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遷房多久可以買賣
1、拆遷安置房大多屬於小產權房,即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顫吵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2、有的地方有政策:拆遷安置房滿5年後,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含慎質後,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茄老侍政府當時手頭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 關於拆遷安置房未滿五年過戶的問題!
安置房不是商品房,不允許買賣,無法過戶。
規定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滿5年之後,憑安置補償協議,交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稅費,辦理完畢商品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出讓性質土地證,此時住房是商品房,才可以過戶他人。
從性質上而言,拆遷安置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房屬於不同性質房屋,兩者的政策目的及保護的法益不同。從性質上看,拆遷安置房系對被拆遷人的整體補償,具有對價性;而經濟適用房系保護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從保護群體看,拆遷安置房包括農村房屋安置和城鎮房屋安置,而經濟適用房立足於對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
因此,對於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並不涉及到擾亂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應當認定為有效。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滿五年轉讓的,當事人要求五年內過戶的,法院不會支持,但五年後可以要求過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