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經和即將納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耗能行業有幾個
已經和即將納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耗能行業如下:
更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
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進程中,中國石化共州乎有21家單位被納冊握悉入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湖北、重慶6省市的碳排放權試點交易。截至2020年底,試點企業累計碳交易量1752萬噸、交易額4.4億元,分別佔全國市場交易量、交易額的4%左右。
中國石化能源管理與環境保護部副總經理陳廣衛介紹,通過參與試點碳交易工作,尤其是隨著碳交易履約成本的進一步增加,企業更加關注和重視碳排放管理工作,例如,在新建或改擴建項目時,會主動考慮因碳排放產生的影響,推動了碳排放管理在企業內多部門之間的互動與協作,促進了企業碳排放管理及碳減排責任的落實。
⑵ 碳交易的機制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並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於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出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⑶ 碳交易市場的簡介
碳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商、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 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咨詢機構、技術開發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願買家,包括出於企業社會責任或准備履約進行碳交易的企業、政府、 非政府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後,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於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於分到的配額,或者由於環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於配額,那麼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於分到的配額的國家。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議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願碳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