類:
1、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主要指上市公司經營不景氣,甚至失敗、倒閉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上市公司經營、生產和投資活動的變化,導致公司盈利的變動,從而造成投資者收益本金的減少或損失。例如經濟周期或商業營業周期的變化對上市公司收益的影響,競爭對手的變化對上市公司經營的影響,上市公司自身的管理和決策水平等都可能會導致經營風險,如投資者購買垃圾股或低價股(*ST)就可能承擔上市公司退市風險。
2、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公司因籌措資金而產生的風險,即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的風險。公司財務結構的不合理,往往會給公司造成財務風險。公司的財務風險主要表現為:無力償還到期的債務,利率變動風險,再籌資風險。形成財務風險的主要因素有資本負債比率、資產與負債的期限、債務結構等因素。一般來說,公司的資本負債比率越高、債務結構越不合理,其財務風險越大。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違約風險,指不能按時向股票持有人支付本息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此類風險主要針對債券投資品種,對於股票只有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造成違約風險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財務狀況不好,最嚴重的是公司破產。
4、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主要指上市公司管理者的不道德行為給公司股東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股東與管理者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由於管理者與股東追求的目標不一定相同,尤其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管理者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股東利益的損害。
防範策略:
對於非系統性風險,投資者應多學習證券知識,多了解、分析和研究宏觀經濟形勢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掌握風險防範技巧,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三、交易過程風險 在實際投資活動中,投資者還應防範交易過程中的風險。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又分為交易行為風險和交易系統風險。
(一)、投資交易行為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越來越復,因普通投資者個人知識有限、時間有限,很難全面適應這種變化,經常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損失。比如錯過配股繳款、忘記行權甚至選擇了非法的交易網點和交易方式等。還有一些風險是由券商違規造成,損失卻轉嫁到投資者身上,比如保證金被挪用、股票帳號被非法指定、股票被無理凍結等。
防範策略:
1、對開戶的券商要有清晰的了解,選擇一家信譽好的證券營業部,選擇券商應考慮的標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司規模、信譽、服務質量、軟硬體及配套設施、內部管理狀況。比如國信證券就是一家信譽卓著的知名券商。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碼、資金帳號、股東代碼、身份證等個人身份資料,不要將交易密碼隨意告訴別人即使是證券公司的人;
3、在開戶時留下准確的聯系方式包括手機、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變更時及時通知所在券商,以便證券公司在上市公司發布重要公告或其他市場重大事件時能及時通知到。
4、經常登陸開戶證券公司網站和網上交易系統查詢了解自己擁有股票的公告信息、帳戶資金情況。
5、考慮聘請所在券商專業投資顧問協助照看您的股票帳戶。
(二)、交易系統風險
為了方便投資者進行交易,證券公司往往都會提供多種交易方式供客戶使用,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主要交易方式有網上交易、電話委託交易、營業網點現場櫃台自助交易、手機交易等。這些委託方式都存在以下共同的風險:
1、由於技術設備原因造成交易委託功能不能使用或延誤、轉帳功能不能使用或延誤的風險。
2、由於交易人數過多,存在交易系統繁忙、速度慢需要等待而延誤交易的風險;
3、由於交易密碼、股東代碼、資金帳號等個人身份有關資料泄露,發生違背投資者意願委託的風險。
4、在以上各種交易委託過程中,因投資者錯誤或無效操作造成的損失;
5、由於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及其他突發事故導致不能交易等風險;
另外,網上交易和手機交易還存在著一些比較特殊的風險:
1、由於其他非證券交易使用人數過多而導致網路繁忙、傳輸速度減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2、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非法渠道獲得,使得投資者的資料被非法竊取而造成損失。
3、網上發布的證券行情信息及其它證券信息由於傳輸速度的原因可能滯後或由於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如黑客惡意攻擊,可能出現錯誤、誤導、延遲或被惡意修改,可能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造成損失。
4、因手機交易實質上也是一種網上交易,具有網上交易所有風險,但手機交易還需要通過中國移動公司的GPRS無線網路(中國聯通公司的CDMA網路)傳輸客戶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可能因GPRS網路因素而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給投資行為帶來一些不確定性。
防範策略:
交易系統存在的風險可以通過以下措施進行防範:
1、盡量開通多種交易方式並熟練掌握各種交易方式,在一種交易方式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備選其他交易方式;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碼、資金帳號、股東代碼等個人身份資料,不要隨意告訴別人;
3、盡量使用高安全級別的認證方式。如交易密碼和認證口令設置時不要使用相同密碼;避免使用生日、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等容易猜測的數字串作為密碼;認證口令請不要只使用數字,使用字母的時候要注意大小寫,提倡使用字母和數字的組合;定期修改您的交易密碼和認證口令等等。
4、不要在身邊有陌生人關注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和查詢等。盡量避免在網吧等公共場所使用網上交易,網上交易、手機交易完畢及時退出操作界面。電話委託盡量少用液晶顯示的電話委託,如果使用的是這一類電話委託,使用完後按下電話鍵,再重新拿起來隨便撥幾個數字,使原來委託時的數字消失;
5、在交易委託下單操作時,應謹慎小心,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特別要注意防止下單方向的錯誤和下單數量的錯誤,以免帶來操作上的風險。
6、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使您無法進行通過正常交易通道進行交易委託,應及時與國信證券各網點服務熱線聯系尋求幫助。
四、特殊風險 投資者對以下一些特殊風險也應該有充分認識:
(一)、不可抗力風險。
因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股票市場無法正常交易帶來的風險。
(二)、股災。
有一種特殊的風險形式叫股災,它是指股市內在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由於受某個偶然因素的影響,突然發的股價跌,從而引起會經濟巨大動盪,並造成巨大損失的異常經濟現象。股災不同於一般的股市波動,也有別於一般的股市風險,具有突發性、破壞性、聯動性、不確定性的特點。股災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巨大,它的發生往往是經濟衰退的開始。例如1929年10月29日的美國大股災。過度投機形成的泡沫是股災發生的直接原因。
1929年10月29日,星期二,紐約證券交易所剛開市,猛烈的拋單就席捲而來,所有股票成了燙手的山芋,不計價格、不計成本,只要拋掉就好,隨之而來的就是道瓊斯指數一瀉千里,跌幅達22%。這是紐約交易所112年歷史上最糟糕的一天,以這個被稱作黑色星期二的日子為發端,美國乃至全球進入了長達10年的經濟大蕭條時期。
股市風險的成因
證券市場中使投資者蒙受損失的風險歸納起來不外兩大類:一類是外部客觀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另一類是由投資者本人的主觀因素所造成的風險。
外部客觀因素所帶來的風險有:
1.利率風險
這是指利率變動,出現貨幣供給量變化,從而導致證券需求變化而導致證券價格變動的一種風險。利率下調,人們覺得存銀行不合算,就會把錢拿出來買證券,從而造成買證券者增多、證券價格便會隨之上升;相反,利率上調,人們覺得存銀行合算,買證券的人隨之減少,價格也隨之下跌。在西方發達國家,利率變動頻繁,因利率下降引起股價上升或因利率上調引起股價下跌的利率風險也就較大;而在以下不發達國家,利率較少變動,因利率變化所引起的風險也相應較低,人們承擔這種風險的意識和能力也較差。例如1988年8、9月間,我國銀行利率上調,對一些原來買債券的人來說,當初購買時就是因為看中債券比銀行利率高,有的好不容易才通過各種關系購得,這時,債券利率反比銀行利率下降了,而且還不能保值,故有不少債券投資者向銀行、發行債券的企業以及新聞媒介呼籲,要求調高債券利率。實際上,這正是他們缺乏投資常識,不知道買證券還會遇上利率風險得一種反映。
2.物價風險
也稱通貨膨脹風險,指的是物價變動影響證券價格變動得一種風險。這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些重要物品(如電、煤、油等)價格的變動,從而影響大部分產品的成本和收益;另一種是那個物價指數的變動。一般來說,在物價指數上漲時,貨幣貶值,人們會覺得買債券吃虧了,而引起債券價格下降,1988年搶購風時100元面值的國庫券以七八十元的價格拋出,就是受此影響。但是,股票卻是一種保值手段,因為擁有企業資產的象徵,物價上漲時企業資產也會隨之增值,因此,物價上漲也常常引起股價上漲。另一方面,物價上漲,特別是煤、電、油的價格上漲,使企業成本增加,這時投資股票也不免會有風險。不過總的來說,物價上漲,債券價格下跌,股市則會興旺。
3.市場風險
這是指證券市場本身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證券價格變動的風險。
證券市場瞬息萬變,直接影響供求關系,包括政治局勢動盪、貨幣供應緊縮、政府幹預金融市場,投資大眾心理波動以及大投機者興風作浪等,都可以使證券市場掀起軒然大波。就拿上海股市來說,1991年6月前疲跌不振,持股人眼看自己手中的股票價值不但沒有增加,股票反而跌進票面以下,對股市毫無興趣,泄氣之至;擁有資金者面對行情持續處於跌勢,也不願貿然進場,造成進出均少,盡管上市股票不過區區幾千萬元,仍是供過於求。7月以後,在外地投資者的影響下,加之浦東開發等重大項目的興奮作用,上海股市大振,大眾心理起了根本變化,幾千萬元股票變得大大供不應求。對這樣畸冷畸熱的股市,可以說絕大多數人都在意料之外,因為其中有許多無法預測的偶然因素。換言之,投資者若在6月投資股市,盡管價格很低,卻會碰到許多難以意料的風險,正因為風險大,獲利機會也高。6月投資的人,到10月,股價就翻了兩番。
4.企業風險
指上市企業因為行業競爭、市場需求、原材料供給、成本費用的變化,以及管理等因素影響企業業績所造成的風險。企業風險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營業風險,這里有市場上某種產品飽和滯銷的因素,也有政府產業政策的影響,是某一行業或產業受到限制。例如為防治污染,有污染性的企業或因此關門,或則遷移,或則必須花極大費用去整治污染,從而造成企業利潤大大下降甚至虧損。二是財務風險,指的是企業財務狀況不良,包括財務管理不當,規劃不善,擴充過失等,從而造成不應有的營業損失和資本損失。一個企業若發生營業性風險尚可調整方向,若遇財務風險,有時在其會計報告中會用不屬實的財務數據來欺瞞股東,誤導投資人,當財務報告中突然出現大額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所得,看起來公司獲利大為增加時,需特別引起注意,這很可能是一種假象,投資者一定要謹慎對待。
投資風險若按風險影響的范圍來說,可分為社會公共風險和個別風險,上述利率風險、物價風險、市場風險均屬公共風險,企業風險則是一種個別風險。同樣,因投資者本人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也屬於個別風險之列,包括盲目跟風、不必要的恐慌、貪得無厭、錯誤估計形勢、錯過買賣時機、像賭徒一樣迷戀股市等等。其中盲目跟風和貪得無厭更是會將投資者置於死地的兩種常見風險。
盲目跟風常常與不必要的恐慌聯系在一起,成為大投機者操縱股市的犧牲品。一些大投機者往往利用市場心理,把股市炒熱,把股價抬高,使一般投資者以為有利可圖,緊追上去,你追我漲一直把股價逼上頂峰;這時投機者又把價位急劇拉下,一般投資者不知就裡,在恐懼心理下,又只好盲目跟進,不問情由,競相拋售,從而使股價跌得更慘。這種因盲目跟風而助長起來的大起大落常常讓投資者跌得暈頭轉向,投機者則從中大獲其利。
貪得無厭則跟賭博心理聯系在一起。這種人在股市中獲利後,多半會被勝利沖昏頭腦,像賭棍一樣頻頻加註,直到輸個精光為止。反過來,假如在股市中失利,他們常不惜背水一戰,把資金全部投在股票上,孤注一擲。毫無疑問,這種人多半落得傾家盪產的下場。
② 什麼叫非法拋空
非法拋空是指投資者在期貨市場中,違反市場規定和交易規則,通過賣出未持有的期貨合約的行為。
以下是關於非法拋空的詳細解釋:
一、期貨市場的基本規則
在期貨市場中,投資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守市場規定和交易規則。這些規則確保了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維護了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非法拋空的定義
非法拋空是指投資者在並未持有相應期貨合約的情況下,通過賣出期貨合約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投資者預測市場將下跌,但不持有相關期貨作為對沖,就直接賣出期貨合約。這種行為是違反期貨市場交易規則的,因為投資者並沒有實際的可交割貨物或資產。
三、非法拋空的後果
非法拋空行為會導致市場的不穩定,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一旦被發現,投資者將面臨嚴重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罰款、限制交易、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訴訟。此外,非法拋空的投資者還可能因為預測失誤而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防範非法拋空的重要性
對於投資者而言,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規則是基本的職業道德。避免非法拋空行為,不僅是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更是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有遵守規則,才能在長期的投資過程中獲得穩定的收益。
總之,非法拋空是違反期貨市場交易規則的行為,投資者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定,避免參與非法拋空活動,以確保市場的穩定和自身的投資安全。
③ 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④ 請教「內幕交易」定義
美國是最早制定反內幕交易法的國家,但是其並沒有對內幕交易作出定義,根據布萊克詞典解釋,內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是指公司的職員、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記在冊的股東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一種伴生現象,是證券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必然結果。
(1)歐盟1989年4月20日簽訂的「反內幕交易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sider Trading)的第一章第一條對內幕交易作了如下定義:「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或成員、管理和監督機構、有授權的代理人及公司雇員,故意利用尚未公開、可能對證券市場有重要影響、認為可以保障其本人或第三人特權的信息,在有組織的證券市場進行的『非常操作』」。
(2)我國法律並未對內幕交易作定義,學者對內幕交易的定義也不盡統一,如有的學者從行為的不當性角度指出,「內幕交易又稱內部交易、內線交易,是指掌握內幕信息的人濫用信息優勢實施的證券欺詐行為,即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內幕人員或者非內幕人員圍繞有關的內幕信息所實施的欺詐行為」。
(3)有的學者強調行為的違法性,認為「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由於人們對構成內幕交易諸要素的內容和范圍還存在分歧,因此內幕交易的概念並沒有權威和統一的定義,但我們仍可以從中總結出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其一,內幕交易首先必須是一種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行為,行為人或是自己對證券進行買賣,或是參與他人對證券的買賣;其二,內幕交易涉及的交易者的身份特殊,行為人必須是與內幕信息有關聯的人士,或是直接掌握,或是間接得知;其三,交易雙方缺乏信息的對等性(接觸的平等和佔有的平等),交易者所憑借的條件是未公開的能夠影響證券價格的內部信息;其四,內幕交易發生的場所不限於上市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市場,還包括場外交易。綜上,我們可以把內幕交易界定為:掌握未公開而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或使他人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其既包括內幕人員自己實施證券交易行為,也包括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廣義的內幕交易行為與狹義的內幕交易行為
由於人們對內幕交易要素的認識難以達到統一,反映在證券交易立法上則主要有兩種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控制模式。第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對廣義內幕交易行為控制模式,包括行為人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證券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以及短線交易行為,即證券交易法第16條b款規定的公司的主要受益股東、董事或者官員在6個月的任何時間內購買和出售該發行人股票的行為。受美國這種立法影響的國家還有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如日本現行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內幕交易包括三種:一是公司內幕人利用未公開的內幕信息進行有關證券的買賣;二是收購要約人內幕人利用未公開的有關收購要約信息買賣證券,三是短線交易行為,即公司的高級職員和主要股東不得就其在該公司之股份,於買進股份後六個月內即行賣出,或賣出股份後六個月內即行買進。又如我國台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內幕交易行為規定了禁止董事、監事、經理人員及持有股份占該公司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6個月內的短線交易行為以及獲悉內幕信息之人在該信息未公布前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股票的行為。以英國、德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則採取狹義的內幕交易行為概念進行立法。如英國禁止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買賣,禁止在內幕信息的基礎上為第三人提供咨詢或推薦,禁止傳播內幕信息。又如德國現行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內幕人禁止如下行為:1、利用其所得內幕事實以自營或受他人委託方式或者為他人購買或轉讓內幕人證券;2、未經授權將內幕人事實告知他人或使他人購買得知;3、基於其所得知的內幕人事實建議他人購買或轉讓內幕人證券。禁止知悉內幕事實的第三人利用此種信息自營或受他人委託方式或者為他人購買或轉讓內幕人證券。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①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③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信息買 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 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 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並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 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證券發行人訂立了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重要合同;
⑵發行人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⑶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等行為;
⑷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⑸發行人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等違約的情況;
⑹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⑺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⑻發行人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⑼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⑽發行人的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⑾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 化每達到該種股票對外發行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⑿發行人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劃;
⒀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⒁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⒂發行人的收購或兼並、分立等。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 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 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⑴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 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 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 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⑵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 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 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⑶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 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久性課題,「以所知謀所利」近乎人情,但卻嚴重侵蝕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和「魔」關系的此漲彼消、此消彼漲,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都在因循一定脈絡演進發展。無論如何,業界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演著史詩般波瀾壯闊的資產注入、整體上市、並購重組、業績改善大戲的時點,對內幕交易認定給出更細致、更統一的標准,正當其時。而且,從發展的眼光看,一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由試行、確立至於隨市場步入演化進程,則從「因時」之舉更上升到「因勢」的層面,對於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意義。
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辦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並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准。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於「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規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後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後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證監會定義市場操縱八宗罪
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有關人士介紹,前述8類行為可以再進行細分,其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和自買自賣系《證券法》第7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認定標准,而後5類行為,則屬於監管機構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結合我國市場運行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擴展規定的內容。「可以發現,證券法規定的3類操縱行為,在法律頒布之後出現的頻率越來越低,而新的5類操縱行為,則是對市場上逐漸出現的新的操縱手段的極富針對性的規定。」
根據《辦法》,當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偏離真實供求條件下投資人自主買賣所應形成的正常水平時,可以認定交易價或交易量受到了影響。當這種影響程度嚴重時,可認定形成對交易價和交易量的操縱。具體包括7類情形:一是相關證券交易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所規定的異常水平;二是相關證券交易異常受到監管機構及交易所質詢、核查、調查或採取監管措施;三是相關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價位,或者形成虛擬價格水平,或者交易量異常放大、萎縮或形成虛擬交易量水平;四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可比指數;五是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明顯偏離發行人基本面;六是相關證券價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時段嚴重異常;七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罪之一 連續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但是《證券法》沒有就「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認定給出明確標准。
為此,《辦法》明確,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准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
認定「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准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於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於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認定「信息優勢」的標准包括,當事人能夠比市場上的一般投資者更方便、更及時、更准確、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關證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 約定交易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
據悉,《辦法》進一步細化「約定的時間」包括某一時點附近、某一時期之內或某一特殊時段;「約定的價格」包括某一價格附近、某種價格水平或某一價格區間;「約定的方式」包括買賣申報、買賣數量、買賣節奏、買賣賬戶等各種與交易相關的安排。
罪之三 自買自賣操縱
《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
對此,《辦法》細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罪之四 蠱惑交易操縱
相信會有一些投資者有過疑惑,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殊不知,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這部分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墮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由於證券市場變幻莫測,操縱者手段也是千變萬化,很難通過立法全部歸納總結,所以《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手段操縱市場」這一概況性規定。事實上,此前許多學者已經指出,散布虛假消息,通過惡意渲染蠱惑來影響股價而獲利,正是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種。
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路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當然,在打擊「蠱惑交易」過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麼是「重大虛假信息」?誠然,具體案例紛繁復雜,但應該說,那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能夠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屬於。
而具體哪些情形才夠得上「蠱惑交易」操縱?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則當然要歸入: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在虛假重大信息發布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受到影響;虛假重大信息是有關股票價格或成交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 搶先交易操縱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支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嚴格來講,搶先交易應該是指,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從預期的市場變動中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在現行市場環境中,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情形有多種,比如,在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各類電子網路媒介上,利用傳真、簡訊、電子信箱、電話、軟體等工具面對公眾、會員或特定客戶,對股票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但顯然,事實上的公開評價行為並不止這些,所以監管部門執法時也不會限於這些情形。
至於「搶先交易」操縱如何認定?應該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而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而事實上,除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機構和人員,在符合下列情形時,也可以構成「搶先交易」操縱: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行為人在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後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響;行為人的行為是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變動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虛假申報操縱
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的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製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當然,為了將操縱行為和正常競價行為區分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認定為虛假申報操縱,這就是:行為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筆數或申報量,占統計時段內總申報筆數或申報量的20%;行為人能夠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價格操縱
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跟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
專家分析,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而今後,這種手法極可能被《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列為特定價格操縱,從而受到懲罰。
何謂特定價格操縱?這是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理解此種操縱手段,要首先明確兩組術語,一是特定價格,二是拉抬、打壓或者鎖定。
根據權威的解釋,特定價格是指以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內的價格作為交易結算價格,某些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以及證券或資產定價的參考價格。具體操作中,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依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的協議內容進行認定。
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是指行為人以高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致使證券交易價格上漲,或者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申報賣出致使價格下跌,或者通過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致使證券交易價格形成虛擬的價格水平。
到底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特定價格操縱?應該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相關證券某一時點或時期的價格為參考價格、結算價格或者資產價值的計算價格;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 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為打擊這種行為,《市場操縱認定辦法》明確列明了「特定時段交易操縱」行為,其又分為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
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尾市交易操縱:交易發生在收市階段;行為人具有拉抬、打壓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證券收市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證券收市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開盤交易價格操縱:交易發生在集合競價階段,行為人具有抬高、壓低或鎖定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開盤價格出現異常;行為人的行為是開盤價格異常的主要原因;行為人能從開盤價變動中獲取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證券市場是高級的市場組織形態,相比其他市場而言,證券市場對價格信號及供求關系的反應更加敏感,因此,以不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扭曲價格信號和供求關系,會對證券市場的秩序產生嚴重干擾,動搖市場運行的最基礎制度。」業內專家認為,《辦法》的運行,對監管機構的調查、認定工作會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對市場上的不法分子也會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特別是對一些慣於依據非正常渠道消息進行炒作的投資者,「也是極為及時的提醒和關照」。「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勢下,投資者越應該對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資,分享經濟成長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