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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交易所怎麼注冊

發布時間:2024-06-21 15:29:13

㈠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與外匯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幣交易系統的債券交易業務有何區別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大宗交易的場外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現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以分為兩層——外匯交易中心債券交易市場(以外匯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幣交易系統」為支持)和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債券交易業務(以「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為支持)。外匯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幣交易系統和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是銀行間市場的兩個交易平台和重要組成部分。
外匯交易中心債券交易市場是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是指為非金融機構等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合格機構投資人進行債券投資交易的系統平台。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北金所」)為該平台技術支持方。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第一,參與群體。外匯交易中心本幣交易系統的參與者全部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的參與者由報價商和投資人組成,報價商主要由銀行和證券公司組成,投資人為一般企業(非金融機構)。
第二,交易券種。外匯交易中心本幣交易系統可以交易的券種包括政府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債、普通金融債、次級債、混合資本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企業債、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等6類10餘個品種。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債券交易平台目前可以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超短期融資券(SCP)、短期融資券(CP)、中期票據(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II1),未來平台會根據投資者需求不斷拓展交易品種。
第三,交易機制。外匯交易中心債券市場是債券的批發市場,交易方式包括一對一直接詢價交易、通過貨幣經紀公司的匿名交易以及通過做市商點擊成交等交易方式,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是債券的零售市場,交易方式是報價商匿名報價,投資人點擊成交。

㈡ 碳交易市場詳細資料大全

國際碳交易市場是一個由人為規定而形成的市場。碳市場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屬檔案一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

基本介紹

簡介,運行機制,交易介紹,主要市場,兩種型態,配額型,項目型,三種機制,產生根源,背景,法律依據,發展現狀,發展建議,專家建議,帶來弊端,

簡介

碳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商、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咨詢機構、技術開發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願買家,包括出於企業社會責任或准備履約進行碳交易的企業、 *** 、非 *** 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後,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於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於分到的配額,或者由於環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於配額,那麼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於分到的配額的國家。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 *** 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定,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定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歲老旅自願碳交易市場。

運行機制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於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含清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於已開發國家的企業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開發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開發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乎凳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台隨後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交易介紹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Carbon Market)。 碳交易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 經過多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范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復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後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碳交易最初只是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一種途徑,但在2000年以來,它的迅速發展已經使人們對它的潛力重新認識。

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兩種型態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1、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 *** ,CDM) 2、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屬檔案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屬檔案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屬檔案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屬檔案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屬檔案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產生根源

碳資產,原本在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認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 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已開發國家有減排責任,而開發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 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已開發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已開發國家需求很大,發展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背景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製造公司山東省東岳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颳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盡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開發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進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確相關行業或企業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建立與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並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標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於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了多家環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內真正完成的自願碳減排交易卻非常少。當前達成的自願減排交易也僅僅是一些環保意識強的買家的個別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企業的參與。可以說,交易所大都處於「有場無市」的尷尬境地。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系清潔發展機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檔案,稱為「馬拉喀什檔案」,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檔案進行。

發展現狀

目前(指2009年),荷蘭CLIMEX交易所、歐洲氣候交易所、北歐電力交易所、紐約綠色交易所、亞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進行減排量(CER)交易。據世界銀行統計,2007年全球CER相關交易額達60億歐元。但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上半年,整個二級市場的每噸CER的價格從之前的20歐元下降為10歐元左右。 先來看歐洲排放交易體系。歐盟委員會2005年起對成員國實行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管理,在其生效的第一階段(2005年—2007年),對各成員國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規定。在此基礎上設立了歐洲排放交易體系,允許各成員國交易各自的配額。歐盟的規定比京都議定書更為嚴格,其交易也非常活躍。2005年,成交額就達72億歐元,2006年為181億歐元。但由於歐盟規定第一階段的配額不能帶入第二階段,2007年的價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縮。2008-2012年是第二階段,一些非歐盟成員國也加入進來,並且歐盟也接受了UNFCCC認定的減排項目。 再來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成立於2003年,它為溫室氣體排放量交易設計了CFI契約,每份CFI代表100噸的CO2等額氣體排放。CCX提供了正式會員、合作會員、減排量供應、減排量打包、交易、買家等六種參與形式以滿足不同的排放需求。 日本和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發展建議

1.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行業探索碳交易國家應加快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或行業明確碳排放控制目標、科學合理分配排放權、運行交易機制。在試點探索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學體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設立全國性的注冊登記系統和清算機構。探索形成排放權分配製度、價格形成制度、減排勵制度等諸項制度。 2.開發交易品種,從項目交易逐步擴展到標准化碳契約交易從歐洲排放權交易體系經驗來看,碳排放權期貨和現貨交易可以同步開展。因此,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初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開發期貨期權契約交易,逐步由以項目為主的交易向以標准化契約為主的交易過渡,適時推出碳排放權標准契約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勵推出碳排放權有關的各種形式的金融創新我國在碳交易過程中應引導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開發排放權金融產品以對沖價格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掛鉤碳排放權的金融產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動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建立減排量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探索碳交易契約保險機制。 4.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有關碳交易法律法規的建設,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健全相應財務和稅務制度。國家可適時推出區域和行業碳排放考核機制,制訂排放權分配原則,搭建碳排放統計體系,形成項目審核機制,規范排放權交易市場,出台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構築相關金融監管體制。

專家建議

2009年12月初,專注於CDM清潔發展機制的惠誠律師事務所田丹宇律師表示,中國現在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之一,卻沒有一個像歐美那樣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不利於爭奪碳交易的定價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家賢表示,中國處於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由於碳交易的市場和標准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的巨大減排量,被已開發國家以低價購買後,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 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前期,中國 *** 承諾到2020年時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到45%。據報導,中國的碳交易市場已於2010年正式啟動。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通過市場來進行減排只是減排的一種措施,不是唯一的選擇,歐洲通過碳市場減排,美國通過技術減排,事實證明美國依靠技術減排的效果一點不亞於歐洲市場的減排方式。中國將來建立全國碳市場不得不思考這些問題,技術進步和市場措施可能雙管齊下,這是第一。 第二,建市場必須真正像市場才行,目前中國的碳市場嚴格來說並不像一個市場,市場的基本特徵必須是有真正的商品,有真正的需求,有真正的供需雙方關系,市場不見得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必須有足夠的流動性,流動性靠什麼?靠金融。同時要規避金融過度介入的風險,沒那麼容易,建立一個特別活躍的碳市場是很麻煩的,難度很大,不亞於一個新興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從歐洲的經驗基本是這樣。碳市場本身有作用,但不是唯一的。」

帶來弊端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些已開發國家的CO2的排放量,並能給一些落後的國家以資助,但是誰能說這不屬於一種資源掠奪。且這會限制落後國家一些工廠的發展,因為他們的排放量會被相應的擠去一部分,而且這一定程度上將促進已開發國家CO2的排放,使他們對如何減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輕視。

㈢ 哪位做期貨的高手傳授一下做期貨的經驗,比較實用的那種

你好,分享期貨初學者基本知識,希望能幫到你。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准化合約。
【商品期貨】:是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一種期貨合約,是關於買賣雙方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以簽約時約定的價格買賣某一數量的實物商品的標准化協議。商品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特定商品的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金融期貨】:是指以金融工具作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交易者在特定的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方式成交,承諾在未來特定日期或期間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的交易方式。金融期貨交易具有期貨交易的一般特徵,但與商品期貨相比,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金融商品,如外匯、債券、股票指數等。
【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貨是指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合約。在具體交易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的價值是用指數的點數乘以事先規定的單位金額來加以計算的,如標准普爾指數規定每點代表500美元,香港恆生指數每點為50港元等。
【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標准交納的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初始保證金】:期貨市場交易者在下單買賣期貨合約時必須按規定存入其保證金賬戶的最低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為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賬戶內的押金。
【維持保證金】:客戶必須保持其保證金賬戶內的最低保證金金額。
【做多與做空】:在保證金交易制度下,期貨交易者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前者稱之為做多交易,後者稱之為做空交易。做空交易者可能並不擁有其所賣出的期貨合約的標的物,他們假設能以低於開倉賣出的價格買回期貨合約平倉。
【開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並持有期貨合約的交易的行為。
【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分倉】: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超量持倉,以影響價格,操縱市場,借用其他會員席位或其他客戶名義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規避交易所持倉限量規定,其在各個席位上總的持倉量超過了交易所對該客戶或會員的持倉限量。
【移倉】:又稱遷倉,是指將現有頭寸向前或向後遷移的交易,具體操作方式是將現有頭寸平倉的同時在近期或遠期重新建立相同方向、數量相等的部位。
【逼倉】:是指交易者通過控制期貨交易數額或壟斷現貨可交割商品的供給,來達到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目的的交易行為。逼倉屬於期貨市場上的市場操縱行為,其直接後果是使期貨市場價格嚴重地背離現貨市場的真實供求價格。頭寸
【持倉】: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
【斬倉】:在交易中,所持頭寸與價格走勢相反,為防止虧損過多而採取的平倉措施。
【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每個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
【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交割結算價】:是指在進行交割時用於商品交收時所依據的基準價格。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異地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出並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准化提貨憑證。
【頭寸】:是一種市場約定,既未進行對沖處理的買或賣期貨合約數量。對買進者,稱處於多頭頭寸;對賣出者,稱處於空頭頭寸。
【期貨貼水與期貨升水】:在某一特定地點和特定時間內,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稱為期貨升水;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稱為期貨貼水。
【正向市場】:在正常情況下,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
【反向市場】:在特殊情況下,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
【牛市】:處於價格上漲期間的市場。
【熊市】:處於價格下跌期間的市場。
【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期貨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期貨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准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
【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鍾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 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漲跌停板】: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成交價格】: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最高價】: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最低價】: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最新價】:最新價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漲跌】:漲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最高買價】: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最低賣價】: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所有成交合約的雙邊數量。
【限價指令】: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取消指令】:指投資者要求將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合約第一天交易漲跌停板的依據。
【交易編碼】:是指會員按照本細則編制的用於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強行平倉制度】: 對會員或投資者違規超倉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的,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對違規會員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大戶報告制度】: 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最大持倉限制標准80%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追加保證金】:當客戶的必須保證金少於一定數量時,經紀公司要求客戶補足的部分叫追加保證金。
【浮動盈虧】:未平倉頭寸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未實現贏利或虧損。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當日盈虧】: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計算的盈利和虧損,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未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
【集中交割】:即賣方標准倉單、買方貨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統一辦理交割事宜。
【期貨轉現貨】: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並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滾動交割】: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後,由持有標准倉單和賣持倉的賣方客戶主動提出,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貨市場當作轉移價格風險的場所,利用期貨合約作為將來在現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臨時替代物,對其現在買進准備以後售出商品或對將來需要買進商品的價格進行保險的交易活動。套期保值的基本特徵是,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對同一種類的商品同時進行數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買賣活動,即在買進或賣出實貨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進同等數量的期貨,經過一段時間,當價格變動使現貨買賣上出現的盈虧時,可由期貨交易上的虧盈得到抵消或彌補。
【基差】:是某一特定的某種商品的現貨價格與同種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貨合約價格間的價差。
【套利交易】:同時買進或賣出兩種相關商品,並希望在日後對沖交易部位時有所獲利。套利交易關心的是合約之間的相互價格關系,而不是絕對價格水平。
期貨初學者基本知識之交易規則
六大基本規則
一、合約標准化
期貨市場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期貨合約對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准、交割地點、交割時間等條款都是標准化的,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便利了期貨合約的連續買賣,具有很強的市場流動性,極大地簡化了交易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保證金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即交易者在期貨交易時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就可以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能夠以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具有杠桿效應,使期貨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系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者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漲時,可以通過低買高賣來獲利;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四、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格對交易者當天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如果交易者嚴重虧損,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時,要求交易者必須在下一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以做到「每日無負債」。客戶如果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公司會將客戶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剩餘頭寸。
五、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期貨市場最大漲跌停板幅度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六、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
期貨初學者基本知識之交易特徵
一、T+0交易
期貨交易當天既可以開倉也可以平倉,且開平倉次數不受限制,交易時間隨時可以交易,隨時開、平倉。
二、雙向交易
期貨交易可以買多也可賣空。價格上漲時可以低買高賣,價格下跌時可以高賣低補。做多可以賺錢,而做空也可以賺錢,所以說期貨無熊市。 期貨交易與股市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期貨可以雙向交易。
三、保證金杠桿交易
期貨交易無需支付對應合約數量的全部資金,只需要根據交易所的規定,佔用一定的保證金即可。相當於只是用了一小部分資金,就可以參與數10倍於該資金的交易(不同期貨合約杠桿大小不同,10倍左右的比較多,最高的股指期貨是300倍的杠桿),因此就產生了數10倍的杠桿,提供了以小博大的工具,杠桿的使用也是期貨交易的魅力所在。杠桿屬於金融創新工具,沒有好壞之分,能夠做好交易,充分利用期貨的杠桿優勢,可以給您快速的創造財富。
四、國內外盤聯動、期現聯動
國內外期貨盤聯動和期現聯動的緊密結合,使得期貨行情的變化更為客觀,避免了套利機會的出現,從而使得期貨交易更加公平公正,被人為操縱的可能幾乎為零。
(1)期貨是現貨價格的反應,期貨本身並不創造價格。期貨行情的變動緊隨現貨價格的變動而動,當現貨價格上漲時,期貨價格也會相應的上漲,上漲的幅度可能略有差異, 但是不會有太大的空間,否則就會出現期貨與現貨套利的機會。
(2)隨著國內期貨市場發展的日趨完善,國內外期貨價格聯動已經變得十分緊密,不會給跨市套利提供太大的空間,從而是期貨價格緊隨國際市場的價格相應變化。
五、選擇活躍品種的活躍合約交易
期貨交易的合約是有到期時間的,如滬銅1601即為2016年1月份結束,從上市到結束是1年的時長。選擇交易要選擇活躍品種的活躍月份,因為參與的人員比較多,資金比較大,易於成交,通過看成交量就可以看出活躍的品種與月份。活躍月份的交易,快到交割月時交易量就會減少,個體投資者應該退出選擇下一活躍月份。個體投資者不可以持倉進入交割月,也不可以進行實物交割。
期貨市場里交易無需支付全部資
金,
六、當日無負債交易
交易所每天下午收盤後會對每一個交易者的當天交易盈虧進行結算,如果保證金不足,需要在下一交易日之前使得可用保證金資金大於0,否則就會被強制平倉,投資者可以通過追加保證金,或者主動平掉一些持倉,以確保保證金可用資金大於0即可。所以建議投資者最好不要滿倉交易,給自己留些足夠的空間。
期貨初學者基本知識之期貨優勢
相對於股票而言,期貨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股票是T+1交易,而期貨是T+0交易,股票只能在次日平倉,而期貨當天隨時可以開倉和平倉,當發現行情變動對自己不利時,期貨可以迅速平倉,或者發現機會時迅速買賣,而股票既使看到股價在下跌也只能次日再賣掉,如果次日開盤就跌停,就會被牢牢套住,無法解套。
二、股票是單向交易,而期貨是雙向交易,期貨既可以買漲(做多),也可以賣跌(做空),所以無論在牛市還是在熊市,期貨都可以抓住機會賺錢,而股票只能買漲,牛市賺錢,熊市賠錢。
三、相對於股票而言,期貨更加公平公正一些。股票是由某一個上市公司發行的,該股票的價格只是反應該上市公司的實力情況,它的資金規模是有限的,是有可能被人為操控的,而期貨中的每一個品種是對某一個行業好壞的反應,更加宏觀一些,再加上期現結合和國內外期貨價格的聯動,期現套利和跨市套利使得國內期貨的價格更加公平合理,幾乎不可能被人為操控。
四、股票的價格變動往往是被莊家操控的,具體到某一隻股票價格的漲跌都比較隨機,很難把握也沒有什麼可以參考的依據,靠運氣的成分比較多,賭性比較大自然賠錢的可能就大。而國內的股票更是很有特色,散戶進入市場經常是一買就跌、一賣就漲,廣大的股民對此應該深有體會。
五、很多人認為期貨中的杠桿使得期貨的風險比股票大,其實杠桿只是一個工具,杠桿會導致您出現大的虧損,同時也會給您帶來同樣大的收益,本身並沒有好壞之分。如何能利用好期貨中的杠桿這個工具,需要投資者對自己的交易有一個合理的規劃,有計劃的進行每一筆交易。
六、期貨交易只需要繳納手續費,由於期貨公司的激烈競爭,現在期貨公司的手續費也都很低,而股票還要繳納印花稅。再加上T+1和單向交易機制的存在,加大了交易的系統性風險,散戶的股票交易更容易被莊家玩弄於鼓掌,而期貨交易的系統性風險相對會小很多,掙錢與虧錢更多的是自己人為造成的。
現貨平台與期貨平台最大的不同就是沒有監管。
現如今現貨平台遍布全國各地,交易的品種更是五花八門,品種以白銀和原油居多,這些平台一般多是命名為「XX大宗商品交易所」,聲稱自己有當地政府的批文,XX大公司是他們的股東或投資者。然而每年卻有成千上萬的投資者被坑騙,原因就是這些所謂的現貨平台並沒有什麼監管,既然沒有監管,又怎麼能說得上是正規合法的平台。
這些現貨平台私自設立交易平台,私自上市交易品種,模仿交易所制定交易規則,所以從形式上而言,這些現貨平台更像是一個「小型的期貨交易所」,而且他們的交易機制也和期貨一樣。然而真正的期貨交易所國內只有四家,分別是上海、大連、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金所,作為國內正規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其他期貨相關機構以及期貨從業人員,證監局都有非常嚴格的要求與規定,並不是任何機構和任何人都可以從事期貨工作的,也就是證監局才是真正的監管部門,此外還有期貨業協會與保證金中心,而當地政府的管理范圍是很寬泛的,當地政府為了繁榮當地經濟當然願意批准。但是作為金融行業的管理者,現貨平台並沒有證監局的批准和監管,所有的運作都是自己私自操作,自己可以在後台暗箱操作、挪用資金,自己做莊操縱行情與客戶對賭,顯而易見受害的一定是客戶,因為某些機構成立現貨平台就是為了能從客戶那裡騙到錢財。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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