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賣房子存在什麼風險怎麼預防賣房風險
法律分析:賣方風險:
1、買方購房資格不夠或貸款資金不足支付全部房款,不能履行合約,交易終止;
2、自己不想賣房了,要賠償巨額違約金;
3、二手房交易合同簽訂後,銀行不放款(買方因素);
4、房子已過戶,尾款拿不到。
預防風險:
1、簽訂定金合同,擔保履行。
定金是買方為確保契約覆行,交付賣方的金錢,具有契約上的效力。賣方收下定金後,若買方反悔,則您有權沒收定金;反之若賣方反悔,則必須加倍退還。
2、謹慎簽約,預防問題
①將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狀況如實告知買方,好在合同中寫下來;
②主動提供「三項證明」:如有共有人,須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如有抵押,則提供已經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證明;如該房已經出租,則提供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③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鉤,確保在房屋過戶前後拿到房款。
3、向銀行取得放款承諾
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餘款待過戶後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戶後、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故賣方最好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放款承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