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土地證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
需要補辦房產證。
(一)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三)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四)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
不動產權登記證的出現,實現了「土地證」與「房產證」慶啟的雙證合一,但目前來看,只是部分城市實現了這一點,還沒有全國性普及,所以,大家在買房時,仍然會遇到「雙證」的問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內容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房屋僅有土地證沒有房屋證的,一般不能過戶。
房屋買賣過戶流程:
1、雙方簽定《房子買賣合同》及《委託書》;
2、雙方交給購房保證金及定金到公司財務處;
3、雙方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4、將以上所需資料交到公司信息部;
5、公司開具收件單及收款憑證;
6、由評價公司出具評價陳述;
7、公司外聯部辦理完測繪及手續後,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簽字;
8、得到房產管理部門收件收據後,買方將首期款付給賣方;
9、由約好方交清過戶所需的有關費用後,買方付清餘下的房款;
10、買方收取新的房產證。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
有房產證就可以過戶的,至於沒有土地證,可以補辦,國土證過戶很便宜的,主要看土地的性質(劃撥地或出讓地),如果是劃撥地則需補齊劃撥地面積地價(評估價×劃撥地面積×20%)。
產權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土地證就意味著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在該土地被人侵佔的時候,業主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沒有土地證的房子面臨三大風險:雖然房產證握在自己手裡,但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這就不能排除開發商以該土地使用權「大證」向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不辦理土地證,有的單位可能會非法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使購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不齊影響上市交易。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產證
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能貸款嗎
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不能貸款,銀行不會受理的,這樣的房子銀行會認為證件不齊,存在很大風險。房地產抵押權是為將來行使而設定的權利,非即時行使的權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抵押權人才能行使之。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三:
(一)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是指當事人曾就特定的債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並且,此項房地產抵押權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滅。房地腔差唯產抵押權若不存在,則不能實現抵押權。
(二)債伍培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清償期為房地產抵押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履行的時期,應以登記的日期為准。清償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若債權僅獲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可行使抵押權而使未受償部分的債權獲得清償。
(三)對於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中國立法對於抵押權與主債權的關系,嚴格遵循抵押權的附從性,故在債權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瑕疵必然會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若債權的不能履行,系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原因所致,則抵押權人不能以債權已經到期為由,實行房地產抵押權。
補辦房產證需要多少錢
補辦房產證需要的費用如下:
1.登記費,一套住房80元;
2.交易手續費,新房每平米應交3元,二手房每平米應交6元;
3.契稅,房子面積小於90平繳1%,面積90到140平繳1.5%,面積大於140平繳3%;
4.個人所得稅,繳房款的1%,住滿5年免交。
進行產權登記需要交納:
1.對於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權證增收工本費10元/本。
2.之外其它房產建築面積500_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_的為300元;1000~2000_的為500元;2000~5000_的為800元;5000_以上的為1000元,如共有權證增收工本費10元/本。
3.印花稅:分為「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和「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法律快車提醒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買賣雙方均要交納:「權利、許可證0.3」稅目適用5元/件的定額稅率,買方交納。
4.契稅,稅率為3—5%。
房產證補辦流程
1.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查檔;
2.查檔屬實後,開具遺失證明;
3.在報刊媒體上發布遺失公告;
4.公告期限屆滿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補辦;
5.提交身份證明、遺失證明等材料;
6.審核通過後,核發產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