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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執法如何監管活禽交易市場

發布時間:2024-07-31 19:10:39

㈠ 蘇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或者合法捕獲的野生禽類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銷售、售後宰殺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活禽交易區、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場。第三條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引導、支持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類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第五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推進本市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人員感染相關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環保、價格、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活禽交易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並明確活禽交易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八條姑蘇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吳中區、相城區、虎丘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各設置一個定點活禽零售市場,上述范圍內設置一個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但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要求的現有活禽交易市場,可以經營至2016年12月31日,具體市場名錄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於本辦法實施後60日內確定,作為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向社會公布,公布後不再新增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
定點市場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縣級市、吳江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確定活禽交易的范圍、時限等。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傳染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范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暫停交易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條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市場周圍有圍牆,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三)交易區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存放,活禽宰殺區與存放區分開。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五)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六)有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活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產品經營區域隔離,並有獨立的出入口;活禽經營區域與消費者之間隔離,隔離設施上的發貨窗直徑不大於30厘米;隔離時,採用磚牆、鋼化玻璃等材料整體隔離。
(二)活禽存放間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活禽宰殺間與存放間分開,宰殺間與出售間分開,之間全部採用鋼化玻璃隔離。
(三)活禽經營區域牆面瓷磚到頂,設有排風裝置;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有一定斜度,設下水明溝;固定禽籠採用不銹鋼材料製作,禽籠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間隙;採用多層式禽籠的,在每層底部安裝抽屜式接糞盤。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符合環保要求。第十一條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禽交易市場每周休市1天,並在市場內顯著位置提前一個月公示。休市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休市期間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間,應當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禽類交易市場消毒指南》,對交易場所、宰殺區域、運載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三)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四)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五)每天營業結束後對廢棄物和死亡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制訂動物疫情防控應急工作方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動物傳染病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八)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㈡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葯品監管、衛生計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設置要求)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准。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設置,除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准外,還應當與零售市場其他經營區域隔斷,有獨立的出入口。

活禽市場設置標准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制定、頒布。第五條(規劃定點交易)

本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規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數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定點的具體工作;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定點的具體工作。

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禁止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零售交易活動。第六條(活禽交易品種)

本市除雞、肉鴿、鵪鶉被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條(暫停交易)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市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實行活禽暫停交易措施。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禁止活禽交易。第八條(外省市入滬活禽的管理)

從外省市運載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憑有效檢疫證明經指定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不得直接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暫停交易期間,外省市活禽除運至本市活禽屠宰場進行集中宰殺外,不得直接在本市進行交易。第九條(追溯管理)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工作。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及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對交易出場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單據。

市和區(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憑證入場交易)

進入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應當具有有效檢疫證明。

從定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第十一條(活禽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每周休市1天;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每兩周休市1天。休市時間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公示。休市期間,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和代宰區域建築物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二)查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對活禽的運載工具進行消毒。每天收市後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臨床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㈢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秩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及其他可食用禽類。第三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預案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為農貿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城市文明創建工作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對活禽交易管理承擔屬地管理責任,指導、督促相關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活禽交易市場設置、建設改造的規劃、監督指導,技術規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體資格登記工作,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活禽宰殺監督管理,做好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活禽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宰殺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場外環境監測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出入口秩序、周邊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流動經營活禽行為。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協助開展禽流感疫情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商務、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交易、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樹立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七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葯品監管、農業等部門制定並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舉辦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范對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第八條外地活禽輸入本市的,經營者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按照農業行政部門的規定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後,進入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第九條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葯品監管、農業等部門負責。第十條活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活禽零售市場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第十一條城市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單獨分區設置,並設立獨立出入口;農村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交易市場應當設立相對封閉的集中屠宰間。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實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號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條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防疫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按照動物防疫條件進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對出入車輛及時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日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及時制止市場內違法交易活禽行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流通追溯單據,留存活禽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六)制定從業人員防護制度,開展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制訂禽流感等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臨床症狀的,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報告;
(八)對家禽病原學監測結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陽性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關停市場等措施,並配合農業、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九)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提示和警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人員疫情監測等工作;
(十一)其他規定。

㈣ 活禽交易哪個部門管理

活禽交易由以下幾個部門管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2、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4)農業執法如何監管活禽交易市場擴展閱讀:

相關文件發布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廳(委、局、辦),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衛生局:

為加強活禽經營市場管理,規范活禽經營行為,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保護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參考資料


網路-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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