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合同法從哪些方面體現了鼓勵交易原則
只有確立鼓勵交易原則,才能使民事主體積極主動地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護當事人的合同權益落到實處。《合同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該原則,但是從該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上進行分析可以得出這一結論。鼓勵交易中的「交易」應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對那些不茄改脊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外,過錯方還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鼓勵交易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主要限制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幾種情況內,對於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允許變更或者撤銷;在可變更、撤銷合同制度中,倡導變更而非撤銷;嚴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條件;對無名合同採取寬容的態度。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殲漏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顫滲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貳』 如何理解商法中的鼓勵交易與保障交易
一、商法的鼓勵交易原則 (What)
商法上的鼓勵交易原則,顧名思義,即法律對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維護,在法律的具體制度設計上,在合理的范圍里,給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眾所周知,商法是商人在海上締造的藍色文明,是商人經驗和智慧的結晶。商人主要通過買賣合同間的差價賺取其利。從而,交易便成為商人的主要經濟活動。鼓勵交易原則便自然成為商法的一種重要原則。
為什麼要鼓勵交易,交易究竟有什麼意義和價值,讓我們看看經濟學家是如何解釋交易能給我們帶來好處的。
二、交易價值的經濟學解釋 (Why)
(一) 古典經濟學家、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認為:理性的經濟人在一種「看不見的手」引導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社會總體財富也會相應的增加。並認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通過完全競爭,交易能使資源自動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即效用的最大化,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 交易能使資源財產「動」起來,流動的財產轉化為資本,這樣,便使國民財富增加,GDP增大。
(三) 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也反證了交易能使資源效用變相增加。
(四) 比較優勢原理例析交易的價值
假設甲一天能生產12斤牛肉、一天能生產24斤土豆
乙一天能生產4斤牛肉、一天能生產16斤土豆
則:甲生產1斤牛肉的機會成本是1/12*24斤土豆(1/12天能生產多少斤土豆呢),即2斤土豆
甲生產1斤土豆的機會成本是1/24*12斤牛肉(1/24天能生產多少斤牛肉呢),即1/2斤牛肉
乙生產1斤牛肉的機會成本是1/4*16斤土豆(1/4 天能生產多少斤土豆呢),即4斤土豆
乙生產1斤土豆的機會成本是1/16*4斤土豆(1/16天能生產多少斤牛肉呢),即1/4牛肉
牛肉(用與土豆比表示)
土豆(用與牛肉比表示)
甲
2
1/2
乙
4
1/4
可見:
甲在生產牛肉方面的機會成本較小,故甲在生產牛肉方面有比較優勢。
乙在生產土豆方面的機會成本較小,故乙在生產土豆方面有比較優勢
貿易價格範圍分析:
1、 甲用牛肉換土豆,甲認為其1斤牛肉至少要換乙的2斤土豆(不能再低了)
2、 乙用土豆換牛肉,乙認為其1斤土豆至少要換甲的1/4斤牛肉(不能再低了)。也就是說,甲的1斤牛肉最多能換我的4斤土豆,不能 再高了。
由分析可知,甲乙雙方所認可交易價格的合理范圍 X ∈[2,4] 比如x=3 由此可得下表:
甲
乙
牛肉(斤/天)
土豆(斤/天)
牛肉(斤/天)
土豆(斤/天)
沒有交易時
生產和消費
6
12
2
8
有
交易時
生產
9
6
0
16
交易
-7/3
+7
+7/3
-7
消費
20/3
13
7/3
9
因交易所增加的利益
+2/3
+1
+1/3
+1
通過比較優勢原理,我們能清楚地看到在生產要素與勞動生產率不變的情況下,交易是如何促使社會總體財富增加的。
三、鼓勵交易原則在民商法上的體現 (How)
經濟學家探求經濟規律,我們法學家要保護經濟規律。我們法律制度設計要為交易創造一個平滑的運行環境。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我們民商法學家對此究竟做了哪些貢獻。
(一) 民法總則的貢獻
首當其沖的便是作為私法邏輯之魂 [logical sprit of civillaw ]的意思自治原則。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可謂鼓勵交易原則在法律制度設計上的楷模,其具體化體現在法律行為制度上。
1、 法律行為的形式制度
法條體現:《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
主要內容:其不因欠缺相應的形式而當然無效,法律行為的效力因補正或履行而治療。
2、法律行為的效力待定製度與可變更、可撤銷制度的設計
法條體現:《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為無效→《合同法》第47條到第51條作了修善規定
(1)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因權利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
(2)值得提出的是,《合同法》第54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這是《合同法》維護
交易中合同的效力、鼓勵交易原則又一例證。
3、法律行為的部分無效,轉換與確認制度
(1) 部分無效
法條體現:《民法通則》第60條,《合同法》第56條後段的規定
主要內容:一部分無效時,若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時,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主要內容:
一個完全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具備另一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可以認為,當事人知道此行為無效即願意另一行為有效的,可作為另一法律行為而生效。
制度價值:
有助於實現經濟效率目的,省卻法律行為無效後當事人再進行另一有效法律行為的成本,促進交易的形成和進行。
(3) 法律行為的效力確認制度
使別人的法律行為生效的叫事前允許或事後追認,使自己所從事的法律行為產生效力的情況叫確認
確認制度也為交易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技術上的支持。
4、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並非當然無效,還要區分效力性規范與取締性規范,只有違反效力性規范的法律行為才無效。
5、 民法上的外觀理論——專為交易安全而設計的。
6、 民法上的代理制度——擴展了當事人的訂約能力
(二) 物權法的貢獻
物權法主要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
1、 物權法的四大原則
(1) 一物一權原則——為交易創造了可能
(2) 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
(3) 公示公信原則(《物權法》第6條)}實現了契約自由又保護了交易安全、降低了交易成本與促進了交易的便捷。
(4) 效力區分原則(《物權法》第15條)——最大可能地肯定合同的效力,通過違約責任保護了非違約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交易安全。
2、 善意取得制度與佔有的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對交易安全的維護更是別具匠心。
3、 現代經濟已是信用經濟,民法已從物權優位轉化為債權優位。台灣地區著名民法學者謝在全先生謂:債權一旦與擔保物權制度結合足能橫掃千軍。
(三) 債法的貢獻
債法制度對鼓勵交易原則的貢獻是法律行為制度的具體化,再此不再贅述
(四) 商法的貢獻
1、 交易簡便、迅捷原則的確立
商事交易之目標在於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以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而資金與商品的流轉頻率與其所獲得的效益成正比。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交易簡便
(2) 短期時效制度(票據法)
(3) 定型化交易規則
2、 交易明確、安全原則
交易明確、安全原則是鼓勵交易原則的前提保障,二者一脈相承的。
3、 公司法
第12條:「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第12條被刪除對維護合同的效力意義重大。
4、 破產重整制度——維護公司的存在也客觀上維護了交易的主體。
總結
由此觀之,商法在保護與鼓勵交易方面,較之民法稍遜一籌。鼓勵交易原則不僅是商法的原則,也是民法所重點保護的對象。這也印證了民法與商法是水乳交融的關系,,民商合一亦為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