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於中葯材種植加工銷售方面的法律條文與規定嗎
1.根據《葯品 管理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鄉集貿市場可以出售的中葯材,一般是指當地農民(或者葯農)自產(或自采、自養)、自炙、自銷的地產中葯材。
銷售和收購中葯飲片、實施葯品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應當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罌 粟 殼、毒性中葯材和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葯材不得出售。
2.根據《葯品 管理 法》第102條的規定,該法所稱的「葯品」,包括中葯材、中葯飲片等。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3. 2005年5月19日, 食品 葯品 監督 管理局下發了《關於中葯材種植企業銷售中葯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 食葯 監市 [2005]198號),明確規定:「一、中葯材種植企業若銷售本企業種植的中葯材,不需要申領《葯品 經營 許可證》。二、特殊中葯材的種植企業生產銷售管理仍按照已有的規定執行。」
2.種植沒什麼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