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石化股份公司與中石化集團是一個什麼樣的關系他們之間所謂的關聯交易有哪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是中國石化的控股股東,兩者之間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
為了規范關聯交易並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2000 年中國石化 H 股 IPO 時,中國石化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簽署了一系列持續性關聯交易協議,包括:互供協議,文教
衛社區服務協議,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房產租賃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安保
基金文件。
中國石化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了關於 2019-2021 年持續關聯交易的范圍、金額及豁免披露上限。中國石化預期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後將繼續與中國石化集團進行有關的持續關聯交易。就從 2022 年 1 月 1 日開始的持續關聯交易,中國石化與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已於 2021 年 8 月 27 日簽訂了持續關聯交易第六補充協議,對互供協議及房產租賃合同項下的持續關聯交易的條款作出修訂。
『貳』 關聯交易是利空還是利好
看情況而定。利好還是利空跟交主體關系不大,主要看交易內容,是否能給公司帶來利益。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此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四條: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拖加、重大影響,那麼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拓展資料:
一.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來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來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二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是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三 關聯交易的概念和種類有哪些
1、概念。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並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2、種類。
按交易的內容不同列舉了11種關聯交易:(1)購買或銷售產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代理;(5)租賃;(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成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7)擔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0)許可協議;(11)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
此外,還可以從以下不同角度對關聯交易予以分類:根據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的大小,可將關聯交易分為輕微關聯交易,普通關聯交易,重要關聯交易;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將關聯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與關鍵人員之間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計價原則,可以將關聯交易分為市場價交易、協議價交易、優惠價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叄』 上交所與聯交所對關聯交易(關連交易)的有關規定
交易所對關聯交易的復雜規定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上交所和聯交所在具體要求上雖有共通之處,但細節存在差異。以下是兩家交易所關聯交易的相關要點:
1. 關聯交易定義:上交所規定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資源或義務轉移行為(10.1.1)。聯交所則關注與關連人士及特定類別交易的關聯利益獲取(14A.23),並提供豁免條款(14A.73)。
2. 關聯人定義:上交所與聯交所對於關聯人(法人和自然人)的認定不同,例如未成年子女在聯交所被視為關聯人,而在上交所則不然。持股比例也影響關聯判斷:上交所5%即關聯,聯交所10%為界。
3. 判定標准與程序:交易需公告、年報披露、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及股東批准(部分可豁免)。上交所與聯交所對日常或持續關聯交易有不同要求,如總量控制、審議周期等。對賭協議相關事項,如關聯人士的對賭失敗,需公告並由獨董提供意見。
總的來說,交易所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旨在維護市場公平,但具體操作時務必參照詳細的上市規則和相關法律,以確保合規性。詳情請查閱相關文件和規定。
『肆』 關聯交易如果對公司有利,如何處理
從會計處理來講,上述利益要進入資本公積。所以不如不做。附:《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
問題1:對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質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債務豁免等單方面的利益輸送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由於交易是基於雙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發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顯的、單方面的從中獲益,因此,監管中應認定為其經濟實質具有資本投入性質,形成的利得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上市公司與潛在控股股東之間發生的上述交易,應比照上述原則進行監管。
『伍』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到什麼數額時,需對公司的證券部門匯報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第十八條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條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第二十七條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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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什麼是獲豁免的關聯交易獲豁免什麼
獲豁免的關聯交易,簡單說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準的關聯交易。
分為5種類型:完全豁免的關聯交易(無需申報、公告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豁免無需獨立股東批準的關聯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續關聯交易,豁免無需獨立股東批準的持續關聯交易,不獲豁免的關聯交易。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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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什麼是關聯交易
問題1:什麼是關聯交易?
問題2:關聯交易是什麼意思?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並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汪團橘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將關聯交易稱為關連人士交易,將其列為重大交易,規定按必須披露交易的程序辦理,同時規定了幾種關聯人士交易可獲豁免。1997年5月22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視其為關聯方。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決定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所謂重大影響,則是指對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關聯交易的種類
《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 8條按交易的內容不同列舉了11種關聯交易:(1)購買或銷售產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代理;(5)租賃;(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成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7)擔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0)許可協議;(11)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
此外,還可從以下不同角度對關聯交易予以分類:根據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的大小,可將關聯交易分為輕微關聯交易,普通關聯交易,重要關聯交易或帶;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將關聯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與關鍵人員之間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計價原則,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市場價交易、協議價交易、優惠價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關聯交易的積極意義
1、關聯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率,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對稱。
2、通過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優加強企業間合作,達到企業集團的規模經濟效益
如:內部組織成員的技術選擇和勞動組合的專門化(產供銷一體化)
3、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集困團資金、降低機會成本
通過並購、聯合等形式擴大規模,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關聯交易的消極意義
1、影響上市公司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或者工廠,而控股公司則成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購基地和產品銷售市場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購買原材料及勞務
由於上市公司的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上市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利用自身優勢,「欺負」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低價購買產成品;搶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資項目;掠奪了公司的利潤;挪用上市公司公開募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上市公司的貸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債券抵消方的債務;要求上市公司為自身或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等。
控股公司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殼,也會在上市公司即將摘牌的時候給與「注資」,例如低價出售優質資產,高價收購上市公司的產品。
如果需要滿足上市公司在融資的條件,控股股東也可能會給與注資的。
3、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犧牲自身利益來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潤,為上市公司保住了「殼」,或者是為發行債券和股票創造了條件,最終還是會侵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股東本身也有可能虧損,注入資金太多不是以足額現金形式產生的利潤,而只是賬面利潤,最終上市公司有了利潤或是募集到資金後通過轉移資金及利潤等形式賺回更多的資金。
從長遠看,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
4、對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過不正當的注資,粉飾會計報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殼,或者滿足配股、發債的調價,最終還是會在競爭中暴露出來
5、可用來規避政府稅。關聯企業間可能利用協議價格在資產轉移、原材料、產品或勞務購銷等方面進行收入和費用的調整,有利於高賦稅的一方,或者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
『捌』 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會計上怎麼處理
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規定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處理,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8)豁免持續關聯交易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近幾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操縱利潤,違背會計核算基本原則,嚴重違反了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為了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向有關各方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現就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有關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處理,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差價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二、上市公司出售資產交易的會計處理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將債權轉移(含出售債權,下同)給關聯方,如果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或等於所出售資產或轉移債權賬面價值的,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除市場上存在更客觀、明確、公允的價格外,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正常商品銷售(含提供勞務,下同)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正常商品銷售的,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
1.當期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的計量基礎,並將按此價格確定的金額確認為收入。關聯方之間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在確定非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價格時,必須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並提供有關證據。
2.商品的銷售僅限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量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以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2)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將商品賬面價值的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有確鑿證據(如歷史資料、同行業同類商品銷售資料等)表明銷售該商品的成本利潤率高於20%的,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例如,按商品賬面價值加上按最近2年歷史資料等確定的加權平均成本利潤率與賬面價值的乘積計算的金額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本規定所稱的成本利潤率,是指按商品銷售毛利與商品銷售成本計算的比率。
(二)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非正常商品銷售及其他銷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銷售以外的商品銷售、轉移應收債權、出售其他資產等。
1.非正常商品銷售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非正常商品銷售的,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應按出售商品的賬面價值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出售商品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轉移應收債權上市公司將其應收債權轉移給關聯方,應按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3.出售其他資產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應將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上市公司同時出售資產、轉移負債的,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出售相關資產、負債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三)上述各項資產在出售前,應按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並計提相應的減值准備;資產出售時,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應一並結轉。
三、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債務的(非債務重組),承擔方應按所承擔的債務,計入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債務);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為其承擔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債權人對債務人豁免的債務,仍按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中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處理。
四、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被承擔方收到承擔方支付的款項,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承擔方應按實際承擔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費用)。
五、委託及受託經營的會計處理對於委託及受託經營,應當確認受託方是否為受託經營資產或受託經營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如果受託方實質上並未對受託經營資產或受託經營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則委託方或受託方取得的委託經營收益,全部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受託方實質上對受託經營資產或受託經營企業提供了經營管理服務,則取得的受託經營收益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受託經營資產受託方接受委託,對關聯方提供的資產進行經營並收取固定費用,或按合同規定視具體情況收取受託經營費用的,受託方應於取得受託經營收益時,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取得的受託經營收益超過按受託資產賬面價值總額與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積計算的金額,則應按受託資產賬面價值總額與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積計算的金額(即,受託資產賬面價值總額×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110%),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如果受託經營資產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受託方承擔的,受託方應於相關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其他業務支出。
(二)受託經營企業受託方接受委託,對關聯方委託經營的企業進行經營,並按照受託經營企業實現利潤的一定比例收取受託經營費,或者受託經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均由受託方享有或承擔,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託經營收益的,受託方應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額,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取得的受託經營收益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1.受託經營協議確定的收益;2.受託經營企業實現的凈利潤;3.受託經營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超過10%的,按凈資產的10%計算的金額。
受託經營企業發生的凈虧損,應由受託方承擔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承擔託管損失);如果按照受託協議規定,受託經營企業發生凈虧損,仍能獲得委託方支付的託管經營費用的,受託方應於取得委託經營收益時,扣除由其承擔的凈虧損後的余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委託方支付的委託經營費用,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託管費用)。
(三)上市公司將部分資產或被投資單位委託其關聯方經營,按委託協議規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託經營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六、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佔用資金的會計處理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七、本規定所稱的關聯方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規定的存在關聯方關系的各種情況加以確定。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和准則的規定,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對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別說明,並分別說明資本公積期末余額中有關關聯交易差價的性質、形成原因及金額。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