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訴訟中的訴辯交易是什麼意思
辯訴交易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進而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協議。
通俗的說,辯訴交易就是在檢察官與被告人之間進行的一種「認罪討價還價」行為。通過這樣一種制度,檢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資源處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同時罪犯也得到了較之原罪行減輕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從而對雙方都有利,形成一種雙贏的局面。
(1)美國為什麼實行辯訴交易擴展閱讀:
制度需求
辯訴交易
經濟學上,制度是行為的規律性或規則,它一般為社會群體的成員所接受,它詳細規定具體環境中的行為,它要麼自我實施,要麼由外部權威來實施。而在法學層面上,制度就是指程序,例如審判程序,批准逮捕程序都可稱之為一種制度。
通俗的講,制度就是一種游戲規則。經濟學上有一種基本的理論:供給與需求理論。可以說,這一理論奠定了經濟學大廈的基礎。同樣,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的。
任何一項制度的有效供給都必需要有相應的社會需求,無論是由供給自行創造的,還是需求在先為適應需求而提供了供給都是如此。
對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於對現有制度下無法獲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規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對提高自身利益的強烈要求會驅使某一社會群體的成員去改變現有的制度安排,該群體有能力在其活動范圍內實現游戲規則的更新時,新的制度就會誕生並固定下來。
辯訴交易制度並非是自始存在於美國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其僅僅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才被大量採用的。究其原因,即在於以前並不存在辯訴交易制度的客觀條件。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美國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
在美國,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相當完善,甚至有些繁瑣,法院不可能對每一個都進行審判,法院在審判10%的案件的情況下都已經不堪重負。如果每個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審判,法院肯定會陷於無法運行的境地。
面對這種壓力,不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審判而主動認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沒有除開道德以外的原因來主動認罪,這就與法官和檢察官的願望背道而馳,這在經濟學上可以說是法官和檢察官的需求沒有得到供給。
可是市場是不允許只有需求而沒有供給的狀況存在的。這里的需求及時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喚著有效供給的產生。於是作為制度需求的產物----辯訴交易制度便應運而生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辯訴交易
Ⅱ 什麼是司法交易
司法交易是對於司法上對於類似制度的一個概括性的陳述,在我國,通常會將其稱之為「合作性司法」「協商性司法」或者「交涉性辯護」。
總體上來說,便是一種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認罰等作為代價,來換取控告罪名的檢察一方較輕的指控罪名或刑罰的行為。
拓展資料:
司法交易和辯訴交易:
司法交易規則可稱為潛規則或陋規,是交易各方在進行司法交易過程中,心照不宣的、共同遵守的內部章程。
它始終隱藏在一些正式的司法管理規則的陰影中,實際承擔著分配腐敗權力和利益的重任,其實質是交易方相互默認對方的非法利益,以犧牲國家和他人利益為代價,謀取自身利益。俗稱「交易方雙贏,非交易方埋單」。
一般說來,根據被損害的利益的形態,可分為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
有形利益是指案件當事人因司法交易行為而受損或喪失的應得利益,它是一種能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短期利益;
無形利益是指因司法交易行為而受到侵蝕和損害的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它是長期的、無形的、觀念上的利益,是一種長期的國家和公眾利益。
在所有的司法交易活動中,作為既得利益者或預得利益者的交易方,為了提高交易的安全系數和成功率,一般都最大限度地犧牲無形利益,盡量縮小對有形利益的侵犯。
在美國,這種制度一般稱為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
事實上,在美國,有大約85%~90%的案件都是通過辯訴交易的程序解決的。在美國,被告人一般被要求作出有罪答辯、指控其他被告人、配合指控一方的偵查工作等來換取辯訴交易。辯訴交易又分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
指控交易一般指控方降低指控的罪名等級(例如從一級謀殺罪降為二級謀殺罪)、減少指控的罪名或者放棄某些指控等來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檢察官在此具有極為廣泛的裁量權,以自己的自由心證來判斷如何指控,當然在司法上也要求檢察官對做出的指控要求有合理的依據,並且不是出於惡意或者有所選擇,但檢察官的指控是相當靈活的;
量刑交易一般指控方以從輕提出量刑建議為條件使得被告人進行有罪答辯,檢察官便會向法官建議對被告人特定的量刑或者控辯雙方同意在某一范圍內量刑並採取或不採取特定的量刑種類。
Ⅲ 美國聯邦執法官是從事什麼任務的
美國聯邦執法官基於犯罪嫌疑人的合作訂立的不起訴協議的效力范圍、批准程序。
從檢察官角度講,基於對方的合作而做的不起訴不是無條件、絕對的,檢察官基於對方提供的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劃定承諾不起訴的范圍,這樣做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更好的與控方合作。
對於特殊案件和特殊人群的案件,不起訴需要聯邦司法部助理總檢察長批准;案件事實涉及其他司法區的,同意不起訴的檢察官還要徵求其他司法區檢察機關意見。
(3)美國為什麼實行辯訴交易擴展閱讀
檢察官在被告人被陪審團定罪後有參與量刑程序的權力,包括與緩刑服務處一同准備並向法庭和辯方提交、披露量刑調查報告,參與量刑辯論,大部分案件都需要做這種社會調查報告。
在量刑中,檢察官還可以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在通過辯訴交易解決的案件中涉及量刑協議的更是必須提出明確的量刑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