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交所限價申報應當符合的條件是什麼
1,北交所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為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5%或買入基 准價格以上 10 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和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5%或賣出基 准價格以下 10 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以孰低為准)。
2,北交所《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等三件業務規則,在起草時明確了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既遵循證券交易所制度建設的普遍規律,又充分考慮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市場定位的特點,構建了與北交所市場定位和法律性質相匹配的公司監管制度。
一方面,《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復牌管理等方面接軌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保持了各證券交易所監管標準的總體一致性;另一方面,在現金分紅、股權激勵等方面實行更加靈活、有彈性的監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
拓展資料:
《交易規則》整體延續了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規定也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的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北交所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機制預留了制度空間。
同時,北交所探索了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北交所相關業務負責人表示,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與滬深交易所等會員制交易所不同,會員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財產所有權。《會員管理規則》重點明確了北交所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信息使用,以及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