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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多少個碳交易所

發布時間:2024-07-21 15:58:00

① 碳金融的市場狀況

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的交易總額從最初的不到10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600億美元,四年時間增長了60倍。交易量也由1000萬噸迅速攀升至27億噸。巴克萊資本環境市場部總監預言,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不久的將來碳交易將發展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場。 2008年1月23日,新近完成合並的紐約—泛歐交易所(NYSE Euronext)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局展開合作,宣布共同建立一個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全球交易平台。這個被命名為BlueNext的交易平台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為主,並計劃在2008年的二季度設立期貨市場,最終涉足各種與環境有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2月18日,作為首個交易京都議定書碳排放配額的平台,BlueNext開始正式運作。這意味著二氧化碳排放權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擴展,無疑也是對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一種肯定。
事實上,早在BlueNext成立之前,甚至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區域性的「碳市場」已經開始運作,二氧化碳排放權早已在多個交易所里登堂入室。時值今日,以減排二氧化碳為主要標的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已經順利運行了三年之久,歐盟內的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d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均參與碳交易,歐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均居全球首位。這其中歐洲氣候交易所專門從事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而由於二氧化碳為礦物燃料的衍生品,歐洲其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合同則多數在現有的能源交易所掛牌,這些交易所希望藉由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來套利,從客觀上也促進了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量的增長。
此外,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在亞洲,碳交易所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來買賣由清潔發展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如果說《京都議定書》的簽署等同於給二氧化碳標上了價,那麼在不同類型的交易所內掛牌交易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權邁出了市場化的第一步。
以歐洲氣候交易所為例,歐盟實行的是「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Cap-and-Trade)機制,每個成員國每年先預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准相一致),然後政府根據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被稱為「歐盟排碳配額(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每個配額允許企業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其配額,則可以「出售」套利。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通過碳交易所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類似銀行的記賬方式,配額能通過電子賬戶在企業或國家之間自由轉移。BlueNext的基本功能也是如此,只不過交易的商品變成了聯合國分配的排放量(AAU)。
除了這種最基本的交易方式,歐洲氣候交易所還於2005年4月推出了與歐盟排碳配額掛鉤的期貨,隨後又推出了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權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自由流通,豐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種類,客觀上增加了碳市場的流動性。2007年9月,與核證減排量掛鉤的期貨與期權產品也相繼面市。交易產品的豐富使歐洲氣候交易所的成交額與成交量逐年穩步攀升。2005年,歐洲氣候交易所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2.7億噸,價值50億歐元;2006年交易量攀升至8億噸,交易額突破100億歐元;2007年15億噸,成交額接近200億歐元。 隨著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不斷加強以及市場的愈發成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看中了碳市場的商業機會。除了最早規定的造紙、金屬、熱能、煉油以及能源密集型五個行業的12000家企業積極投身其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最初金融機構只是擔當著企業碳交易的中介機構,賺取略高於1%的手續費。也有一些基金看準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升值潛力而直接投資。歐盟排碳配額從2004年12月的不到9歐元上揚至2006年4月的最高32歐元,雖然中間也經歷了較大的震盪,但是16個月里250%的增長幅度也讓基金嘗到了甜頭。
金融機構的參與使得碳市場的容量擴大,流動性加強,市場也愈發透明;而一個邁向成熟的市場反過來又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參與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樣化。二氧化碳排放權批發市場的日益壯大讓私人投資者對二氧化碳排放權零售商品的興趣也與日劇增。2006年10月,巴克萊資本率先推出了標准化的場外交易核證減排期貨合同。2007年,荷蘭銀行與德國德雷斯頓銀行都推出了追蹤歐盟排碳配額期貨的零售產品。
除了單純地進行配額交易和設計金融零售產品外,投資銀行還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參與碳市場。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資30億美元於碳市場;2007年3月,參股美國邁阿密的碳減排工程開發商,間接涉足了清潔發展機制的減排項目;8月成立碳銀行,為企業減排提供咨詢以及融資服務。氣體排放管理已經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各機構都競相招兵買馬。 從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演變中不難發現,他們的注意力已經從最初的以配額為基礎的排放交易向減排項目融資轉變。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的同時,被稱為「碳資產」的減排項目正成為對沖基金、私募基金追逐的熱點。投資者往往以私募股權的方式在早期既介入各種減排項目,甘冒高風險的代價期待高額回報。
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發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減排項目,並用由此而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聯合履行機制的運作基本相同,只是減排項目多設立在東歐和前蘇聯國家。從經濟角度分析,無論是清潔發展機制還是聯合履行機制都有效降低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而從環保角度而言不僅實現了減排溫室氣體保護環境的最終目標,也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這種「雙贏」甚至「三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聯合國環境署的統計顯示,自實施之日起,每月由清潔發展機制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持續攀升。
對於發達國家的企業而言,盡管在發展中國家減排的成本要低於本國,但由於項目建設的周期長且申批手續繁復、項目初期的不確定性大,因此他們更傾向於購買碳資產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縮短資金投入周期。而對於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資產」像傳統風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項目一樣本身就能帶來收益,另一方面,項目建成後能實現的減排量在二級市場上出售給有需要的企業又能再次創造利潤;因此當碳市場的流動性加強且價格波動趨於平穩之後,「碳資產」的雙重收益模式自然贏得了基金的青睞。此外,「碳資產」的價值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市場幾乎完全不相干,與非能源類的商品市場也關聯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來對沖傳統投資的風險。
2000年,世界銀行發行了首隻投資減排項目的碳原型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共募集1.8億美元。根據法國Caisse des Dépots銀行氣候部的統計,自2003年以來,類似性質的基金以每年10隻的數量在增長。世行與各國政府聯手推出多隻基金,私人投資公司MissionPoint於2006年12月發行的首隻碳基金在12個星期里就完成了3.35億美元的募集指標。截至2007年11月,專門投資於碳資產的基金數量已經達到了58隻,規模超過70億歐元。盡管如此,項目供應量仍然無法滿足形形色色的投資需求,僅僅只有半數募集的資金實現了投資。
這些基金的資金來源同樣也能說明碳交易,尤其是碳資產越來越多地受到私募資本的關注。法國Caisse des Dépots銀行氣候部的數據顯示,直到2004年末,類似世行基金這類由政府機構或組織主導的資本所投的減排項目仍佔到了總項目的半數以上。私人資本出於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憂,一般只是小規模地參與這類基金,形成所謂的公私混合型。然而,隨著2004年底俄羅斯批准京都議定書,政策障礙進一步掃清,私人資本開始大舉投資減排項目。2005年4月,歐洲首隻私人資本組成的歐洲碳基金從14家金融投資機構中募得了1.42億歐元。同年底,私人資本在減排項目上的投資總額已經全面超越了政府機構主導的資本。並且在2007年,私人資本主導的基金數量也超過了後者。私人資本的踴躍參與加快了整個碳市場的流動,擴大了市場容量,使碳市場進一步走向了成熟。

② 什麼是碳排放交易

問題一:什麼是碳排放權交易機制 基本定義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為一種配額交易機制,首先 *** 通過總量控制,向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規定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上限額度,要求企業對其溫室氣體排放實行總量管理和減排,並對超出配額的排放設立罰則。主要特徵多樣化的減排路徑在碳排放交易機制的促進下,企業可根據自身成本,選擇通過調整戰略、改善經營模式、低碳技術改造,優化產品開發等各種方式自主減排,或直接從市場購買配額抵消超額排放量,達到減排成本最低化。主要特徵引導轉變發展方式碳排放權交易使 *** 及企業形成強烈的「減碳」意識,體現碳排放空間的量化價值,引導投資趨於低碳領域,推動低碳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低碳產業的發展和向低碳經濟的轉型。

問題二:碳排放交易的定義 碳排放交易(簡稱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 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 *** 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 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問題三:碳排放交易是怎麼一回事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 *** 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 *** 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後,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國際上認為,雖然年荷蘭和世界銀行就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裡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目前,在推動排放權交易方面,歐盟走在世界前列。歐盟已經制定了在歐盟地區適用的歐盟氣體排放交易方案,通過對特定領域的萬套裝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認定,允許減排補貼進入市場,從而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歐盟碳排放市場開始交易以來,交易量和成交金額穩步上升。 中國工廠和國際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從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中獲取巨額利潤。化工廠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性的氫氟烴氣體,可獲得碳排放信用。這種信用在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上可售得美元至美元。據業內估計,用於減少氫氟烴氣體排放的洗滌塔裝置安裝費用很低廉,一般工廠的安裝費用介於萬至萬美元之間。安裝此類裝置,可產生數以百萬計的碳排放信用,因為作為一種溫室氣體,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許多倍。氣候變化資本公司從中國氫氟烴氣體項目獲得了約萬核證減排量即碳排放信用,價值高達億美元。碳排放信用額度的最終買家是發達國家 *** ,它們目前已同意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

問題四:什麼是碳交易? 就是發達國家減少碳排放的成本很高,但是又必須完成減排(現在發達國家減排指標很嚴格)指標,於是到相對成本比較低的發展中國家,花一些錢幫助你減排(完成的指標算他的),而發展中國家得到人家花錢,自己實際減排的好處。

問題五:碳排放交易的本質是什麼 就是抑制碳明粗的排放量。雖然說這是一個強權行為,但是激如鎮卻被廣泛接受。盡管我國在這方面沒有在有些地區達成協議,卻也沒有反對。不過,不是我國對世界所有的有關這方面的協議都沒有響橡擾應,有的地區會用一些手段來強制「交易」,但不是單獨針對某個國家。例如歐盟要求所有的飛機經過或降落到這個地區的都要收取碳排放費。

問題六: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是指什麼意思 碳排放管理:用於建立組織碳排放方針、碳排放目標、過程和程序以實現組織碳排放總量、碳排放強度的持續改進的一系列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要素的 *** 。碳排放管理體系總要求
組織應:
a)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碳排放管理體系,補充編制和完善必要的文件,並按照文件要求組織具體工作的實施;體系建立後應確保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持續有效運行,並不斷完善與體系相關的文件;
b)界定碳排放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並在有關文件中明確;
c)策劃並確定可行的方法,以滿足本文件的各項要求,持續改進碳排放績效和碳排放管理體系。

問題七:碳排放權交易概念股最新一覽,碳排放權交易概念股有哪些 A股市場中,可能受益股票有中電遠達(公司擁有國內運營規模最大的煙氣CO2捕捉裝Z,同時去年收購先融期貨32%股權,布局碳環保指標交易和期貨交易市場);凱美特氣(以化工尾氣為原料,年產能最大的食品級液體CO2生產企業);迪森股份和長青集團(生物質能行業發展龍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2014-2020年)》鼓勵的重要方向);永安林業(林業循環經濟示範企業,森林碳匯的潛在標的)。另外,據資料顯示,華銀電力(600744)、深圳能源(000027)等參股深圳排放權交易所。

問題八:什麼是碳交易?碳交易是怎麼交易的?具體如何操作?? 其實我也不懂,看到你的這個標題挺新奇,在網路搜了一下,我理解碳交易通俗講就是把多餘的排放配額拿出來出售,下面有一篇相關報道碳交易:要參與更要「話語」 2009-6-30 10:17:58 中國經濟導報 無 暇

因為有人願買,有人願賣,而且差價「誘人」,因此「碳交易」也就成了另類「金礦」。1997年簽訂的《京都協議書》中規定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在這種情況下,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額度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從而催生了碳交易市場。尤其是2005年《京都協議書》正式生效後,碳交易市場在全球呈現了快速增長的勢頭。
6月18日,北京環境交易所首批碳交易掛牌,吸引了百餘國際買家中國買「碳」。同一天,北京環交所與紐約-泛歐證券交易集團BlueNext交易所在北京簽署協議。根據協議,在環交所掛牌的CDM項目將同時在BlueNext的渠道上發布,國內CDM項目信息服務的國際平台有望因此建立。
北京環境交易所的成立,意在打造本土交易平台,也是中國謀求國際碳交易市場定價權所邁出的重要一步。雖然中國已成為巨大的賣方市場,不過在這個市場上,中方卻沒有定價權,國內的賣出價格遠遠低於國際通行價格。碳交易價格一直是由發達國家的中間商和購買減排份額的企業所主導。據介紹,在行情最紅火的時候,每噸二氧化碳減排當量在中國和歐洲的價差達到20歐元。這就是說,如果某公司在中國開發了一個年減排20萬噸的項目,到歐洲一倒手,就能凈賺400萬歐元。價差的存在,使眾多國際炒家競相到中國來「炒碳」。
在近期召開的「第二屆中國清潔技術產業投融資峰會」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黃傑夫預計,如果美國通過了氣侯變化碳交易的法案,碳市場會從2008年的1100億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5000億美元。到了2020年,碳市場、碳交易的市場會達到3萬億美元。「這么一個市場,恐怕比原油市場以及目前最大的商品市場都要大很多。」黃傑夫說。
根據統計數據,截止到2008年4月,國際碳排放交易賣出總量是2億噸左右,其中中國近1億噸,市場份額佔到50%左右。而據此前聯合國的統計數據,我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僅次於印度。到2012年,我國將占聯合國發放的全部碳排放交易的41%,成為全球第一大供應國。也有其他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2月,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獲得聯合國「核證減排量」達3600多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居世界第一位。
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口徑的統計數據有所差別,但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巨大容量和廣闊前景則是不爭的事實。也正因此,承擔排放義務的發達國家企業和碳基金、中間商紛紛把觸角伸向了中國,加快在中國的搶灘登陸。據了解,在中國的碳國際買家最多時有二三百家之多,去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大批投機性的買家撤離,目前還剩大約60家左右。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數據,我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預計到2012年,我國將占聯合國發放的全部碳排放交易的41%,成為全球第一大供應國,碳交易市場潛力巨大。
擁有碳交易巨大市場的中國,如果長期缺失話語權,肯定不利於中國未來的發展。而建立中國的碳交易市場平台,整合各種資源與信息,形成合理價格,則被認為是一個更有利參與國際市場的途徑。北京環境交易所的成立,對於擁有豐富「碳資源」的中國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同時,已經意識到自身利益受損的中國企業也已開始採取應對措施。據了解,目前,大唐集團、華電、中電投等碳減排項目出產大戶分別成立了大唐CDM辦公室、華電龍源碳資......>>

問題九:碳排放交易的交易所 目前,中國已有7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所。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尚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的情況下,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動自願減排。其中深圳排放權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啟動了交易,並產生了1300多萬的交易量,同時設立了個人會員和公益會員。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各交易所均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更是藉助世博會召開之機,推出「世博自願減排」活動。萬科集團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態協會和世界資源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中國碳交易市場的啟動與能力建設研討會」場外邊會(side event)上介紹,萬科是「世博自願減排」活動的首位買單者。上海世博會萬科館在建造和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獨立核查,然後通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購買相應數量標的物。不過,這三家交易所的自願減排交易生意比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質。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處長王庶在此間另一個關於碳市場的邊會上說,自願減排以企業社會責任和個人覺悟作為交易前提,技術條件雖已基本具備,但在缺乏總量限制激勵的情況下,需求十分有限。

③ 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④ 什麼是碳交易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

(4)美國有多少個碳交易所擴展閱讀:

碳交易的機制

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與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低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直接導致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從而產生了碳交易市場。

深圳市於2013年6月18日啟動全國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拉開了序幕。同時,深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個人投資者開放,為全國人民打開了新的投資渠道。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

⑤ 碳交易市場詳細資料大全

國際碳交易市場是一個由人為規定而形成的市場。碳市場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屬檔案一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

基本介紹

簡介,運行機制,交易介紹,主要市場,兩種型態,配額型,項目型,三種機制,產生根源,背景,法律依據,發展現狀,發展建議,專家建議,帶來弊端,

簡介

碳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商、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咨詢機構、技術開發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願買家,包括出於企業社會責任或准備履約進行碳交易的企業、 *** 、非 *** 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後,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於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於分到的配額,或者由於環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於配額,那麼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於分到的配額的國家。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 *** 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定,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定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歲老旅自願碳交易市場。

運行機制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於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含清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於已開發國家的企業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開發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開發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乎凳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台隨後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交易介紹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Carbon Market)。 碳交易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 經過多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范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復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後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碳交易最初只是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一種途徑,但在2000年以來,它的迅速發展已經使人們對它的潛力重新認識。

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兩種型態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1、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 *** ,CDM) 2、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屬檔案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屬檔案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屬檔案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屬檔案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產生根源

碳資產,原本在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認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 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已開發國家有減排責任,而開發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 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已開發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已開發國家需求很大,發展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背景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製造公司山東省東岳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颳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盡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開發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進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確相關行業或企業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建立與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並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標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於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了多家環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內真正完成的自願碳減排交易卻非常少。當前達成的自願減排交易也僅僅是一些環保意識強的買家的個別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企業的參與。可以說,交易所大都處於「有場無市」的尷尬境地。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系清潔發展機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檔案,稱為「馬拉喀什檔案」,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檔案進行。

發展現狀

目前(指2009年),荷蘭CLIMEX交易所、歐洲氣候交易所、北歐電力交易所、紐約綠色交易所、亞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進行減排量(CER)交易。據世界銀行統計,2007年全球CER相關交易額達60億歐元。但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上半年,整個二級市場的每噸CER的價格從之前的20歐元下降為10歐元左右。 先來看歐洲排放交易體系。歐盟委員會2005年起對成員國實行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管理,在其生效的第一階段(2005年—2007年),對各成員國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規定。在此基礎上設立了歐洲排放交易體系,允許各成員國交易各自的配額。歐盟的規定比京都議定書更為嚴格,其交易也非常活躍。2005年,成交額就達72億歐元,2006年為181億歐元。但由於歐盟規定第一階段的配額不能帶入第二階段,2007年的價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縮。2008-2012年是第二階段,一些非歐盟成員國也加入進來,並且歐盟也接受了UNFCCC認定的減排項目。 再來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成立於2003年,它為溫室氣體排放量交易設計了CFI契約,每份CFI代表100噸的CO2等額氣體排放。CCX提供了正式會員、合作會員、減排量供應、減排量打包、交易、買家等六種參與形式以滿足不同的排放需求。 日本和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發展建議

1.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行業探索碳交易國家應加快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或行業明確碳排放控制目標、科學合理分配排放權、運行交易機制。在試點探索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學體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設立全國性的注冊登記系統和清算機構。探索形成排放權分配製度、價格形成制度、減排勵制度等諸項制度。 2.開發交易品種,從項目交易逐步擴展到標准化碳契約交易從歐洲排放權交易體系經驗來看,碳排放權期貨和現貨交易可以同步開展。因此,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初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開發期貨期權契約交易,逐步由以項目為主的交易向以標准化契約為主的交易過渡,適時推出碳排放權標准契約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勵推出碳排放權有關的各種形式的金融創新我國在碳交易過程中應引導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開發排放權金融產品以對沖價格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掛鉤碳排放權的金融產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動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建立減排量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探索碳交易契約保險機制。 4.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有關碳交易法律法規的建設,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健全相應財務和稅務制度。國家可適時推出區域和行業碳排放考核機制,制訂排放權分配原則,搭建碳排放統計體系,形成項目審核機制,規范排放權交易市場,出台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構築相關金融監管體制。

專家建議

2009年12月初,專注於CDM清潔發展機制的惠誠律師事務所田丹宇律師表示,中國現在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之一,卻沒有一個像歐美那樣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不利於爭奪碳交易的定價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家賢表示,中國處於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由於碳交易的市場和標准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的巨大減排量,被已開發國家以低價購買後,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 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前期,中國 *** 承諾到2020年時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到45%。據報導,中國的碳交易市場已於2010年正式啟動。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通過市場來進行減排只是減排的一種措施,不是唯一的選擇,歐洲通過碳市場減排,美國通過技術減排,事實證明美國依靠技術減排的效果一點不亞於歐洲市場的減排方式。中國將來建立全國碳市場不得不思考這些問題,技術進步和市場措施可能雙管齊下,這是第一。 第二,建市場必須真正像市場才行,目前中國的碳市場嚴格來說並不像一個市場,市場的基本特徵必須是有真正的商品,有真正的需求,有真正的供需雙方關系,市場不見得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必須有足夠的流動性,流動性靠什麼?靠金融。同時要規避金融過度介入的風險,沒那麼容易,建立一個特別活躍的碳市場是很麻煩的,難度很大,不亞於一個新興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從歐洲的經驗基本是這樣。碳市場本身有作用,但不是唯一的。」

帶來弊端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些已開發國家的CO2的排放量,並能給一些落後的國家以資助,但是誰能說這不屬於一種資源掠奪。且這會限制落後國家一些工廠的發展,因為他們的排放量會被相應的擠去一部分,而且這一定程度上將促進已開發國家CO2的排放,使他們對如何減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輕視。

⑥ 碳金融的國內情況

我國是最大的CDM項目供給國。按照《京都議定書》,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2012年前無須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機制轉變成核證減排單位,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目前是CDM機制中二氧化碳核證減排量最大供給國,佔到市場總供給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項目需求結構中,由於 《京都議定書》規定歐盟在2012年底前溫室氣體減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歐盟對碳排放實施嚴格配額管制,因此歐洲國家需求量占據總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約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額。據世界銀行預測,發達國家2012年完成50億噸碳減排目標,其中至少有30億噸來自我國市場供給 。
碳金融市場處於發端階段。我國目前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深圳環境交易所,主要從事基於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額年均達22.5億美元,而國際市場碳金融規模已達1419億美元。總的來說,我國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務、以及碳貨幣綁定發展路徑尚處發端階段,我國金融機構也沒有充分參與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發展思路上來,碳交易和碳金融產品開發也存在法律體系欠缺、監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備等一系列問題,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尚未充分開展,也未開發出標准化交易合約,與當前歐美碳交易所開展業務的種類與規模都有相當差距。
碳金融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我國正在實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兩型社會」的發展戰略,過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必須轉化為「兩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長)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並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種承諾體現了我國加強碳治理的責任感和大國風范,也充分表明我國大幅減排溫室氣體的決心。按照這一目標,未來幾年內我國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我國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也為我國在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同時,創設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創造了條件。 我國碳金融市場缺位使得碳資產定價權缺失。我國關於碳資產定價權的缺失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較高成本,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在每噸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國進行CDM項目投資,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場處於起步階段,這就沒有發揮金融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以及價格發現的功能,也使得我國只能被動接受歐美碳資產的單向報價,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工業化國家2007年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外購需求量為3億噸左右,均價在15-20歐元區間。我國作為最大碳排放權供給國,出售價格遠低於這個價格區間,我國目前碳交易價格維持在10歐元左右。有的項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義大利碳基金通過世界銀行以每噸不低於6.25美元的價格分10年時間從南鋼股份購買了約65萬噸二氧化碳減排量;為防止我國碳資產被 「賤賣」,發改委出台了每噸CDM項目二氧化碳8歐元的最低限價;寶鋼股份2007年1月出售給瑞士信貸國際集團和英國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也只略超10歐元;2009年6月我國出售給歐盟買家的CERs現貨價格為11歐元;盡管國際市場上碳排放價格在2009出現了下降,但在歐盟內部配額市場,一噸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貨價格仍達19歐元。
事實上,由於我國沒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我國供給的CERs被發達國家投資機構購進後,經過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品,賺取豐厚的利潤。
單一的CDM供給與低成本減排領域使我國處於低端市場。 2012年前,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主要是CDM項目CERs的供給,2012年後,我國碳排放就須承擔一定責任。據世界銀行報告,我國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碳減排承諾的逐步兌現,我國在未來極有可能成為碳排放權進口國,而那時碳排放權的購買價格極有可能比現在出口價格高許多。而且,我國處於碳交易的低端市場還表現在減排產品多集中於低層次的減排領域,使得我國碳排放產品成為受制於國外企業需求的買方市場。我國現有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此類項目減排成本低,投資力度小,技術穩定,收益預期高,多為國外投資者熱衷投資項目,而對於減排成本高、技術復雜、投資多、受益期長的項目,如垃圾焚燒發電、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項目卻極少投資,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相關數據,這些項目占總項目比例低於1%,而能源類和提高能效類項目卻佔95%以上。特別是,2012年後京都議定書框架的不確定性、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三階段 對CDM項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長的等待期與高額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規模呈現下降特徵,因此我國開展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更具有前瞻性和緊迫性。
開發碳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標的物是一種虛擬產品,交易規則嚴格,開發程序復雜,銷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長,風險評級技術要求高,非專業機構難以勝任碳金融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如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都涉及減排單位的認證,若減排項目無法獲得認證則導致交付風險,會降低投資預期收益。為保證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減排單位需求國和具體項目所在國的認證標准和程序,了解有關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時,還需要對交付風險和政策風險進行評級並提供擔保,這樣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和復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國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銜接和發展,同時也欠缺對風險要求更高、專業服務能力更強、涉外服務水平更專業的金融服務人才。總的來說,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沒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創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各種碳金融創新產品更是沒有開發,這就使得碳交易市場缺乏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碳金融對於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而在低碳節能環保領域,我國與發達國家差距甚微,基本處於同一起跑線上。
欠缺參與激烈競爭的思想准備和國家戰略。碳金融具有寬闊的潛在增值空間,國際金融機構對該領域的創新和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從目前市場開發程度來看,歐盟國家先行先試,暫居市場領先,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佔全球碳交易額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著EUA期貨、期權的定價權;而且倫敦作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經確立。美國國內雖沒有形成政府規制嚴格的碳配額交易市場,但2008年美國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組成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願減排單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額交易市場。
特別是美元作為最主要計價貨幣和儲備貨幣,美國開發和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美國金融機構基於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可以較為便利開發出碳金融產品,做大碳金融市場。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基本為歐美金融機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務和產品,以加入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競爭。如日本利用其先進的碳減排技術,並在日本碳交易所採用日元計價。澳大利亞可基於NSW交易平台來開發碳金融市場。各國都在積極構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場;各國似乎都在關注碳貨幣發展戰略,即積極通過將主權貨幣與碳交易、碳資產、碳金融綁定來提升貨幣的國際地位。
3.1中國「碳金融」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麼,依託CDM的「碳金融」在我國應該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並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於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託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3.2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障礙
首先,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再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D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3.3興業銀行碳金融實踐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針對中國在節能技術運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融資需求特點,在境內首創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這一「綠色信貸」品種。截至2008年3月底,興業銀行已經在北京、天津、山東、山西、重慶、浙江、福建等十一個省市開辦節能減排貸款業務,共發放貸款51筆,累計投放12多億元;可實現每年節約標准煤147.48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約412.85萬噸。
隨著節能減排貸款的快速推廣,部分節能減排項目已經進入碳減排交易市場。興業銀行運用在融資模式、客戶營銷和風險管理方面積累的初步經驗,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碳核定減排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碳金融」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場沼氣回收利用處理項目。該公司成功引進加拿大技術,並升級開發出適用於城市垃圾填埋場綜合治理的3R循環利用技術,將原先直接排放大氣的溫室氣體沼氣作為能源回收利用,於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場(一期)成功實施,當年在聯合國注冊成為CDM項目。由於該公司屬於「輕資產」型的科技服務公司,資產規模小、經營收入少、資產負債率高、缺乏傳統意義上的抵押擔保條件,因此,二期項目拓展的中長期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傳統的貸款運作加以滿足。為解決傳統貸款模式遭遇的融資難題,興業銀行運用創新的思路和項目融資模式,側重考察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作為貸款審批的主要考慮因素,並且根據項目實施的現金流和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來選擇還款期限,使還款時間與現金流收入規模、時間匹配,較好地解決企業還款壓力問題。最終為該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萬元節能減排項目貸款,該項目的實施可實現年減排二氧化碳16萬噸,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該筆項目融資的成功運作,體現了興業銀行在環境金融創新中,節能減排貸款模式的新突破,標志著興業銀行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擴展到「碳金融」領域,也為今後探索碳保理等新興業務奠定了基礎。
3.4發展碳金融的機制調整與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宣傳推廣。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三)推動政策研究。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於自身參與CD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四)培養中介市場。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M項目。
(五)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准、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天津:創新試水碳金融
2013年,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來,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等5個行業的114家企業成為天津碳交易市場主體。據了解,在國家確定的7個試點省市中,天津市是唯一同時參與了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及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直轄市。
專家表示,天津產業格局特色鮮明,重化工業特點顯著,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大戶數量和體量突出。與其他試點地區及一線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大幅削減工業企業生產能耗和碳排放的形勢不同,天津正處於經濟快速增長階段,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形勢和發展階段情景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一個經濟高速增長、碳排放總量尚未達到峰值的城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更具有典型性和樣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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