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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交易找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2024-06-21 02:04:15

1. 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及其他人工馴養繁殖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禽類動物。第三條本市食用禽類動物交易實施嚴格檢疫、隔離經營管理,實行定點屠宰、殺白凈膛、冷鮮上市。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禽類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四條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經營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活禽經營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疫病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定點屠宰管理;各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責任分工,具體實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疫病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定點屠宰管理。

本市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轄區內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工作。

本市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無照流動商販經營活禽的行為。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財政、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花卉寵物市場不得設立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

各縣(市)范圍內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花卉寵物市場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的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本辦法所稱活禽零售市場,包括專業活禽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的活禽交易區以及活禽零售商店。第六條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區域內,不得進行任何活禽交易。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活禽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內進行飼養、販賣、宰殺或者加工。第七條本市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區域的食用禽類產品供應,實施定點屠宰管理。食用禽類定點屠宰管理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八條各縣(市)區域內根據需要設置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根據需要設置的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屠宰場(廠)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第十條設置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區、宰殺區獨立封閉設置,與其他經營區嚴格分開,有獨立對外的出入口;

(二)水禽交易區和旱禽交易區分隔設置;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設施,通風良好;

(四)下水道設置隔糞池;

(五)分別配備廢棄污物和死亡禽類收集消毒容器;

(六)設施設備及其安裝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第十一條本市活禽交易實施定期休市制度。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連續營業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於3日。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將休市日期按照季度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在經營場所公示。

休市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的要求,對交易、宰殺區域的場地、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可以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各縣(市)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暫停交易對活禽經營人、禽類養殖單位和個人的影響,經評估後給予補償。

2. 農貿市場殺雞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3. 賣活禽要投訴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物業反映,如果物業不管的話, 可以向當地的街道辦事處反映。線上發動全市食品葯品安全志願者在全市的市場及周邊監督活禽交易現象,通過深圳市消委會「315消費通」微信公眾號「舉報活禽交易」通道上傳照片和交易地址即可,食品葯品安全志願服務總隊將信息匯總上報至相關執法部門查處。

法律依據:《關於全面規范活禽交易和宰殺的通告 》

一 全面規范活禽交易和宰殺,實行禁止區域和非禁止區域分區管理。在禁止區域內禁止活禽交易和商業性宰殺,在非禁止區域規范活禽交易和宰殺行為。

禁止區域:菩提街道、鳳城街道、渡舟街道的城市建成區。

非禁止區域: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新市街道、八顆街道、長壽湖鎮、雲台鎮、葛蘭鎮、但渡鎮、鄰封鎮、雲集鎮、雙龍鎮、龍河鎮、石堰鎮、海棠鎮、洪湖鎮、萬順鎮。

二 全面取締禁止區域內批發(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民農產品交易點、禽類銷售門店、活禽屠宰點、餐飲服務單位等經營場所及流動攤販活禽交易和商業性宰殺。禁止區域內上市禽肉產品實行「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冰鮮上市」的經營模式。非禁止區域農貿(集貿)市場內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規范設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殺區。

4. 南京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規範本市禽類交易行為和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設置、改造和建設的規劃和監督指導。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定點屠宰的行業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禽類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禽類交易主體資格登記,依法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禽類進入禽類交易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市場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擺攤設點的禽類交易行為。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禽類交易從業人員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禽類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轄區內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禽類交易違法行為實施聯合執法,支持市相關部門建立禽類交易市場、定點屠宰廠(場)以及禽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對禽類交易活動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管理行政執法。第五條本市設立活禽交易禁止區。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台區、棲霞區范圍內,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活禽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
運輸活禽車輛不得進入本市活禽交易禁止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活禽交易禁止區范圍並提前向社會公布。第六條活禽交易禁止區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本辦法實施前合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市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關閉並給予適當補償。第七條本市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生鮮上市。活禽交易禁止區內不得設置禽類屠宰廠(場);禁止區外設置禽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相關規劃。第八條禽類屠宰廠(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禽類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二)建立禽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禽類來源、流向、衛生檢驗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定點宰殺和處理的生鮮禽產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冷鏈專用車配送,配送過程應當遵守相關規范,保證生鮮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配送生鮮禽產品的運輸、裝卸工具應當進行消毒作業。第十條生鮮禽產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具備符合相關規定的銷售場所和冷藏設備,保證生鮮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溫環境;
(二)采購有資質的禽類屠宰廠(場)出產的合格生鮮禽產品,建立進貨查驗、台賬登記制度;
(三)銷售的生鮮禽產品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明和禽類屠宰廠(場)的統一標識;
(四)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鮮禽產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一條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食品葯品監督、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活禽交易市場。
活禽交易應當在市場內進行。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區、屠宰區相對封閉,具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
(二)配備病、死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設施,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5. 常州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禽類交易行為和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類重大疫病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交易,包括人工飼養、可供食用的雞、鴨、鵝、鴿、鵪鶉等活禽的批發、零售、集中屠宰及生鮮禽產品的經營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場地、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對活禽實行集中現貨交易的場所。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設置、改造和建設的監督指導。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屠宰和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開展禽類相關疫病的預防和控制等工作。
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禽類交易主體資格登記,對禽類進入市場交易以及生產經營企業後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無照經營禽類等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在活禽交易市場外擅自佔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活禽交易行為。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轄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禽類交易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活禽交易應當在市場內進行。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相關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活禽交易市場。
本市城市人口密集區不再新建、擴建活禽交易市場,既有活禽交易市場逐步遷出城市人口密集區。第六條本市逐步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實施活禽交易禁止制度。禁止活禽交易的具體實施范圍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活禽交易禁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活禽進行飼養、銷售、宰殺、加工。第七條本市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第八條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交易區、屠宰區相對封閉,具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
(二)配備病死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收集暫存裝置;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設施,符合消防、環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活禽交易市場應當實行一日一清潔消毒、一周一大掃除、一月一休市以及廢棄物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制度。第十條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保經營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符合有關標准;
(二)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銷貨台賬等制度;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並指派專人每天對活禽經營情況進行巡查;
(四)查驗進場交易活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防止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進入市場;
(五)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活禽的檢疫與產地等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對活禽經營從業人員開展健康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指導和督促經營者進行清潔消毒,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和休市制度;
(八)制定市場的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報告,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一條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經動物檢疫合格的活禽,並在經營地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銷售憑證;
(二)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等制度。從事活禽批發經營的,還應當記錄銷售的禽類及禽類產品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三)每日收市後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等場所和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潔消毒,並配合市場開辦者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無害化處理;
(四)根據規定休市;
(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6. 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為了規范禽類交易、屠宰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體禽類。

本辦法所稱禽產品,指活禽經屠宰、加工的鮮禽產品或者凍禽產品。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活禽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活禽交易、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活禽、白條禽營業執照,監督管理活禽、白條禽和禽產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行業規劃、設置和活禽屠宰行業以及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規劃設置,推進禽類產品冷鏈流通體系建設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佔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和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設攤經營活禽及禽產品行為。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等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本市以下區域禁止活禽交易:

(一)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

(二)花溪區所轄貴築街道、陽光街道、清溪街道、溪北街道、黃河路街道、平橋街道、小孟街道、金築街道;

(三)烏當區所轄龍廣路街道、新創街道、高新路街道、觀溪路街道;

(四)白雲區所轄大山洞街道、龔家寨街道、泉湖街道、雲城街道、艷山紅鎮;

(五)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所轄龍洞堡街道,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與南明區接壤的小碧村、雲關村、木頭村、柏楊樹村、羅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禁止活禽交易區域,並提前向社會公布。第五條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活禽實行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疫病的監測和評估,可以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實施。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第七條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專業市場規劃實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內設置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二)水禽交易區和旱禽交易區分隔設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四)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其他規定。第八條在活禽批發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九條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依法設立的活禽批發市場派駐官方獸醫,按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開展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第十條活禽批發市場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查驗並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留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四)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並開展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突發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狀的,立即依法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禽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7. 活禽交易哪個部門管理

活禽交易由以下幾個部門管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管理以及與活禽交易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2、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感染禽流感等相關疫病的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活禽交易市場舉辦單位和經營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7)活禽交易找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相關文件發布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廳(委、局、辦),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衛生局:

為加強活禽經營市場管理,規范活禽經營行為,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保護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參考資料


網路-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


8. 青島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源性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合法養殖供食用的雞、鴨、鵝、鴿、鵪鶉以及其他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以及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第三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作為疫情防控和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規范活禽交易市場設置。

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全過程防疫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商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

鼓勵活禽生產加工企業、電商平台、合作社等發展禽類產品網路交易和直銷經營。第六條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禽類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禁止從事活禽交易: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在禁止設置活禽交易市場的區域外,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編制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劃,控制活禽交易市場數量。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有活禽交易市場規范化管理,促進市場提升改造。第九條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市場查驗、使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活禽交易市場實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交易市場可以輪流休市或者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各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將休市日期在經營場所公示。休市期間,活禽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場地、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第十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對動物疫病的監測評估情況,依法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范圍和時限,依法向社會公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交易市場和觀賞禽類經營場所應當停止活禽交易。第十二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活禽交易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進行監測。活禽交易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者出現可疑臨床症狀的,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在活禽交易和宰殺的過程中,應當按照衛生防疫要求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出現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狀,應當立即到醫療機構就診,並主動說明從業情況,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以活禽交易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群,進行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情況監測。第十四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為活禽交易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在城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決定;在農村集貿市場及農村其他場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決定。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9.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葯品監管、衛生計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設置要求)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准。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設置,除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准外,還應當與零售市場其他經營區域隔斷,有獨立的出入口。

活禽市場設置標准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制定、頒布。第五條(規劃定點交易)

本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規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數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定點的具體工作;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定點的具體工作。

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禁止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零售交易活動。第六條(活禽交易品種)

本市除雞、肉鴿、鵪鶉被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條(暫停交易)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市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實行活禽暫停交易措施。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禁止活禽交易。第八條(外省市入滬活禽的管理)

從外省市運載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憑有效檢疫證明經指定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不得直接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暫停交易期間,外省市活禽除運至本市活禽屠宰場進行集中宰殺外,不得直接在本市進行交易。第九條(追溯管理)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工作。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及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對交易出場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單據。

市和區(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憑證入場交易)

進入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應當具有有效檢疫證明。

從定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第十一條(活禽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每周休市1天;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每兩周休市1天。休市時間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公示。休市期間,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和代宰區域建築物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二)查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對活禽的運載工具進行消毒。每天收市後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臨床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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