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第四條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程序報批後實施,並向社會公開。第五條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並提供結算服務。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活動和機構運行有關情況,以及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並保證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第六條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並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並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並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於交易監管的規定。第二章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第八條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第九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第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第十二條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第十三條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第三章分配與登記第十四條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第十五條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第十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配額後,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
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❷ 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建設環境資源友好型社會,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發展,建立和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定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及其減排義務,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包括碳排放量化、報告、核查,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交易以及履約。第三條碳排放權交易堅持公開、公正和誠信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劃、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提出碳排放權交易的總量設定以及配額分配方案;
(三)確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管控單位並監督其履約;
(四)監督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
(五)建立並管理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和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
(六)統籌、指導、協調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第五條市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接受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行業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監督檢查與行政處罰。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工業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報告、核查標准,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工業行業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進行核查,並對工業行業碳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市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工業行業碳排放單位的有關統計指標數據進行核算,並對統計指標數據核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和財政、金融、經貿信息、科技創新、稅務、環境保護、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第六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及時掌握全市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動態。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網站,及時披露和公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信息。第七條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統一、開放、公開、透明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對為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第九條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宣傳和培訓,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鼓勵成立碳排放權交易行業協會。碳排放權交易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和普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知識,推動節能減排。第二章配額管理第十條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實行目標總量控制。全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目標排放總量(以下簡稱目標排放總量)應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碳減排潛力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碳排放單位(以下簡稱管控單位),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一)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
(二)大型公共建築和建築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業主;
(三)自願加入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納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單位;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單位。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節能減排工作的需要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狀況,調整管控單位范圍。管控單位名單報市政府批准後應當在市政府和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網站公布。第十二條管控單位應當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管控單位為建築物業主的,其碳排放控制義務可以委託建築使用人、物業管理單位等代為履行。第十三條任意一年碳排放量達到一千噸以上但不足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應當每年向主管部門報告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具體要求參照管控單位執行。
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將前款規定的單位納入配額管理。第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目標排放總量、產業發展政策、行業發展階段和減排潛力、歷史排放情況和減排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全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年度配額總量(以下簡稱年度配額總量)。
❸ 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規范碳排放權管理活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第三條本省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四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碳排放權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交易、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等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統計、物價、質監、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責。第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6萬噸標准煤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第六條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由省政府確定。第七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是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對、審查的法人機構,由主管部門實行備案管理。第八條主管部門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用於管理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變更、繳還、注銷和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錄入,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第九條從事碳排放權管理及其交易活動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減排工作的領導。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對碳排放權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認真聽取並採納企業對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見、建議,定期評估碳排放權管理工作。第二章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第十一條在碳排放約束性目標范圍內,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並報省政府審定。
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起草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企業、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十三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予以發放。第十四條企業新增預留配額主要用於企業新增產能和產量變化。第十五條政府預留配額一般不超過碳排放配額總量的10%,主要用於市場調控和價格發現。其中,用於價格發現的不超過政府預留配額的30%。
價格發現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競價收益用於支持企業碳減排、碳市場調控、碳交易市場建設等。第十六條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和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實行無償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條企業因增減設施,合並、分立及產量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20%以上或者20萬噸二氧化碳以上的,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碳排放配額進行重新核定。第十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可用於抵消企業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二)在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
用於繳還時,抵消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的10%,一噸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相當於一噸碳排放配額。第十九條每年5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前,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繳還與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相等數量的配額和(或者)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第二十條每年6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在注冊登記系統將企業繳還的配額、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未經交易的剩餘配額以及預留的剩餘配額予以注銷。第二十一條每年7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企業配額繳還信息。第二十二條企業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抵銷或者注銷有異議的,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查,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第三章碳排放權交易第二十三條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❹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體制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溫室氣體排放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本辦法開展的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的交易活動。第四條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並對其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適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納入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第二章配額管理第七條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並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准,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適當擴大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范圍,增迦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第八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綜合考慮國家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溫室氣體排放、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情況等因素,確定國家以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第九條排放配額分配在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並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第十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配額分配方案,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免費分配的排放配額數量、國家預留的排放配額數量等。第十一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在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於有償分配、市場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於促進國家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二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統一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可制定並執行比全國統一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准更加嚴格的分配方法和標准。第十三條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第十二條確定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後,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排放配額。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的配額量後剩餘的配額,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用於有償分配。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於促進地方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五條重點排放單位關閉、停產、合並、分立或者產能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調整。第十六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稱注冊登記系統),用於記錄排放配額的持有、轉移、清繳、注銷等相關信息。注冊登記系統中的信息是判斷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第十七條注冊登記系統為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和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交易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方等設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賬戶。參與方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開立賬戶後,可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配額管理的相關業務操作。第三章排放交易第十八條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初期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第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及符合交易規則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以下稱交易主體),均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第二十條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並對其業務實施監督。具體交易規則由交易機構負責制定,並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