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真實交易的判斷依據
虛開判定實務中,對於什麼是真實交易非常混亂,盡管三流一致的觀點遭到沖擊,然而對於什麼是真實交易,目前仍舊各執一詞,這種情況嚴重威脅交易安全。
一、四流之中誰代表真實交易?
一項完整的交易包括合同方向(簡稱「合同流」)、資金方向(簡稱「資金流」)、產品交付方向(簡稱「貨物流」,當然產品不僅僅包括貨物,也包括服務等等,這里考慮了約定俗成的表述方便)、還有發票開具方向(簡稱發票流),除了另有規定的特別情況外,發票應當根據真實交易而開具。
那麼問題來了?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的三流中,到底誰才能代表真實交易,也可以理解為發票開具方向到底根據合同流,還是依據資金流,抑或是貨物流。
(一)資金流無法代表真實交易
資金流無法代表真實交易,是因為:應收賬款保理、第三人代為付款、第三人代為收款、司法調解(而減少付款)、債務重組、商業匯票制度、以債權支付貨款等情況難以避免,如果資金流代表真實交易方向的,整個現代金融制度將盪然無存,也必將沖擊現代民商制度。舉例來說,李四買房子,房款從銀行貸款而來,銀行將貸款直接打給開發商,如果資金流代表真實交易的話,開發商得把購房發票開給銀行,這個顯然太扯淡。
更要命的是,有時貨款尚未支付,發票就必須先行開具,如果資金流代表真實交易的話,發票到底該如何開具呢?而如果發票依法於付款之前之前開具後,納稅人想變更合同的支付內容呢?比如,雙方協商減少付款金額。
很容易看出,有資金流未必是真實交易,沒有資金流未必不是真實交易,故而,資金流顯然無法代表真實交易。
⑵ 有合同有發票能否認定真實交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者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因此,在商業領域普遍接受這樣一個事實,即只要購買方接受出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認證抵扣的,就能夠推定購買方已經實際收取了發票載明的貨物。如果收方予以否認,應當作出合理解釋並且舉出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否則即可推定出方關於雙方存在買賣關系的請求成立。
所以說,對於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供貨人僅以增值稅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與接收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並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故,雖然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出賣人的法定義務,但增值稅發票並不必然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及當事人實際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和接收。
【拓展資料】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