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NBA今天看火箭交易獲得一個600W的交易特例是什麼意思
NBA每年的交易中都會涉及一系列繁瑣而復雜的術語.工資帽,奢侈稅觸發線,懸崖保護線,BRI,交易特例……每當交易中頻繁出現這樣的術語,希望這篇文章能成為球迷們在了解和理解交易過程中的一劑止痛葯.
BRI(籃球事業收入):沒有BRI,就談不上有什麼工資帽,奢侈稅.聯盟的賬房先生們每年會早早地在七月初通過科學的方式"猜測"出下個賽季NBA的進賬美元總數.這就是所謂的BRI.這裡面的雜項大致包括常規賽門票收入,廣播權銷售收入,季後賽門票收入,在球場半徑75英里內的授權商店中銷售的特許商品等16項之多.它每年以固定數值形式存在.例:05~06賽季BRI大約為1.307億,而04~05賽季BRI大約為9001萬.
球隊工資總額:這個概念是所有交易條款,簽約條款以及特例條款的基礎,工資帽,奢侈稅以及任何一筆轉會都需要首先考慮到的項目.常規部分包括以下7項:(1)所有現役球員和傷病名單上的球員的工資,以及潛在的獎金;(2)付給或者可能會付給被放棄的球員的合同期內的工資;(3)退役球員的退休金;(4)限制性自由球員的工資;(5)邀請球員合同上的工資;(6)選中後<不論立即簽約與否>首輪新秀的即定工資;(7)當球員總數少於11人時,球隊得到的"缺勤罰款".
工資帽:又稱薪金上限.球隊只能在一個規定的總工資額度以下才能被允許簽入自由球員.注意:球隊工資在工資帽以下,球隊有權使用的所有交易特例價值將被計進球隊工資,直至球隊工資達到工資帽的數額.每年自由市場開門的前一天,聯盟會公布新賽季統計出的工資帽的具體金額,計算公式是:新賽季預期的BRI*48.04%,減去紅利後,除以30(球隊數).這並不是一項毫無餘地的工資封頂制度,各球隊可以通過各種特例條款在工資帽以上引進球員.
奢侈稅:它包含兩個方面:當聯盟工資和紅利總額超過了大約BRI的61.1%,奢侈稅就被觸發.61%的BRI也就是奢侈稅的觸發線.超過了觸發線的球隊必須支付聯盟超過的部分等額的稅,哪怕超出一美分,也要向聯盟繳納同樣的數目,稅金會平均分配到各支球隊.
懸崖保護線:它是BRI的65%,目的也是區分"犯罪性質的不同".最大的懲罰在於超過懸崖保護線的球隊不能得到任何稅金的分配.而總薪超過觸發線又低於懸崖線的球隊仍然能得到一定比例的稅金分配.
頂薪:球員頂薪將根據球隊BRI收入的48.04%,即頂薪帽計算.新的勞資協議規定,球齡0~6年的球員頂薪為頂薪工資帽的25%,球齡7~9年的球員為頂薪工資帽的30%,球齡10年或以上的球員為頂薪工資帽的35%.這個數字和球員上一份合同的105%取大.
伯德特例:3年沒有作為自由球員轉會的本隊自由球員會獲得"伯德資格".即使該球員此後被轉會至別隊,資格仍然跟該球員一起走.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獲得此資格的自由球員重簽合同,數額可以達到頂薪.最長年限為6年,最大漲幅10%/年.
早期伯德特例:兩年沒有作為自由球員轉會的本隊自由球員會獲得"早期伯德資格".使用這個條款,球隊最多可以同本隊的自由球員以前一個賽季的工資的175%,或者平均球員工資(二者取大)續簽合同.最長年限為5年,最大漲幅10%/年.
非伯德特例:本隊的既不符合伯德特例又不符合早期伯德特例的自由球員被定義為"非老將資格自由球員".這樣的球員只能被允許在超越了工資帽的情況下,以前一年工資的120%,或者底薪的120%(二者取大)來簽約.最大年限5年,最大漲幅8%/年.
中產階級特例:既使球隊薪金超過工資帽,球隊每年都擁有的一筆計劃外的資金,金額相當於聯盟球員的平均工資.根據新的勞資協議規定,05~06賽季,該特例為500萬美元,之後每個賽季遞增前一個賽季的8%,最大年限5年,沒有漲幅,可以拆分特例使用.例:今年夏天火箭用拆分中產特例簽下弗老大和斯科拉.前年用全部中產特例簽下斯威夫特.
100萬特例:又稱老將特例.這里的老將指的是在聯盟中服役10年的球員.從1998年到2005每年從100萬美元起每年遞增10萬美元.2005新的勞資條款規定05~06賽季此條款為167萬美元,之後每個賽季遞增前一賽季的4.5%.這個特例不能連續兩年使用,最長年限為5年,最大漲幅8%/年,可以拆分特例使用.
新秀特例:在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球員仍可以按照新秀即定的工資與第一輪新秀簽約.最大年限為5年,最大漲幅8%/年.這個特例是為了杜絕總薪超過工資帽的球隊選了而不能簽約新秀的現象.
最初的首輪新秀年薪被規定為之前七年同樣順位新秀年薪加權平均計算,然後按照順位遞減。不過在著名的1998年勞資談判中,首輪新秀年薪被修改成為更為公平的以每年5%為漲幅的遞增。例如2002年NBA狀元秀第一年的基準工資321.5萬美元,而2003年NBA狀元第一年基準工資則為335萬美元,這之間的差額正是首輪新秀年薪規定的5%漲幅。不過在實際操作中,球隊可以為新秀提供以基準工資上下浮動20%的合約,
新版本CBA中關於首輪新秀年薪另一個比較重要的規定就是首輪新秀必須和球隊簽訂一份2+1+1的合同,即是球隊在新秀第一年結束後可以選擇執行球隊選項履行第三年合同。
首輪新秀前三年的薪水按照不超過8%的漲幅遞增,如果球隊執行了第四年選項,則第四年的薪水將會是在第三年薪水基礎按比例增加的數目。對於狀元秀這個比例為26.1%,而對於首輪最後一位的新秀,這個比例高達80.5%。
值得一提的是首輪新秀四年合約結束後,球隊可以為其開出一份一年期限制合同,年薪為第四年薪水漲幅30%-50%不等。而在這個合約後,首輪新秀可以成為完全自由球員,
交易特例(TE):這個是特例中相對復雜的一個.聯盟的各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所以球隊在轉會中送出球員,換回一個類似"信用點數"的代價概念,再用這個所謂的"信用點數"於這一年內換來等值的球員.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與其它特例如中產特例打包使用.其次,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它球隊手中現有的合同.
赦免特例:又稱阿蘭-休斯頓特例.聯盟規定球隊在裁減有保障性球員時,合同中的工資將繼續算在球隊總薪中,直至該球員原合同到期.而本特例可以直接買斷球員的合同,並不用算在球隊總薪中,球隊只用支付給球員剩下合同中的工資.該特例僅限每賽季一次.
交易基本原則:兩隊交易的對象的價值的最大125%年薪匹額+10萬美元.
老將底薪特例:在NBA七年以上的老將,NBA規定他們的最底工資為110W多點,而一般球員的最底工資是40W的樣子。
10天短工合同:它是指球員和球隊之間合同只能維持10天(或者3場比賽,取時間較長者),在單個賽季中,球隊可以對一名球員連續或者非連續簽訂兩份10天短工合同。但若想簽訂第三份合同,則必須將球隊留到賽季結束,也即是最多隻能簽訂兩份10天短工合同。短工合同將在每個賽季的1月5日後生效。
頂薪限制:NBA對於球員的定薪也有限制,頂薪合同也是根據球齡的增長而增長的,我們常常看到NBA中一些因體能衰落淪為萬年板凳的老將們的合同大到驚人,逼近2000萬級別,就是這個原因。一般頂薪的制定是:0-6年球齡的球員頂薪為900萬和25%的「工資帽」(這個「工資帽」較球隊工資帽略小)二者取大;7-9年球齡球員頂薪合同則為1100萬和30%「工資帽」取大,10年以上則是1400萬與35%「工資帽」取大。2008-09賽季,NBA在這三個球齡段球員的頂薪合同分別為:1375.8萬、1650.9萬和1926.1萬美元。
頂薪合同只有第一個賽季的薪金受到限制,比如魔術在2007年夏天頂薪續約了霍華德,這份合同在2008-09賽季生效,年薪為1375.8萬美元(4年球齡)。第二個賽季薪金不會受到2009-10賽季的頂薪限制,而是按照頂薪漲幅規定來增長。合同內年薪最大漲幅則為8%(新合同第一年的8%,以後每年均是按照同一金額增加),伯德條款合同的年薪漲幅為10.5%。
勞資條款又規定:如果一名球員已經是頂薪,那麼他的新頂薪合同首年年薪可以為前一份頂薪合同最後一年年薪的105%。舉例來說,加內特在2008-09賽季的年新為2475萬美元,已經超過了規定的頂薪,假設這是他合同最後一年,那麼2009-10賽季加內特新簽下的最大年薪將達到2475X105%=2599萬,這時就不再使用頂薪限制了。因此我們往往看到很多球員的年薪超過了按工資帽定下來的頂薪規定。
將合同分為這三類類型並不嚴格,新秀合同是其中的例外,限於篇幅,將另行解釋。這些只是宏觀上對三種合同的註解,一些如伯德條款,早伯德條款,中產合同等耳熟能詳的合同,以及球員選項,球隊選項等合同細節都將在以後解釋。
雙年特例:雙年特例又被稱作「百萬條款」,因為在1998-99賽季這個特例起薪剛好是100萬美元。雙年特例因為每兩年使用一次,而被冠名為「雙年特例」,和中產特例一樣,它的起薪也是被固定的,並且可以拆開簽約多名球員。
底薪特例: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允許簽約底薪合同,合同最長為兩年傷殘特例:
傷殘特例是指,當一支球隊有球員因傷(或者死亡)缺席所有比賽時,球隊可以向聯盟申請傷殘特例,這樣球隊就可以在薪金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簽下一名替補球員。新簽下的球員年薪最多為受傷球員年薪的一半或者中產年薪(二者取小)。
復原特例:是指被聯盟禁賽的球員,在解禁後,原東家可以用以前的合同繼續簽下他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一個特例帶來的薪金負擔都將被計入工資帽,而季中簽下的合同在計算時會有所不同,每個賽季1月10日後簽下的合同,會按照180天計算,每少一天,合同金額也會減少1/180。特例也不可以混合使用,比如球隊A有500萬的中產合同和200萬的雙年特例,他不允許用這兩個特例簽下年薪700萬的球員B。
完全自由球員很好解釋,就是說當合同結束後,這名球員可以和任意一家球隊簽約。
和完全自由球員相對應的就是限制性自由球員。當一名球員在合同結束後成為限制性自由球員時,其他球隊可以向該球員開出一份報價合同,該球員可以簽約,但母隊擁有優先匹配權,即是說,如果母隊在7天內跟進(開出同樣合同),那麼該球員就必須留在母隊效力。當然如果母隊在7天內沒有跟進,則視為放棄。按照NBA的規定,只有效力聯盟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球員,以及首輪新秀的合同中才可以帶限制性自由球員約定。也即是說,除了這些新兵,其他人合同到期後都是完全自由人。
球隊想讓己隊自由人成為限制性自由球員需要遞交一份報價合同,首輪新秀在新勞資條款下簽的是2+1+1合同,在第四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球隊必須在7月1日前提交一份1年報價合同,這樣首輪新秀就自動成為了限制性球員,如果球隊在7月1日前沒有提供單年報價合同,那麼首輪新秀將成為完全自由球員。單年的報價合同都是按照球員選秀順位規定好了。非首輪新秀的新兵,這類球員包括次輪新秀和一些剛進聯盟的自由球員,程序大體和首輪新秀一樣,報價合同可以是原合同的125%或者球員底薪加17.5萬美元。
談到限制性自由球員,其中說到其他球隊可以向某一支球隊的限制性球員開出報價合同,這份報價合同最多可以達到5年頂薪。然而NBA更希望己隊自由人留守以吸引本地球迷,因此對於那些擁有進入聯盟才1,2年的限制性自由球員,同時又超出工資帽的球隊來說,當其他球隊開出頂薪的報價合同時,母隊最多隻能開出早伯德條款(不高於中產)或者中產合同,換句話說,母隊根本無力匹配,只能眼睜睜看著己隊球員離開。現行勞資條款針對這一現象做出了修改,它規定當一個進入聯盟1,2年的球員成為限制性球員時,其他球隊開出的報價合同首年年薪不得高於中產合同,這樣母隊就可以用早伯德條款或者中產合同匹配。由於阿里納斯投奔奇才引發了這一規定的出爐,因此這一規定又被稱作「阿里納斯規則」。因為首輪新秀多是4年合同,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阿里納斯現象」(首輪新秀母隊可以用伯德條款匹配,起薪可達頂薪)。可以說,這一規則適用范圍就鎖定在次輪新秀和非選秀球員身上,這類球員的合同經常是1-2年,
NBA規定報價合同起薪不得高於中產合同的同時,又玩起了「貓膩」。按照阿里納斯規則,合同第二年年薪可以按照8%的比例增長,而第三個賽季的年薪可以爆增,甚至可達到頂薪,之後的年薪增幅則不得超過第三年年薪的6.9%。但這份報價合同總薪金還要受到球隊的薪金空間限制,即為合同年份乘以球隊剩餘薪金空間。
這里可以舉例說明。比如球隊A擁有1100萬美元的薪金空間,並向球隊B的限制性球員C開出了報價合同,如果當年中產年薪為500萬美元。這份報價合同最多可達到5年X1100=5500萬美元,具體是這么分配的。首年年薪是阿里納斯規則限制的500萬美元,次年則是540萬美元(8%的增幅),剩下的三年合同則按照6.9%的增幅比例瓜分4460萬(5500-500-540=4460),即為1390、1487、1583萬美元。
為什麼球隊A不能給出高於5年5500萬美元的合同?這是因為如果球隊A用這1100萬美元的薪金空間簽約其他自由人時,最大合同也不過是5年6380萬美元(首年年薪1100萬美元,增幅8%),阿里納斯規則避免了球隊在薪金空間不足的情況下,給出超額的總薪金。當然,球隊A的薪金空間足夠多,那麼報價合同的剩餘三年年薪自然都可以拿到頂薪。
阿里納斯規則連續兩年限制薪金,實際上是有道理的。因為適用該規則的大多是大放異彩的次輪新秀,但由於首輪新秀想要拿到頂薪合同尚需等到4年的新秀合同結束,因此次輪新秀若想拿到頂薪合同,也非等到進入聯盟4年以後不可。
退役球員:一名球員在合同結束前選擇退役,那麼他的合同是否就提前終止了呢?當然不是,否則哪位球員會傻到自願會放棄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美元?其實,退役後球員還能領到多少錢取決於球隊和球員的談判結果,
而NBA在計算球隊工資帽時,球隊支付給退役球員多少工資,就有多少會計進球隊薪金中,這樣是為了防止球隊為了減少工資帽負擔,勸使老球員提前退役。
也有特例,可以使得球員繼續獲得工資,但這份支付的工資卻無需計進球隊工資帽中:球隊需要向聯盟提出申請喪失技能特例,由聯盟指派的醫生檢查該球員是否具備繼續打球的能力,如果一旦醫生判定該球員已喪失打球技能,那麼球隊以後支付給他的工資不會計算到球隊工資帽中(否則退役了也照算不誤)。另外當球員在合同內意外死亡時也可以使用該特例,從而在計算工資帽時減去該部分工資。
裁員與買斷:在NBA,裁員是我們經常見到的,不少媒體報道時,經常會出現裁員或者買斷之說,本期將重點介紹一下裁員(release)和買斷(buy-out)。
先說下二者的區別,我們往往在媒體報道中看見,對於一些邊緣人物,在被球隊除名後,經常說被裁,而像一些資歷稍深的老兵則是買斷。其實,買斷和裁員是同一回事。只是因為在美媒體報道中,買斷(Buy-out)後面一般是合同,比如買斷合同,而裁員(release)後面則是接球員。由於邊緣球員多是底薪合同,所以報道時直接說裁員,資歷稍深的老兵,合同不小,此時媒體關注的焦點就集中在合同上,就會用到「買斷」這個詞。
球員被裁之後,他將處於一個「Waiver」的狀態,所謂的Waiver,就是當一名球員被裁後,其他球員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接受他的合同,球員若是在8月15日到常規賽結束前被裁,Waiver的時間保持48小時,其他時間內則是7天。其他球隊可以向聯盟交1000美金提出申請接受該球員的剩餘合同。如果Waiver時間內沒有球隊接手,那麼該球員就成為了完全被放棄球員,他就能和任何球隊簽約。一般來說,對於那些合同不菲的被裁球員,其他球隊都會等到他成為完全被放棄球員再和他重新簽約,這是因為他們的原有合同非常大,如果球員在3月1日後被裁,那麼他將失去代表任何球隊征戰季後賽的資格,而被交易後球員被裁後,他必須在30天後才能和老東家簽約(休賽期為20天)。
被裁後的球員的合同仍舊由老東家發工資(發多少由雙方談判決定,但夏季聯賽的合同不用),不過若是該球員和其他球隊簽約(甚至不一定是NBA球隊),那麼原東家可以減少一部分工資(金額為新東家工資減去當季1年球員底薪,再除以二)。比如一名球員在2005-06賽季被裁,並和新球隊簽下100萬年薪的合同,那麼原東家可以少支付給該球員17.9萬美元(100萬減去2005-06賽季1年球員底薪64.2萬,再除以二)。如果該球員和原東家的合同還剩500萬,那麼該球員可以拿到500+100-17.9=582.1萬美元,比沒有被裁時拿的更多。
提前續約:提前續約是在球員在現有合同尚未結束前和新東家簽訂新合同,新合同將在現合同結束後生效。在舊款勞資條款的7年合同下的球員,可以在四年後提前續約,4、5、6年的多年合同則能在3年後續約,4年以下的合同不能續約。
提前續約的新合同首年年薪不能超過現有合同最後一年的110.5%,同時還不能超過當年頂薪年薪(現有合同最後一年年薪的105%或者當年規定頂薪,二者取大)。舉例來說,2000年,奧尼爾和湖人提前續約,當時奧尼爾的合同要到2003年夏天才結束,按照舊款勞資條款規定,新合同的首年年薪(2003-04賽季)可達到2002-03賽季的112.5%,即是2651.8萬美元,但到了2003年夏天,按照NBA的頂薪限制,奧尼爾在2003-04賽季拿到的最大年薪應該是原合同最後一年的105%和規定頂薪的較大者,也即是2475萬美元,最終奧尼爾的合同被調低到了2475萬美元。可以說,對於那些已經是頂薪的巨星,提前續約跟合同到期再談判拿到的錢沒有區別,而那些不是頂薪的球員提前續約,也就拿不到頂薪合同了。但提前續約往往能讓球員有安全感,更受球隊重視。
提前續約用得較多的還是首輪新秀,特別是那些頂級首輪新秀球員均是提前續約。首輪新秀的續約一般是在球員新秀合同第三個賽季結束後的7月1日到10月31日完成。其續約程序基本上和其他續約完全一致,新秀均可在結束四年新秀合同後直接拿到頂薪。
重新談判:重新談判,是指處於多年合同的球員不滿意現有合同,從而和球隊重新談判,達成新合同。一般要到現有合同第三年後才能重新談判,而且在3月2日至7月1日之間,NBA不允許重新談判。另外總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也無權重新談判。I.合同選項:
合同選項,是球隊和球員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添加的一個單方選項,它賦予了球隊或球員選擇是否執行最後一年合同,合同分為球隊選項,球員選項和提前終止選項,且必須在7月1日之前執行。下面將分別介紹這三個選項:
球隊選項:顧名思義,球隊選項即是說球隊擁有是否執行最後一年合同的權利,且多年合同內有且只有一個選項,選項年年薪不得低於前一年工資。
球員選項:它是指球員擁有是否執行最後一年合同的權利,選擇繼續留在球隊,還是成為自由球員。
提前終止選項:提前終止選項專屬於球員,和球員選項略有不同,提前終止選項只能出現在5年甚至6年合同中,而球員選項則可以出現任何2年或者2年以上的合同內。而且提前終止選項在第4個賽季結束後就可以使用(比如6年合同,提前終止選項可以提前2年,而球員選項則只提前1年)。另外一份多年合同中,不允許既出現球隊選項,又出現球員選項。
球隊選項有一個例外,那就是首輪新秀合同。在首輪新秀合同中,第三、四個賽季均是球隊選項年。而球隊的選項執行截止日期可以推遲到10月31日。
如果一名球員和球隊簽了一份有球員選項的多年合同,但是球隊在球員執行球員選項之前將其買斷,那麼最後一年選項年的年薪該怎麼算呢?一般來說,球員在簽訂這份合同時就會註明這種情況下,球員將獲得多少保障金額。
球員是否執行球員選項,跳出合同投身自由市場,要視球員狀態,年齡等因素影響。29還是30歲進入自由市場區別不小。
編輯詞條 交易特例
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說,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舉個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總的說來,他們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他們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他們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薪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這個「信用點」就被稱作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有哪些限制? 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他球隊手中現有的合同;第二,交易球員特例不可以同「115%加10萬美元」的普通球員特例混合使用。舉個例子,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可以直接通過普通球員特例換來一個年薪240萬的球員,但球隊不可以用100萬的交易特例和年薪200萬的球員來交換一個年薪340萬的球員。 交易特例如何計算與使用? 球隊可以先使用交易特例中的一部分,以後再用剩下的。舉個例子,一個球隊用年薪400萬球員換來一名年薪200萬的球員,他們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400萬-200萬=200萬。(加上普通球員特例中額外的10萬,總額為210萬)。如果他們再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名100萬的球員,之後還剩下110萬的交易特例可用,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轉會一年之後。 怎樣「偷取」交易特例? 因為交易特例不會納進球隊薪金總額,所以是一件平衡薪金空間的「武器」,大家都希望獲得,而有時候球隊可以把一筆多人轉會拆作多筆單人轉會,從中賺取交易球員特例。2004年夏天休斯敦和奧蘭多的一筆轉會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休斯敦送走弗朗西斯,莫布里和卡托,換來麥迪,霍華德,盧和蓋尼斯。如果這時一筆單獨的轉會,則誰也沒法拿到交易球員特例,因為兩隊都送出了超過一名球員。但休斯敦是這樣操作的:第一筆轉會用卡托和莫布里換來麥迪和蓋尼斯,第二筆用去年格倫-萊斯轉會中得到的交易特例交換來霍華德和盧,最後一筆用弗朗西斯換來了另一個交易球員特例,而奧蘭多則沒有得到交易球員特例。
㈡ NBA的薪金制度誰能解釋下
球隊總薪水和薪水空間
第一部分提到的工資帽和奢侈稅,都是為了限定球隊總薪水而存在的概念,那麼球隊總薪水都包含哪些部分呢?首先能夠想到的,球隊大名單上所有球員的工資,包括激活和非激活的,以及他們的簽約花紅,肯定都算。
其餘的還有:賽季中期得到的球員,他的賽季總薪水全部算入工資總額中;買斷球員的工資按照相關規定分攤進球隊總額中;退役球員仍需要支付的工資;相關懲罰所佔據的工資空間;已經提交但還未正式完成的操作所需要的工資;保留本隊自由球員(比如伯德條款或者類似的條款)所需要的工資;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所佔用的工資;未簽約但也未釋放的首輪秀所佔用的工資;球隊大名單低於12人後需要的「未滿員工資」;未宣布放棄的中產特例、雙年特例等工資等等。
這裡面,買斷球員和退役球員所佔用的工資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已經提交但未正式完成的交易或簽約,這個容易理解,比如說休賽期火箭用2000萬簽下了霍華德,當時還沒有正式審批通過(比如說正在體檢),但也不能再拿這2000萬去簽約保羅了。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的工資同理,在該球員母隊選擇匹配或者不匹配前,也不能再用這部分空間來簽約別的球員了。
首輪新秀的工資都是固定的,在簽約之前就占據相應的工資額。不過以下特殊情況可以從工資總額內去除:球隊和球員在新賽季開始前就簽訂書面協議,該球員本賽季不加盟該球隊;該球員和非NBA球隊簽訂合同,那麼在常規賽開始後,該球員工資從總額內去除,但下賽季7月1日也就是休賽期開始後又要回來重新占據空間。
未滿員工資:當一個球隊低於12人的時候(包括合同期內的球員,還保留續約權的自由球員,開出的邀請合同,首輪新秀等等),那麼規則就會虛擬一個「未滿員」工資,金額相當於新秀底薪合同,比如說11個人,就虛擬1個,10個人就虛擬2個,這都占據球隊的工資空間。這一條僅限於休賽期。
所以一種極端情況就有了答案,如果一個球隊所有人都成了自由球員,那麼他們會有全部的薪水空間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們薪水上有著12個虛擬合同。
賽季中期離開球隊的球員工資;傷病導致結束籃球生涯的球員的工資;夏季聯賽球員的工資;被特赦後的球員的工資;無薪禁賽球員被禁賽的那部分工資的50%不計算入奢侈稅,但在計算工資空間的時候仍包含在內,比如說一個年薪1000萬的球員禁賽半個賽季,那麼禁賽部分的工資就是500萬,50%就是250萬,這些錢不用交奢侈稅,但占據空間。
講明白了球隊總薪水,那麼薪水空間就很容易理解了。球隊總薪水與工資帽的差距,就是薪水空間。比如說工資帽是5000萬美元的話,球隊計算入總額的薪水是3000萬美元,那麼他們的工資空間就是2000萬美元。這些薪水空間就可以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了。
工資帽:
工資帽:工資帽(Salary cap):在NBA,工資帽是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然後取這個總收入的48%(也有說51%或53%,差不多這個數)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30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工資帽的概念1984年被引入,NBA聯盟和球員工會之間首先進行談判,只有雙方同意,工資帽才被正式公布。每年NBA的工資帽都在增加,1997-98 賽季是2690萬美元,2010年是5800萬美元。2013-2014賽季有遞增到了5867.9萬美元。
這兩個概念是NBA薪資條例的根本,所有條款和補充條款圍繞這個展開。所謂工資帽就是NBA球隊的工資上限,原則上你球隊的總薪水不能超過一個數額,這個數額根據每年NBA聯盟總收入進行調節,今年為5800w,也就是原則上今年各隊薪水不能超過5800w,超過則簽約球員的請求會被聯盟駁回。
當然工資帽不是絕對的硬帽子,而是有一些例外條款可以突破的軟帽子,大家比較熟悉的有「伯德條款」和「中產條例」,一般來說超過工資帽的球隊都是因為行使了鳥權和中產。(這兩個條例後面有解釋)當一個球隊大量執行鳥權,而且每年都簽中產的時候,工資必然超過工資帽無數。
NBA的薪酬特色
(一)高競爭性原則:
NBA明星與龍套的薪水相比,差距極大。很多球隊的當家球星可以年薪超過兩千萬,而拿著「無保障合同」跑龍套的球員,薪金不過幾十萬美元。如此巨大的工資反差,激勵著球員去拼搏,進步。
(二)協商一致原則
小的方面來看,球隊與球員簽訂合同由球員經紀人和球隊經理決定。一旦簽訂合同,即便後來球員被球隊炒了,合同薪水必須一分不差的發給球員。大的方面來看,NBA的球員會成立勞方,NBA的老闆會成立資方。雙方會相互博弈,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雙方共同制定NBA的薪金制度,體現了NBA薪金上協商一致的原則。
(三)激勵保留原則
對於那些特別優秀的球員,球隊會跟球員簽約一份3到9年的長期合同。使得球員無薪金之憂。這是NBA的激勵保留原則,是球隊可以留住對內大牌的重要原因。
(四)業績對應原則
當一個球員拿到了大合同時,如果他出現了大傷或者是鬥志大減等完全配不上合同的情況時,球員可以選擇特赦或者忍痛裁掉,以此來避免更大的損失。而若一名球員因拿到大合同而喪失鬥志(比如拜納姆),他的下一份合同就很難再做大了。
(五)長期遞增原則
NBA的球員薪水是長期遞增的。如此一來,選擇跳出合同的球員將會損失一份不小的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主隊利益,減少了球星抱團的現象,進而增加了聯盟的競爭力度。
(六)窗邊階級原則
NBA的球隊之間、球隊球員之間,大家的交易都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對於違反聯盟規定的交易,將受到懲罰,比如森林狼隊耍詐簽約史密斯,被罰沒收5年的首輪選秀權。
㈢ NBA的各球隊交易球員時薪資空間具體怎麼計算
說起NBA,其實我一點不關心,除了平時偶爾被動地接受一些比賽新聞。可是我們頭現在想法多多,讓我設計一份以NBA為參考的薪酬體系,所以我就不得不關心一下NBA和NBA的工資支付制度。NBA用人不論膚色國籍,不管宗教信仰,只要有真本事,就給你提供大戲台,讓你縱情表演。為了使天下人才為我所用,NBA星探滿世界偵察,全方位搜索,一旦發現人才就緊抓不放。
首先,關於工資帽。工資帽的原文為:Salary Cap,也稱之為薪金空間或者薪金總額。工資帽的制定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作為基礎,劃定總收入的一定百分比(04-05賽季為48%,05-06賽季為51%)為工資總額,然後一視同仁地平均分配到30支隊伍。就聯盟薪金運作的基本准則而言,不允許任何一隻球隊在無償情況下超出這個工資總額。
其次,奢侈稅。NBA各支球隊(其實是球隊老闆)的情況各不相同,考慮到不少球隊的特殊情況,使有錢的隊伍存在一些競爭優勢,聯盟規定了有關的競爭優勢條款,奢侈稅就是其中之一。奢侈稅是什麼意思呢?就是當一隻球隊在薪水總額上超過了工資帽必須付出相應代價。也就是說,球隊假如超過了前一年聯盟平均收入的某個標准(標準是籃球事業收入的57%),就不得不為自己的揮霍無度買單,繳納金額等同於超越部分的奢侈稅以示懲罰。你再有錢的老闆都不敢嘗試同時買進奧尼爾、姚明、華萊士三個中鋒或者把鄧肯、牛魔王、斯塔德邁爾等大前鋒一網打盡。如果你非要這樣做,那你就要付出雙倍的價錢,讓你得不償失。
第三,Larry Bird條款。這個條款的起源是偉大的球員Larry Bird,在這個條款牽制下,聯盟承認球員年工資漲幅可以達到12.5%,當然有條件,就是球員必須效力一隻球隊3年以上,期間不可以有先棄約或者轉會的現象。
第四,老兵條款。NBA規定,效力聯盟10年或者以上的球員可以獲得最多110萬美元的薪水。
第五,中產階級條款。NBA允許球隊在工資帽基礎上建立中產階級簽約意向,定位為490萬美元,此條款不受到人數限制,可以簽多名球員。大家應該記得,03-04賽季,「郵差」馬龍為得總冠軍戒指自貶身價,委身簽約湖人,可惜最終功虧一簣。湖人能引進馬龍就是拜中產階級條款所賜。
第六,底薪條款。關於這項條款,NBA的解決辦法是,多餘的部分聯盟承擔。舉例來說:04-05賽季,一個4年球齡的球員的最低工資是74.5萬。這時候如果有一名十年球齡的球員,簽了一份100萬的底薪合同,那麼球隊將支付其中的74.5萬,聯盟負責剩下的25.5萬,而且僅僅只有74.5萬被算進球隊工資總額中。這樣做的原因是使得球隊不會因為老球員身價較貴而不和他們簽約。
第六,新秀條款。在NBA,第一輪新秀的第一筆NBA合同受著非常嚴格的規定。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之前首輪新秀常常拒絕和球隊簽約,要挾高額合同。另外,一些老球員看到沒有資歷新秀得到豐厚合同,也會心存芥蒂。NBA是這樣做的,他們把在勞資談判前N個賽季同順位的新秀工資加權平均作為基數,新秀第一年的工資在這個基數的80%和120%之間滑動,以後每年在此基礎上上漲不超過10%(注意,不是遞增),直至新秀合同結束。 NBA關於合同和薪資的條款非常復雜,相互之間的關系又盤根錯節,局外人很難搞懂。我只能慢慢學習了,好在老闆給了我相對充足的時間。
㈣ NBA交易規則
NBA的工資制度。
工資帽(Salary cap):在NBA,工資帽是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然後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29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
不過,考慮到自由競爭的特性,這個「工資帽」並不是什麼硬帽子,在一定狀況下,球隊的工資總額可以超過這個數目。NBA去年的「工資帽」是4384萬美元,今年的工資帽是4387萬美元。
第三方託管(Escrow):還記得1999年NBA球員工會和官方那場曠日持久的罷工談判嗎?「罷賽風波」最後的妥協產物之一就是這個「第三方託管」。它正式實行日期是2001—2002賽季。具體做法是NBA官方將球員薪金的10%先扣下來,放入一個託管的賬戶中。如果球員最後的收入沒有超過聯盟29支球隊總收入的55%,那麼這個託管的錢將原數奉還。但是如果球員最後的收入超過了55%,那麼這筆錢就被官方沒收了。
第三方託管就像是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迫使」球隊的薪金總額不得超過55%,以維持球員交易市場的穩定。
奢侈稅(Luxury tax):這就是上述的那個55%的核心所在。工資帽是軟的,如果球隊老闆掏出的銀子超過了聯盟總收入的55%,那就必須交納奢侈稅。
下個賽季的「工資帽」是4387萬美元,那麼奢侈稅就應該是5460萬美元。如果你無視它的存在,就要遭受嚴厲的懲罰。懲罰一是託管的那筆錢不還給運動員了,懲罰二是你在55%之上即5460萬美元以外每花一美元,還要交納一美元的奢侈稅。這兩罰並行,必然會讓那些「燒錢」的球隊老闆掂量掂量。
拉里·伯德例外條款(Larry·Bird exception):因為前波士頓凱爾特人的巨星拉里·伯德在1997—2000賽季擔任步行者隊的主教練時,頗有成績。因此球隊與他續約時將工資的上升幅度定在了12.5%,並得到聯盟的認可。這之後,這樣的工資調整規則就成為聯盟的一條規定———在同一支球隊效力三年,中途沒有被放棄或者轉投其他球隊,如果具備這樣的條件,當你成為一名自由球員時,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在目前的NBA,因為條件很簡單,幾乎每支球隊都能享受到拉里·伯德例外條款的待遇。
選秀規則是這樣的/
NBA選秀分為兩輪,各支球隊挑選球員依據一些預定的規則進行。 上個賽季沒有進入季後賽的14支球隊獲得最靠前的14個首輪選秀權。 這些球隊選秀前參加一次抽簽,決定每支球隊的選秀順序。 上個賽季殺入季後賽的16支球隊獲得首輪以後的16個選秀權,這16支球隊的抽簽順序則依據他們在常規賽的戰績定,越績越差的球隊選秀順位越為靠前。 因此上
個賽季常規賽戰績最好的球隊的選秀位置就會排在最後。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的選秀會當中,選秀順位排在最後一位的並非最後獲得總冠軍的底特律活塞隊,而是常規賽戰績排在第一位的印第安那步行者隊。
第二輪選秀的順序和第一輪相同。但是NBA球隊允許在賽季球員交易市場上拿他們第二輪選秀的權利作為交易籌碼從其他球隊換來自己需要的球員。所以第二輪選秀則要看各支球隊的第二輪選修資格的交換情況,才能確定。
NBA的每一支球隊都必須在整個選秀大會的過程當中至少挑選一名新秀球員。 同時,NBA聯盟的規則也禁止任何一支球隊把他們未來連續兩年的首輪選秀權都拿去交易。 這一規則的出台部分原因是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克里弗蘭騎士隊的運作,在1980年至1983年期間,特德-史泰平(TedStepien)是克里弗蘭騎士隊的老闆,他操作的一系列頗有問題的球員交易讓騎士隊付出了好幾年都沒有首輪選秀權的代價,史泰平的這些失敗的球員交易運動幾乎毀了騎士隊,最終NBA不得不向史泰平施加壓力,讓他出售騎士隊,然後由克里弗蘭當地的一位富豪古登-甘德(Gordon Gund)當上了騎士隊的老闆,為了促成這筆交易,NBA給了騎士隊幾個未來的獎勵選秀權。這條規則只對「未來」選秀權有效。
舉個例子:在99-00賽季,球隊可以把00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送走,不論他們是否在99年選秀中擁有第一輪選秀權,因為99年的選秀權已經不是「未來」選秀權。但他們不能把00和01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都交換出去。許多球隊「隔年」賣選秀權,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球隊手上只要擁有一個該年第一輪選秀權,不論是他們自己得也好,還是在轉會中從別的球隊手上的得來的,都可以做數。只要有一個,把其他的都賣掉也沒有關系。
NBA選秀抽簽
NBA主管人員委員會於1984年6月在鹽湖城舉行會議,當時他們投票決定無緣進入季後賽的球隊選擇第一輪新秀的順序。這一制度始於1985年。而在此之前的1966-1984年之間,東西部戰績最差的球隊將通過拋硬幣決定誰獲得首先選秀的權力。
在NBA選秀抽簽當中,常規賽戰績最差的球隊最有可能獲得第一選秀權,而無緣進入季後賽的球隊中戰績最佳的則機會最小。抽簽將決定最先三支球隊的選擇權順序而已,而剩下的無緣進入季後賽的球隊則按照常規賽的戰績倒序進行選擇。
在抽簽儀式中, 主持人會把編號為1-14號的14個乒乓球放在一個鼓型容器中。從14個球中隨意抽出4個球可以產生1001種可能的組合情況,這當中不考慮選擇的先後。在抽簽之前,參加抽簽的球隊按照他們的常規賽排名獲得1000種組合情況。4個乒乓球會被依次抽到容器的頂部以組成一個四位數的組合,獲得這一組合的球隊將獲得頭號選秀權。隨後,這4個乒乓球將被送回容器底部,隨後再重復之前的情況以決定二號和三號選秀權誰屬。如果抽出的組合情況不在分配的范圍之內,那麼抽簽將重新進行。
選秀行話
所謂的樂透區:在NBA首輪14位選秀過後,參加季後賽的球隊將按照他們在常規賽的戰績倒序依次獲得選秀權。在第二輪,所有球隊都將按照常規賽的戰績倒序進行選擇。所以前14位就是樂透區 擁有樂透區保護條款
球場神鷹(Ball Hawk):防守意識很強的球員,總渴望從對方手中斷球。
未來之星(Can『t Miss Prospect):籃球技術和身體條件方面都很有潛力的他日之星。
大個子球員(Can『t Teach Size):這一片語用以解釋為什麼球隊會選擇高大隊員,他們總是聯盟中的搶手貨。NBA球隊通常都認為被選中的高大隊員能隨著時間推移改善其技術。另一句俗話說得好:如果你要犯錯的話,那麼就犯個『大『錯吧!
NBA體格(NBA Body):身體條件非常強健,足以承受NBA比賽強力對抗的球員。比如:新澤西網隊的肯揚-馬丁是最近幾年中一位剛剛踏出大學校園後便可以和許多NBA強力前鋒進行身體對抗的選秀狀元。
籃球嗅覺靈敏者(Nose for the Ball):籃板球好手。
工程(Project):一位有極大潛力的未經良好培訓的球員。球隊一般按照選秀排名和球隊的狀況來選擇需要的工程。以贏得更多比賽為短期目標的球隊很可能選擇已經成名或高年級的大學球員,而不會選擇那些尚未證明實力的球員。
球場閱讀者(Sees the Floor):能在進攻發生之前做好預測並傳出好球的球員。
躲閃能力(Separation):這是一個球探術語,用以形容那些進攻球員在跳起投籃時看起來和防守者分離後能視野無阻地瞄準籃框的球員。球探們通常把這看成評估球員得分能力的指示劑。
沉睡者(Sleeper):被低估實力的球員。
搶風頭者(Steal):一位比原定排位較後被選中的球員,但卻在日後的NBA比賽中比在他之前選中的球員更出色。
中間人(Tweener):這是從在...之間一詞中派生而來的。比如說,當一個球員的身高在後衛和前鋒之間的話 ,我們就可以把他稱作中間人。一般而言,一個中間人擁有高大球員的技術,但卻只有一般後衛的身高。
不可觸摸者(Untouchable):這是指一名球員或選秀位置。通常是指頭號位置,一般情況下不會被球隊交換。
進步空間(Upside):一名長時間內都有發展潛力的球員。擁有進步空間的球員通常都具備相當不錯的硬體,包括身高、彈跳能力、手臂長和腳步移動快。這些球員需要經歷一些磨練和經驗後才能成為出色的NBA球員。
高中畢業球員申請須知
(a) 一位定居在美國並已完成高中學業的球員,可在選秀開始的45天前向NBA發出書面通知, 在表達他放棄進入大學繼續學業的意願後,便可以獲得參加NBA選秀的資格。一旦這名球員被任何一支NBA球隊選中,那麼以下的規則將適用:
(i)根據下面(b)的規定,如果該名球員不參加大學籃球隊,那麼他將獲得參加NBA選秀的資格。 在他宣布放棄大學入學機會之日到他獲得參加選秀資格之日期間,如果一支NBA球隊每年按要求向該球員發出邀請,那麼該球隊將是唯一能與他簽訂球員合同的球隊。
在這部分內容當中, 一旦該名球員在獲得NBA選秀資格後未宣布放棄參加大學籃球隊資格的,那麼這次選秀對他而言將選秀則被看作是二選。
以二選的資格被選中的球員將遵守適用的規則。 如果該名球員在選秀中因為放棄大學籃球資格而被挑選後、未和挑選他的球隊簽訂球員合同,也未能在二選中被挑選的球員(在之前的語句中作出過解釋),我們稱之為新人自由球員。
(ii) 如果該名球員參加大學籃球隊,那麼一旦他之後宣布放棄繼續在大學籃球隊效力的機會的,他仍可以獲得NBA選秀資格。 屆時,曾經在選秀中選擇他、並每年按要求向該球員發出邀請的NBA球隊將保留在選秀之日一年後和他進行商討並簽訂球員合同的優先權。
在這部分內容當中,一旦該名球員在獲得NBA選秀資格後未宣布放棄參加大學籃球隊資格的,那麼這次選秀對他而言將被視作初選,下一次的選秀則被看作是二選。以二選的資格被選中的球員將遵守適用的規則。
(b) 一位定居在美國並已完成高中學業的球員,如果不具備參加NBA選秀的資格並和一支美國以外的職業籃球隊簽約的,他將有資格參加下一次的NBA選秀。 如果被選中,他將被看作是以上第四節中定義的球員。在這小節的內容當中,職業籃球隊表示任何一個國家內向一位為他效力的籃球運動員支付任何類型的、超過一般生活支出的金錢或賠償的籃球隊
海外球員參加NBA選秀的規則
(a)在這節的內容當中, 一名海外球員是指任何定居在美國之外的業余或職業籃球運動員。 (b)一名海外球員在達到22歲後便有資格參加NBA選秀。任何超過22歲以及在22歲生日當年未曾在選秀中被挑選的球員,我們稱之為新人自由球員。
(c)盡管有以上(b)小節的規定, 一名未曾在美國參加過大學籃球隊的海外球員仍可以在其未滿22歲生日時獲得參加選秀的資格:
(i) 他必須在選秀進行之前至少年滿18歲 ;
(ii)他 必須在選秀開始的45天前向NBA發出書面通知, 表達希望獲得參加選秀資格的意願。
(d)一名海外球員如果在選秀之前的賽季效力美國的大學籃球隊,那麼他就必須遵守以上第5節有關繼續完成或放棄在大學的學業的規定。
挑選球員
所有的美國球員都可以在他們大學畢業之後自動進入NBA選秀。 美國球員還可以在他們高中畢業之後至他們完成大學學業之間這段時間宣布參加選秀。 NBA設立兩個球員宣布參加選秀的日期,所有希望參加選秀的球員並不會自動符合選秀條件,他們必須在第一個宣布參加選秀日之前或者當天宣布參加選秀。在此之後,NBA會為那些未來可能參加選秀的球員設立幾個選秀前的訓練營,讓球員們在訓練營里向聯盟球隊展示他們的能力與技巧。 任意一名球員都可以在最後的宣布參加選秀日之前做出決定把自己的名字撤回,決定不參加當年的選秀,最後宣布參加選秀日在選秀大會之前的一個星期。 這一點對大學在讀球員很重要,因為他們在第一個宣布參加選秀日或之前宣布參加選秀的話他們將不會失去他們的大學學習資格,而如果他們到最後的宣布參加選秀日才正式宣布參加選秀的話,不管最終有沒有NBA球隊選中他們,他們都將會丟掉進一步在大學學習的機會。還有一點就是 如果一名球員和經紀人簽約的話,那麼他就將會自動結束大學學業。
當一名球員在首輪選秀被選中時,選中他的球隊必須和他簽定一份期限至少為一年的合同,而在第二輪被選中的球員所在的球員球隊則可以「擁有」這名球員三年時間,但是球隊不一定要和他們簽約。
球員在選秀大會上越早被選中的話,他的身價就越高。選秀大會上第一個被選中的球員通常被稱為「狀元」,他們通常都是所有參加選秀的球員當中最為優秀的。
㈤ NBA球員交易和薪金的規則
第1章:工資帽奢侈稅與薪水空間
1.1:工資帽與奢侈稅的概念
與足球聯賽不同,NBA是一個沒有升降級的封閉聯賽,所以他們必須有相關規定來保持整個體系的「生態平衡」,讓沒錢的球隊也有自己的生存空間,避免發生一個或者數個豪門包攬冠軍的情況發生。總之一句話,在NBA花錢也要受到各種限制。
為了限制花錢,NBA引入工資帽和奢侈稅兩個概念。這是兩個與球隊薪水總額有關的數字,以2012-13賽季為例,工資帽為5800萬美元,奢侈稅為7030萬美元。也就是說,一個球隊的薪水總額達到5800萬美元之後,將會達到工資帽,此時球隊的引援等操作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達到7030萬美元後,將會達到奢侈稅,這時候球隊的操作不僅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且還將接受罰款。
不過NBA的工資帽是軟工資帽,達到工資帽之後操作僅僅是部分限制,還能夠有一些操作讓薪水總額超出工資帽。美國其他體育聯盟有絕對不能超出的硬工資帽。選擇軟工資帽的好處是可以照顧市場需求和球迷情緒,比如說一個球隊的當家球星在合同到期後想要留隊,但球隊薪水已經達到工資帽,如果硬工資帽的話他就無法留下來,軟工資帽則可以。工資帽和奢侈稅這兩個數字與籃球相關收入(BRI)有關系,工資帽是下賽季預期BRI的44.74%,奢侈稅是預期BRI的53.51%。不過由於這兩個數據使用的都是預期BRI,和實際情況會有所差別,所以需要根據上一個賽季的實際情況進行微調,達到整體上的比例平衡。 這幾項數據的具體計算方法比較復雜不需要了解,只需要記住每年的7月10日前後聯盟會公布新賽季的工資帽和奢侈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數據就行了。
1.2:勞資協議與停擺勞資協議(英文縮寫CBA)可以理解為寫滿規則的合同。NBA本身是一個商業聯盟或者一個大公司,30個球隊的老闆是出錢的,球員則是拿錢的,這錢怎麼出又怎麼拿,有什麼規則,這需要雙方坐下來好好討論。討論並簽訂的合同就是勞資協議。勞是勞動的一方,指的是球員,資是出資的一方,指的是老闆。勞資協議是NBA運營的基礎,是NBA的「憲法」。本文的所有內容都涵蓋在勞資協議的范疇內。
和所有合同一樣,勞資協議也有他的有效期,快到期的時候雙方就要坐下來重新討論續約的問題。討論成功,達成新的勞資協議,那麼聯盟就按照新的規則運行。討論失敗,雙方達不成一致,那老的協議到期之後,NBA就停擺了。停擺後雙方繼續談判,直到簽訂新的勞資協議為止。
2005年勞資協議到期,但是雙方分歧較小,在到期之前就達成續約,所以NBA無縫進入了下一個時代。2011年就不行了,雙方分歧嚴重,7月1日到期之前沒有達成新的協議,於是就停擺,直到12月8日才算達成新的協議,新賽季在12月底才開始。
現在運行的這個勞資協議就是2011年達成的,除了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並且獲勝等極端情況外,理論上會在2020-21賽季到期,但球員和老闆兩個方面都有權利在2016-17賽季結束後終止該協議(終止的決定需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提交)。不管哪個方面決定終止,雙方都會有一番新的惡戰了。
1.3:球隊總薪水和薪水空間的計算
在1.1小節中提到的工資帽和奢侈稅都是為了限定球隊總薪水而產生的概念,那麼球隊總薪水都包含哪些部分呢?首先能夠想到的是,球隊大名單上所有球員的工資,包括激活和非激活的,以及他們的簽字費等,這些肯定都算。
其餘的還有:賽季中期得到的球員,他的賽季總薪水全部算入工資總額中;買斷球員的工資按照相關規定分攤進球隊總額中;退役球員仍需要支付的工資;相關懲罰所佔據的工資空間;已經提交但還未正式完成的操作所需要的工資空間;保留本隊自由球員(比如伯德特例或者類似的規定)所需要的工資空間;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所佔用的工資空間;未簽約但也未釋放的首輪秀所佔用的工資空間;球隊大名單低於12人後需要的「未滿員工資(又叫虛擬底薪)」;未宣布放棄的中產特例、雙年特例等特例,等等。
這裡面,買斷球員和退役球員所佔用的工資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五章中將會逐條進行解釋。已經提交但未正式完成的交易或簽約,這個容易理解,比如說火箭用2000萬簽下了霍華德,雖然還沒有正式審批通過(比如說正在體檢),但也不能再拿這2000萬去簽約保羅了。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的工資同理,在該球員母隊選擇匹配或者不匹配前,也不能再用這部分空間來簽約別的球員了。
首輪新秀的工資都是固定的,在簽約之前就占據相應的工資額。不過以下特殊情況可以從工資總額內去除:球隊和球員在新賽季開始前簽訂書面協議,該球員本賽季不加盟該球隊;該球員和非NBA球隊簽訂合同,那麼在常規賽開始後,該球員工資從總額內去除,但下賽季7月1日也就是休賽期開始後又要回來重新占據空間。 伯德特例又叫做伯德條款,球隊在超出工資帽的情況下能夠用這個特例續約本隊的自由球員,類似的還有早伯德特例和非伯德特例,球隊想要保留這些特例,就需要佔用一定的薪水空間。這項規定非常重要,將會在第二章中詳細解釋。
虛擬底薪是這樣的,當一個球隊低於12人的時候(包括合同期內的球員,還保留續約權的自由球員,開出的邀請合同,首輪新秀等等),那麼規則就會虛擬一個「未滿員」工資,金額相當於0年球齡球員的底薪合同,比如說11個人,就虛擬1個,10個人就虛擬2個,這都占據球隊的工資空間。這一條僅限於休賽期。
所以一種極端情況就有了答案,如果一個球隊所有人都成了自由球員,那麼他們會有全部的薪水空間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們薪水上有著12個虛擬合同。
之所以是12人,是因為NBA規定一個球隊至少要有13人,但使用空間意味著至少還要簽約1人,所以這個數字去掉。這件事情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是:如果工資帽是6000萬,球隊現在11人占據5000萬空間的話,虛擬底薪占據50萬,那麼就只能用950萬簽人。那麼,有什麼是不計算進球隊薪水總額中的呢?
賽季中期離開球隊的球員工資;傷病導致結束籃球生涯的球員的工資;夏季聯賽球員的工資;被特赦後的球員的工資;無薪禁賽球員被禁賽的那部分工資的50%不計算入奢侈稅,但在計算工資空間的時候仍包含在內,比如說一個年薪1000萬的球員禁賽半個賽季,那麼禁賽部分的工資就是500萬,50%就是250萬,這些錢不用交奢侈稅,但占據空間。
講明白球隊總薪水,那麼薪水空間就很容易理解了。球隊總薪水與工資帽的差距,就是薪水空間。比如說工資帽是5000萬美元的話,球隊計算入總額的薪水是3000萬美元,那麼他們的工資空間就是2000萬美元。這些薪水空間就可以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了。
1.4:超越奢侈稅觸發線後的懲罰
NBA是軟工資帽,也就是說球隊能夠超出工資帽,但是在工資帽之上NBA又設定了一個奢侈稅作為「雙保險」,球隊薪水總額達到和超過奢侈稅的話,就會有更嚴格的限制,並且接受處罰。和工資帽一樣,奢侈稅也與籃球收入有關,是通過計算得來的,具體數額聯盟會公布於眾。
球隊大名單是變化的,那麼以什麼時候作為繳納奢侈稅的標准呢?NBA規定,以常規賽最後一場為准,也就是說,如果球隊在賽季中期將球員交易走了,那麼他的薪水就不會被計入奢侈稅之內。雖然都是薪水總額,但計算薪水空間時候和計算奢侈稅時候還有一定差別的,比如說那些未簽約的首輪新秀,保留伯德權的自由球員所佔用的工資,在計算奢侈稅的時候都不含在內。
對於高於奢侈稅的球隊,聯盟將會有罰款和限制操作等處罰措施,其中罰款是讓人印象最深的一種。在之前的賽季中,罰款都是按照1:1進行的,相對來說比較溫柔,但是從2013-14賽季開始,奢侈稅處罰將會非常殘酷。詳細如下:超出奢侈稅線以上的部分,0-499萬美元按照1.5:1徵收,500-999萬美元按照1.75:1徵收,1000-1499萬美元按照2.5:1徵收,1500-1999萬美元按照3.25:1徵收。之後每增加500萬美元,徵收比例將增加0.5,舉例來說,球隊工資總額超過奢侈稅2000-2499萬美元的部分,那麼徵收比例將會是3.75:1。 累犯處罰:如果一個球隊在任意4個賽季中的3個賽季支付奢侈稅的話(從2011-12賽季開始計算),那麼超出的1美元將會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1美元。舉例來說,如果該球隊超過奢侈稅500-999萬美元的話,將會執行2.75:1的徵收標准,而不是原來的1.75:1。
也就是說,在2014-15賽季,如果某個球隊在2011-12至2013-14這連續三年內都繳納奢侈稅的話,那麼這個賽季再繳納奢侈稅的話,就會按照累犯進行處理。從2015-16賽季往後,如果某個球隊在之前4個賽季中有3個賽季繳納奢侈稅的話,再繳納奢侈稅就會按照累犯進行處理。
以上徵收標准都是分段計算的,也就是說,如果超出999萬美元的話,0-499的部分按照1.5:1徵收,500-999萬美元按照1.75:1徵收,最後再相加。
這些繳納的奢侈稅去哪裡了?有50%歸聯盟管理層支配,當然需要用在聯盟相關的事情中,比如說建立利潤共享系統等等,剩下的50%則是分發給那些沒有繳納奢侈稅的球隊。所以一個球隊如果剛剛高於奢侈稅的話,是最不劃算的事情,比如說他們繳納了20萬美元奢侈稅看似不多,但卻少了可能幾百萬美元的分紅(2012-13賽季是147萬美元,2011年之前一般在400萬美元上下)。
每年的7月10日聯盟在公布新賽季工資帽和奢侈稅的同時,也會公布上賽季繳納奢侈稅的球隊名單和金額。
除了罰款之外,高於奢侈稅的球隊還受到那些限制呢?這里需要引入一個概念,英文叫做「apron」,國內譯作「土豪線」,就是「奢侈稅+400萬美元」——以交易和簽約後為准,相關規則都是以這個數字為標準的。
(具體請查看「NBA規則大講堂」(薪金制度)http://wenku..com/link?url=E3eHrDsU0zyeLEfnWF_WUOPu_VmuwJw__49ieaIRaZaGm919pAN_GZt7rY0QNFfdXP_)
㈥ NBA被交易球員的工資怎麼計算
賽季中期得到的球員,他的賽季總薪水全部算入工資總額中;買斷球員的工資按照相關規定分攤進球隊總額中;退役球員仍需要支付的工資;相關懲罰所佔據的工資空間;已經提交但還未正式完成的操作所需要的工資;保留本隊自由球員(比如伯德條款或者類似的條款)所需要的工資;向受限制自由球員開出邀請合同所佔用的工資;未簽約但也未釋放的首輪秀所佔用的工資;球隊大名單低於12人後需要的「未滿員工資」;未宣布放棄的中產特例、雙年特例等工資等等。
NBA球員轉會制度:
NBA球員的交換是指球隊間把球員的現行合同進行交換,以實現球員轉會的過程。合同期內的球員交換不涉及球員工資的更改或合同期期限的變更等事宜,只涉及交換球隊的工資是否遵守工資帽或工資帽特例的約束和交換球員問的工資是否滿足球員交換條款的制約。合法交換互利於NBA的穩定製衡發展。
NBA球員交換的規則是:如果某球隊的球隊工資低於工資帽,該球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進行球員交換,只要該球隊完成球員交換後某球隊工資不高於工資帽的10萬美元以上。如果某球隊工資高於工資帽,或者說,雖然某球隊的球隊工資低於工資帽,但完成球員交換後其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以上,該球隊在進行球員交換時必須使用球員交換條款。工資帽規則更好地使NBA勞資雙方保持良好的人才競用環境。
完全自由球員和受限制自由球員:
完全自由球員可以和任何球隊簽約,如果和原隊簽約,薪金上限規則沒有影響;如果和新球隊簽約,他的合同會在去薪金上限下受限制。(這就是霍華德為何在火箭只能4年8000W,而在湖人可以5年1.1億)
受限制性自由球員可以和其他球隊簽約,但原隊有權以該球員上個賽季年薪的125%優先續約,如果該隊員接受了其他球隊的開價,原隊則有15天時間考慮,以同樣的價格挽留這名球員,否則原隊將在沒有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失去這名球員。
球員頂薪
0—6年NBA球齡的隊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25%,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900萬美元;7-9年球齡的隊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30%,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1100萬美元;10年球齡以上的球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35%,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1400萬美元;如果一名球員與新球隊簽約,合同最長年限是6年,每年年薪最多可遞增10%;如果他與原球隊簽約,合同的最長年限是7年,每年年薪最多可遞增12.5%。
㈦ NBA首輪簽交易的時候等於多少錢
一般來說要看首輪簽交易值多少錢,就看往年新秀簽的新秀合同吧,順位越高值的錢自然越多。。
㈧ NBA交易要求雙方薪資對等,可用球員交易選秀權怎麼算
1, 工資帽和奢侈稅是兩碼事. 工資帽是薪資上限, 奢侈稅是球隊超出後會被罰款的限制.
所以, 簽自由球員的條件是要在工資帽以下.
但是, 球隊在工資帽之下並不一定意味著有空間簽約自由球員. 球隊所擁有的特例也會算在薪資空間里. 如果一個球隊都工資額和所擁有特例的工資空間總額超過了工資帽, 那麼還是不能簽自由球員, 除非球隊放棄特例以讓工資空間總額低於工資帽.
2, 基本上可以這么說. 如果兩支球隊都沒有薪資空間了, 那麼雙方的交易肯定需要薪資對等; 如果甲方沒有薪資空間, 而另一方乙方還有比如300萬的空間, 那麼從甲方交易到乙方的球員甲,其工資就可以比乙方交易出去的球員乙多出300萬.
3, 選秀權的交易總的來說有以下原則:
(1) 選秀權在轉會中的薪金價值為零
(2) 計算球隊薪金總數時要加入選秀權的價值(新秀年薪表中規定的數字)
(3) 只能交易未來5年內的選秀權: 當年的以及5年以後的都不能交易
(4) 順位保護: 也就是在交易時, 多數都會有保護措施, 比如, 如果選秀權在樂透區, 那麼就由原隊保留, 交易順延到下一年, 等.
(5) 球隊不能把未來連續兩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都交換出去
你說的去年山貓和勇士用選秀權交易理查德森, 勇士除了得到選秀權(8號)以外, 還得到了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 所以加起來也跟理查德森到薪資差不多啦
4, 現金特例? 現金交易是可以包含在球員交易當中的, 當然有很多限制, 最基本的就是現金上限是300萬美元. 不過現金是不計算在交易的薪資里的. 所以像太陽這種薪資總額較高的球隊, 我覺得估計是能用現金就用現金吧 :-)
5, 中產是不受工資帽到限制, 它允許球隊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於每年的NBA平均工資的合約, 超過工資帽到情況下也一樣可以. 今年的中產好像是500多萬不到600萬.
6, 老將條款就是拉里伯德條款, 它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
而條件很簡單, 就是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
所以沒有個數限制, 只要你符合這個條件, 又有球隊願意用這個特例來簽就行. 但是簽下的薪資當然會計入到球隊薪資總額, 所以為什麼現在很多球隊還是有觸發奢侈稅到危險?... 這也是原因之一阿.
7, 買斷合同很簡單, 就是球隊和球員的分手費. 分手費是雙方協商定下的, 並且會計入到球隊的薪資總額里. 計入幾個賽季, 就看原來的合同還剩下幾年.
比如, 如果原來合同還剩2年, 分別是100萬, 110 萬. 那麼買斷合同的金額(比如150萬)就分兩個賽季計入, 每個賽季計入的比例跟原合同里薪水漲幅的比率一樣.
8, 頂薪是工資帽總數的25%. 工資帽每年都漲, 所以頂薪每年也不一樣. 今年是1200多萬吧好像? 不記得了.
頂薪只是指多年期合同第一年的薪水上限. 所以用頂薪簽保羅的話, 他第一年的薪水只能是那1200多萬.
但是多年期合同從第二年開始, 有一個漲幅限制. 好像是前一年的10.5% (又不記得了...). 所以保羅從第二年開始, 薪水就會以這個比例逐年遞增. 遲早, 他到年薪會達到2000萬的, 至於要等幾年, 你自己算一下就知道了.
㈨ 勇士把沃納梅克和克里斯交易,這減輕了勇士多少薪資壓力
在NBA本賽季交易截止日期前,勇士沒有達成任何重量級球員交易,他們只是在一場小交易中送走了兩名角色球員。據美國媒體報道,勇士隊最終將瓦納梅克送到了黃蜂隊,並將侯爵夫人克里斯交易到了同分區的馬刺隊。在這兩筆小交易中,勇士獲得了一些現金和海外新秀的簽約權。大驚小怪!勇士送走兩名角色球員,省下1000萬奢侈稅,增援無望值得一提的是,這兩筆NBA球員交易對勇士最大的價值就是略微減輕了勇士的奢侈稅壓力。眾所周知,由於勇士目前的明星陣容,勇士本賽季的奢侈稅已經高達1.37億美元。隨著wanamaker和Marquise Chris的離開,勇士的賽季奢侈稅將減少約1100萬美元,這可能是勇士決定送走他們的真正原因。籃網宣布以底薪簽下阿德。NBA規定老將底薪256萬但只佔160萬工資空間。籃網簽下格里芬後工資是1.64億,現在是1.66億。格里芬和阿德都是以老將底薪加盟籃網的。如果籃網和他們簽
但最終勇士管理層並沒有大動作,而是以奢侈稅為由派出了兩名角色球員。烏布雷和懷斯曼依然留在勇士陣容中。在這種情況下,勇士本賽季根本沒有機會加強陣容。畢竟按照現在的球隊實力和戰績排名,即使一些實力強大的球員通過合同買斷進入自由市場,他們也只會選擇湖人、快船、籃網這些NBA熱門球隊奪冠,永遠不會顧及連季後賽席位都保證不了的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