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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中心如何促進行業自律

發布時間:2024-01-14 06:22:43

『壹』 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建設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台交易,統一服務標准,統一信息公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擬訂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信息系統建設標准、場所服務標准,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管理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全省有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有關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制訂本地區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交易規則,監督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第六條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相對集中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平台,推動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市場主體、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特點,制定全省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和技術規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公共資源的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等,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託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平台過渡。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組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並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連接。

公共資源交易需要專家評標評審的,應當從省及省以上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十一條省、合肥市共同組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鼓勵設區的市與所屬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一體化管理,鼓勵跨市異地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運營機構(以下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場所服務標准,提供評標評審、驗證、現場業務辦理等交易服務,不得與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第十三條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交易中心和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不得設置會員注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違法強制擔保、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條件,不得干預交易活動。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准。第十四條項目單位、交易中心應當整理交易項目檔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等文書、錄音錄像或者電子資料。第十五條行業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資料庫,記錄違法違紀行為,並依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執業行為。第十六條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第十七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的;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三)違法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

(四)干預交易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泄露標底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處理。

『貳』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知識講解

2017年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知識講解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那麼,下文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知識講解,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國《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隋,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入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二)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修訂後的《證券法》在保留證券交易所的上述職能之外,還授予證券交易所以下監管權力:

1.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對證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3.上市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4.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公司債券

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我國《證券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三)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應的交易規則。

2.制定和公布相應的業務規則。

3.及時公布證券行情。

4.對於上市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其交易。

中國證監會也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人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除此之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管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四)對證券交易所會員的管理

1.會員的資格管理。

2.會員交易席位管理。

3.對會員自營業務和經營業務的管理。

4.對會員財務狀況內控制度的檢查。

(五)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2.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

3.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該公司的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以及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4.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職責

根據我國《證券法》,中國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

1.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2.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後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例8_7(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體現在保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方面,具體表現為()。

A.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與後續職業培訓

B.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和道德規范

C.為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提供專業的資質測試和相關的後續職業培訓

D.制定證券業行為准則和法規

【參考答案】ABC

【解析】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具體包括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與後續職業培訓、為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提供專業的資質測試和相關的後續職業培訓、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和道德規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例8-8(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業協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業協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格管理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實施。

1.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范圍

根據《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包括:

(1)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通過了有關資格考試即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統一的執業證書:

(1)已被機構聘用。

(2)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不存在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4)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執業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證券經營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後10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4.相關處罰:

(1)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2)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3)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4)證券經營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5)從業人員拒絕中國證券業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至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6)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資格管理辦法》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7)中國證券業協會工作人員不按《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錄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獎勵信息、警示信息、處罰處分信息。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體而言,設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第二,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例8-9(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據《證券法》履行以下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投資者在從事證券交易之前,必須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有關開戶資料,開立證券賬戶後,才可以從事證券交易。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在無紙化交易模式下,投資者持有的證券必須集中存人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電子數據劃轉方式完成證券過戶行為。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與發行人簽訂的協議,為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服務,准確記載證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證券的清算和交收統稱為證券結算,包括證券結算和資金結算。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為: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中央對手方,與證券公司之間完成證券和資金的凈額結算。

5.受發行人委託派發證券權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向證券持有人派發證券權益,如派發紅股、股息和利息等。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主體辦理相關業務的查詢。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等。

例8—10(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也屬於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范圍。(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據《證券法》應履行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的職能;證券的存管和過戶的職能;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的職能;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的職能;受發行人委託派發證券權益的職能;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的職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的職能等。

(三)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1.證券實名制。

2.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

3.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

4.凈額結算制度。

5.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例8—11(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屬於證券自律管理機構的是( )。

A.證券交易所

B.證券業協會

c.證監會

D.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參考答案】AB

【解析】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的證券自律管理機構是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按照中紀委關於制定金融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工作要求和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於2009年1月19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頒布實施。《准則》是我國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第一部系統性的自律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將依據該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

(一)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

《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1·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7.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准則》明確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的'主體。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二)基本准則

1.《准則》第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2.《准則》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3.《准則》第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4.《准則》第八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准則》第九條規定,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除外。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6.《准則》第十條規定,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三)禁止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了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准則》所規定的從業人員一般性的禁止行為,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為依據。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2)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3)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4)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5)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2)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3)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5)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監督及懲戒

1.《准則》第十五條規定,機構應根據《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該條明確了機構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並將其管理責任從資格管理擴展到了執業行為管理,強化了其管理責任,這對於構建包括行政監管機關、自律管理組織和機構在內的從業人員三級管理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2.《准則》第十六條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機構執行《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中國證券業協會檢查工作。

該條規定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檢查職能,《准則》將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檢查范圍擴大到了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不再限於資格方面。

3.《准則》第十七條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復議。

4.《准則》第十八條規定,從業人員違反《准則》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記人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5.《准則》第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違反《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6.《准則》第二十條規定,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有關信息記人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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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證券市場自律是指證券市場參與者組成自律組織,在國家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指導下,依據證券行業的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改革的行為。那麼證券市場是怎麼樣實現自律的呢?

一、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證交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2、證交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①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的證券帳戶限制交易,報證監會備案

②對證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③就暫停或終止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④對暫停或終止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⑤當事人對證交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向證交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3、證交所對會員的管理

①證交所接納的會員應是依法設立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法人

②證交所接納、開除會員,應報證監會備案

③證交所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報證監會批准

④會員轉讓席位必須經證交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出租、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4、證交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證交所應暫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①該公司的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②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③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請

④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

⑤證交所認為必要時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1、證券業協會成立於 1991.8.28

2、會員制,證券公司必須加入,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3、三大職能:自律、服務、傳導

4、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自律管理

①證券公司依據合同,對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指導、督促

②證券業協會委託證交所對股份轉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③證券業協會履行自律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監督管理

5、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1)18 周歲,高中以上文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試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

(2)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執業證書,30 日內頒證:

①已被機構聘用

②最近 3 年無刑事處罰

③未被證券市場禁入

(3)取得執業證書人員,連續 3 年不從業的,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4)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5)取得執業證書後,辭職或不為原聘用機構聘用的,原聘用機構應在 10 日內向協會報告,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6)從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應在 10 日內報告協會,變更執業注冊登記

(7)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在 10 日內向協會報告

(8)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擾亂考場秩序的,2 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9)被證監會吊銷執業證書或被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 3 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6、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錄的內容包括:

基本信息、獎勵信息、警示信息、處罰處分信息

(1)警示信息的內容包括:

①受到證監會談話提醒

②拒絕證監會證監局檢查、調查

③執業注冊或變更中隱瞞、編造

④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持續培訓或執業證書年檢

⑤被投訴

⑥違反所在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2)無明顯事實根據的匿名投訴不記錄,調查不屬實的投訴不記錄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1、中央登記制度: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全部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承接

2、2001.3.30 成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自有資金不少於 2 億

4、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1)證券實名制

(2)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

我國上市證券的集中交易採用凈額結算方式,結算參與人必須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足額交付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並為交易行為提供交收擔保。主要的但包方式是結算參與人存放一定數量的證券交易備付金

(3)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

①證券公司是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證券和資金清算交收的主體

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為投資者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③只有取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才能進入登記結算系統參與結算業務

(4)凈額結算制度:

證券交易結算方式分為全額結算、凈額結算

①全額結算:交易雙方對達成的交易逐筆結算,逐筆轉移證券和資金

②凈額結算:交易雙方對達成的交易實行軋差清算,對軋抵之後的證券和資金的凈額進行交付

③我國多數證券交易採取多邊凈額結算方式

(5)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帳戶,不得被強制執行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1、《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是我國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第一部系統性自律規則

2、從業人員在執業中要遵守的原則:

①維護客戶利益原則

②誠實守信原則

③勤勉盡責原則

④維護行業聲譽原則

3、利益沖突:

從業人員自身利益、相關利益於客戶利益沖突、可能沖突時,應及時報告所在機構,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利益得到公平對待

4、保密義務:

①司法機關、政府監管部門調查取證的除外

②對客戶服務結束後、離職後,仍應承擔保密義務

5、違法違規指令的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應首先通過內部程序報告高管或董事會;機構不處理的,向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報告

6、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①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

②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證券

③略

7、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8、從業人員三級管理體系:行政監管機關、自律管理組織,所在機構

9、證券業協會設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需要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證監會處理

10、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這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查處,機構應在 10 工作日內報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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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誠信體系建設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各類建設項目如雨後春筍,層出不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規避招標、虛假招標、越級代理、定向評標、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偽造業績、惡意欠薪、地方保護、行業封鎖、履約失信等違法違規現象也伴之而生。它不僅擾亂了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污染了社會良好風氣,也侵害了誠信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和規范市場秩序,不僅要完善法律體系、規范行政監督,同時,還需要發揮社會監督和主體誠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失信的表現及成因分析:
(一)項目業主失信行為及成因。
部分項目業主通過將項目肢解、化整為零等手段來規避進場交易,或以時間緊、任務急、帶資建等理由要求改變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藉助代理機構搞虛假交易等失信行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無外乎是項目進場交易體現市場公平競爭性,公平競爭就會使得中標結果撲朔迷離,難以確定,而項目業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標難度無疑加大,於是上述行為的出現也就顯得「順理成章」了。
(二)代理機構失信行為及成因。
項目代理機構系一手托兩家的中介機構,理應發揮良好的紐帶和橋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機構越級代理,「借殼」代理、泄露信息、誘導評標、違規收費、行賄業主、受賄投標人等市場失信行為時有發生,與「中介中立」原則背道而馳。究其原因,利益的驅動導致原則、制度不堪一擊、土崩瓦解,哪怕觸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標人失信行為及成因。
投標人是交易市場最重要交易主體之一,擇優確定中標人是市場規則,也是項目需求。而在這「僧多粥少」的建設市場中,很多投標人不是靠依法、誠信、實力來贏得市場,而是通過圍標串標、資質掛靠、賄賂業主、買通評委等手段謀取中標,中標後,不是考慮如何把項目質量做好,為自身發展累積信譽,而是如何實現自己眼前所謂的利益最大化,將中標項目進行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由於轉包、分包的「鏈條」過長,層層利益的盤剝,出現民工工資的拖欠,劣質、「半拉子」項目的出現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評委失信行為及成因。
評標委員會是有法律強制規定的組建及評標程序,理應依法、公正履行職責,但有部分評委「受人之託、中人之用」,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標人或已授意評委的投標人,於是乎評委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撤離職守、違背招標文件規定方法和標准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徵求招標人意見評標、誘導投標人澄清和補正、應否決不否決投標等不客觀不公正現象的出現也就在所難免。上述行為的出現,有評委個人職業道德層面問題,也有制度設計的缺陷,如評委權利和責任不對等等情況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為及成因。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一個為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服務的平台,也是監督部門對交易當事人實施監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監管的行政監管部門。但部分地區交易中心集監管、代理、服務於一身,同時以三種角色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造成許多尋租空間,出現違規失信行為也就不足為奇了。
(六)交易監管部門失信行為及成因。
部分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監督乏力, 懲處不嚴。由於種種原因,還存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不到位,甚至不願意監督,而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監管部門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職責的問題。很多地區基本沒有單位或單位負責人因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規而受到追責,難道這個領域真地就沒有人違法違規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要求嚴、監管松、違規多、問責少」的尷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於負責、勇於擔當的監管人員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種刺,留的人情好做事」, 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心態的人多了。在這種背景下,交易監管能徹底到位無異於「痴人說夢」。
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的幾點建議。
誠信是道德的底線、守法的基礎、社交的規則、和諧的前提。古人雲:「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要構建依法、和諧、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應從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勵問責、失信懲戒等多層面,全方位、立體式營造信用氛圍,培養信用習慣,從而守住信用底線。真正讓交易各方主體做信用的信仰者、維護者和執行者。
(一)不斷完善交易市場信用制度建設。
出台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歸集工作制度和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作標准和規范,推動交易主體主動適應市場信用需求,不斷規范交易市場秩序,持續改善交易信用環境。
(二)強力推進交易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加快公共資源交易行業信用資料庫建設,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標准體系和數據歸集技術規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交易信用代碼制度;完善「一網四庫一平台」建設,即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招標人信息庫、代理機構信息庫、投標企業信息庫、評標專家信息庫,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讓公共資源交易行業性的信用資料庫,為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發揮有效作用。積極探索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與社會其它徵信資料庫的無縫對接,建立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信息全覆蓋。
(三)強化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管理。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推動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應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工作機制,制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具體措施,引導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各交易主體資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賬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激勵交易主體之間以信用行為貫穿於公共資源交易始終。開展代理機構、投標企業、交易中心貫標活動,促進其依法經營、嚴格履約,共同營造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發展環境。建立交易各方主體信用檔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信用監管,引導各方主體以誠信立業、以質量取勝、以品牌發展,自覺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規,誠信履行交易責任,形成人人參與交易信用建設、個個珍惜信用記錄、共同維護交易誠信的社會氛圍。
(四)實施交易主體激勵問責並行機制。
公共資源交易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系統工作,涉及的單位多、環節多,管理部門多的特點,各方主體應認真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規,倡導誠信經營,對誠實守信相關交易主體給予一定獎勵、優惠、扶持等政策。對擾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的規避招標、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受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行為。視情節對單位給予相應處罰的同時,對相關責任人應一律嚴格追責。
(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場失信懲戒機制。
建立失信行為認定、修復和披露制度,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完善處罰警示並行機制。加大部門聯合處理力度,對尚未造成後果的輕微違規行為給予及時教育,督促整改;對已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做到查清違規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強化違法違規公示力度,建立法制宣傳的長效機制,組織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立體化、多方式報道,擴大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提高案件警示教育水平。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殺一儆百作用,建立預防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好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場秩序。
建立行政司法聯動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與司法部門應加強日常聯系,對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案件邀請司法部門一起介入調查、核實,減少重復審查取證,提高辦案效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強化與公安、紀檢、檢察等部門辦案聯合,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違法行為的懲處,不斷凈化市場交易環境,全力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良好社會風氣。
(江蘇省泗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田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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