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已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二、因科研、葯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第一條規定的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製作的食品。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內容的廣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招徠、誘導顧客。五、禁止網路平台、餐飲場所、集貿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交易、利用野生動物提供條件、場所或者服務。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陸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七、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林業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監測,野外種群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和綜合防控,因科研、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行政審批和監管執法;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水生野生動物和家禽家畜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管工作,全面承擔陸生野生動物的檢疫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所有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交易為目的的生產加工、經營利用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單獨或者牽頭開展市場監管執法。
交通、公安、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違反本決定規定,食用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非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九、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廣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招徠、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自行拆除、銷毀相關招牌、菜譜等;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十、違反本決定第五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十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識和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十二、對經過合法審批的陸生野生動物養殖經營業主(農戶),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當前脫貧攻堅、生豬養殖、鄉村振興、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幫助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並對受影響情況開展科學評估,根據評估情況給予適當合理補償。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市級有關部門加強行業指導。十三、本決定未作規定的,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其他法律法規執行。十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只要是人工養殖的蛇都可以買賣嗎還是有特別的規定呢
不是,人工養殖必須要合法,只要不是國家保護動物之類的都是可以的自由買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2)網路交易種群指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葯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禁止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