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則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則
1、鑒別並剔除非交易活動引發的金融資產負債的價值變動,根據金融交易的定義,鑒別的標准有兩條:
(1)發生金融資產所有權的變化;
(2)產生新的金融資產或負債。
只要耐孫符合這兩條標准中的任意一條,便可以鑒別為使金融交易。
2、估價原則:在核算時如何科學地確定參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價格。金融交易應按獲得或轉讓資產時的價格記錄,而且交易雙方應按同一價格記錄。價格中,既不包括手續費、傭金和對交易當中所提供服務的其他鄭檔類似付款(這些應統一作為服務的購買處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稅(它應包括在產品稅中)。
3、記錄時間原則:金融交易的雙方應在同一時點記錄交易,其中:
(1)金融工具與金融工具之間的交易,應在金融資產所有權轉移時記錄。
(2)金融工具與非金融工具之間的交易,金融交易的記錄時間應與該非金融工具在其他核算(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投入產出核算或國際收支核算等)中的記錄時間保持一致,即按實物交易的發生時間記錄。
4、記錄基礎——取凈額和合並原則,指以什麼為基礎記錄金融交易。描述某一類資產項目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項交易的發生額:總額和收支相抵以後的凈額。
(1)凈額的記錄:取決於金融賬戶可以按資產的凈獲得和負債的凈發生記錄當期的各種金融交易。
(2)金融資產的凈獲得:核算期新獲得的金融資產總額與處置的金融資產總額相抵後的凈額;
(3)負債的凈發生是核算期新發生的負債總額與償還的負債總額相抵後的凈額。
如對債券交易來說,債券獲得者應以其本期獲得的債券減去出售的債券的凈額作為記錄基礎,記入金融資產;債券發行者應以昌叢鏈其本期發行的債券減去償還的債券的凈額作為記錄基礎,記入金融負債。
描述某一總體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個總體單位的明細數據,也可採用將總體單位分組組合後各組的合並數據。合並,是把某一組機構單位內部相互之間發生的金融資產與負債交易相抵消的過程。對某一總體而言,金融交易核算採用合並數據作為記錄基礎,合並可根據分析需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機構部門和子部門等層次上進行。但不同層次的合並對於經濟分析具有不同的意義。合並數據同樣應取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