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收款碼後台是怎麼回事
銀行收款碼後台是怕出現不合法的交易。
銀行的後台給設置的單筆交易上限。目的是為了防止套現,洗錢等非正常交易。
B. 對不真實不合法原始憑證應該怎麼辦
《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上述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憑合法、有效的發票登記入賬,進行會計核算。然而在稅務檢查中經常出現企業取得不合法憑證入賬,列支成本、費用現象。比如:白條、自行填制的內部單據,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虛假發票等,對這部分列支,稅務機關如何處理?不問情由罰款了事,顯然過於簡單,筆者認為應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處理。
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有效憑證支出,經稅務機關審核可稅前按規定扣除。
企業購買商品,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但實際工作中,有時企業購買了一些商品,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比如:企業為招待客戶從市場或農村購買的家副產品等,這些支出確實無法取得發票,又是經營中經常發生的招待支出,經稅務機關審核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能夠取得而未取得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可稅前扣除,但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應處以罰款。
比如鑄造企業,從小商小販手中收購廢金鋼、廢鐵,按規定沒有國稅收購單的企業,應該讓小商小販到國稅部門代開發票,憑發票結算貨款;企業僱用個體運輸車輛而發生生產經營支出,應憑個體戶從地稅部門代開的發票結算款項;稅務部門可憑代開發票扣繳其應納稅款。實際工作中,企業往往為了價格全家或者其它利益,將不合法的憑證列支入賬。對這部分支出,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及《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確實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真實有效的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可稅前按規定扣除;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索取虛假發票或偽造無效憑證支出的,稅務機關不得稅前扣除,並按偷稅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分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應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比如企業索取虛開的發票或偽造無效憑證列支成本、費用,以達到偷稅、獲利目的,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認定為偷稅行為,予以處罰;屬多報虧損按虛報虧損處罰。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綜上所述,對不合法憑證列支入賬,稅務機關不能一刀切,應區分不同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依法治稅和公平稅負的效果。
C. 白條是正式收據嗎
白條不能作為正式收據。
白條通常指的是一種非正式的、手寫的便條或記錄,用於表示某種交易或債務的存在。它可能包含交易的基本信息,如交易雙方、交易內容和金額等。然而,由於其非正式的性質,白條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要素和認證,因此不能被視為有效的法律憑證。
相比之下,正式收據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用於證明交易的完成和款項的支付。正式收據通常包含詳細的交易信息,並由交易雙方或收款方簽字或蓋章以確認其有效性。它可以作為法律訴訟或糾紛解決的證據,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雖然白條可能包含一些與交易相關的信息,但由於其非正式性和缺乏必要的法律要素,它不能被視為正式收據。在商業交易或任何涉及法律效力的場合中,應始終使用正式收據作為交易憑證。
綜上所述,白條不是正式收據,不能作為有效的法律憑證使用。為了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應始終使用正式收據來記錄和證明交易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